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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颁布以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而这些缺陷已经从根本上影响了其功能的正确发挥,降低了公众的信心,大大挫伤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伴随着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也发现,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当是回应社会需求与呼声的整体、全面的修改,涉及其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以及复议机制、程序等各个方面,力图构建一个真正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复议范围复议机构复议程序

作者简介:尹培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1级法律(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29-03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为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①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所为的行为,具有司法机关所无可比拟的优点,如: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机关效率较高,处理及时.然而,这些优点也伴生出了相当多的不足之处如:复议过程缺乏独立性,透明度低,往往有失公正、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等.而这些缺陷在现有规定之下都是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因此必须加以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一、行政复议制度定位错误及其重塑

认清事物的定位是深入探讨其他相关问题的前提.行政复议与是现代法治社会中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之一,它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同属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②《行政复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首先强调的是该制度的内部监督和纠错功能,而所谓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只是在监督和纠错过程中的次生功能,实为本末倒置.此外,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中,起草者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也出现了重大的认识偏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行政复议法<草案>》所作的立法起草说明中就表明了该法起草的指导思想,即“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③这种定位上的根本性错误直接导致了复议机关的设置、复议程序等各个方面都紧紧围绕内部监督功能这个核心来展开,其结果必然囿于这种“内部性”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变成走过场,导致复议机关领导不重视、复议程序不透明,不公正,复议制度本身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救济.这一点从我国行政复议居高不下的维持率就可以看出来.而无救济就无权利,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公民必须有相应的救济制度才能维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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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人类的权利必须始终与救济相联系,才能得到保障.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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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人大所作的立法说明中片面强调避免行政复议的司法化.笔者认为,对“行政化”亦或是“司法化”做严格的区分其实意义不大.因为无论是行政化还是司法化,都是一种手段,其最终都是为实现该制度的目的服务的,而决定一项制度目的的是该制度的定位,而不是手段.由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定位的错误,导致片面强调其行政化,盲目拒绝作为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的保障,使得行政复议本身的功能发挥大打折扣,大量争议法外解决.因此,当务之急是扭转观念,重新定位.

行政复议制度是出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客观的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然后依程序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才得以启动.所以,如果没有纠纷,如果公民的权利无需救济,那么这种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因此,对该制度的定位必须是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次生出内部监督的功能.

二、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个机构是否能够独立处理事务直接决定了其做出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这种独立包括经费保障、人事任免、奖惩考核等各方面的独立.《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负责复议工作的仅仅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这些机构不仅没有独立的地位,甚至连复议结果也要听命于所属机关及其首长.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呢?况且,这些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不仅仅要处理复议案件,还担任着起草法律文件、进行法制宣传、执法等多项法律相关的工作,加上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很多都是“非法”出身,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在复议机构不独立、人员匮乏、职能繁多、专业知识及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情况就可想而知了.此外,与这种异常繁忙的状况相对应的是,有些机关每年审理的复议案件屈指可数,还不到两位数,这严重影响了相对人权益的救济.基于以上这些情况,《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一)“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基本单位,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将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案各件交由其管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复议机构,以符合机构精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和专业性.同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经费独立,单独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被挪用挤占,从财政上保证委员会的独立性.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应在其内部设立复议委员会,专门负责本系统的复议案件,但应明确规定,部门首长必须对复议结果予以尊重,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和否认.(二)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专业性建设

明确规定复议委员会人员的任职资格,打造出高素质的职业化的行政复议机构.如:规定必须是法科出身的才可以担任,或者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在人员组成方面,可以效仿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除了配备一定的专职人员之外,吸收适当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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