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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少先队辅导员职工作相关论文查重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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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学历证书的稍长一些.一九八六年底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教师,应取得合格学历证书,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为高级教师职务.

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以后到中小学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证书,才能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一级,高级教师职务.

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四条所作的"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规定,系指具有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以及不具备合格学历但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者,同时担任中学两门学科教学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胜任两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九条所作的"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的规定,系指必须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七,中小学各级教师任职条件,分别由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学校校长,教师和专家组成,教师和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各级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工作.学校可以设立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其中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负责对本校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小组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二至三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连任.学校评审小组成员由教师酝酿推荐,校务委员会或学校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级评审委员会是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教师任职条件时,出席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评审意见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八,评审教师任职条件,先由学校行政领导对被评审的教师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五个方面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要重视政治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绩.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不能片面地看学生的分数,而要着重看教师在德,智,体等方面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提高所作出的成绩.评审程序,一般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任职条件评审申报表》,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连同考核材料报送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一九八三年八月原教育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014号〕以后,有些地方对教师进行了考核,其考绩可作为评审教师任职条件的参考,已经考核过的内容确实符合要求的,可不必重新考核.

九,从其他部门调到中小学任教,未受过师范教育或未从事过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一般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方可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十,中小学教师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经评审表明,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按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或行政职务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原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由于工作需要调做学校电化教育,理科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的教师,可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

职业中学的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务,按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系列进行聘任或任命.

十一,中小学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凡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应先确定相应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不计入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教师离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返聘,并可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

十二,各地试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这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教育工会的作用,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地在确定中小学教师职务工作中应注意防止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要尊重和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在职务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挟私报复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按党纪政纪予以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教师职务的,应免除其职务,并根据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3号

吉林省,山东省,陕西省人事厅,教育厅: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吉林省,山东省和陕西省各选择一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和地(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未纳入试点范围的省份和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还存在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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