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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少先队辅导员职工作相关论文查重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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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小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第十条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着.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着.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考核和评审

第十四条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实行教师岗位责任制,有利于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考核和晋升工作,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对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鉴于中小学教师人数多,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几百万教师切身利益,难度较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地把这件事情办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小学试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必须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应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展开.从全国范围来说,这项工作应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以后转入经常化,制度化.在步骤上,今后先进行试点和做好考核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明年全面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大中城市后城镇农村,先基础较好的学校后其它学校,先评审高级,一级教师后评审二,三级教师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切忌在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一哄而起,一拥而上.

三,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及编制来确定.由于我国各地中小学教育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大中城市和县城乡镇,学校条件和教师状况各不相同,差别较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不要搞"一刀切"或互相攀比.

四,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实情况,目前中小学教师职务一般宜实行任命制.有条件的地区或学校,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一定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拟定适当的聘任办法,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逐步实行.实行聘任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聘任的教师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任命的教师发任命书.

五,凡是目前尚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通过考核,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对一九八六年底已从事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教师,经考核,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育教学效果好的,可不要求其获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只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二级教师以上职务,还必须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二级教师晋升一级教师时,只具有专业合格证书的,其晋升职务的年限一般应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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