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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类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与难辨识的法院庭审管理相关经济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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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公民代表意见一致,但与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合议庭可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一规定在陕西省法院系统内已全面推开.这一做法也可以完全印证当前中国法院系统内部高度行政化的审判运行模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发放意见表,也仅仅是照章行事.在2010年12月2日陕西省“五五”普法十大法治事件评选中,该制度榜上有名,被誉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畅通民意阳光司法.陕西法院推出征询旁听庭审公民裁判意见和建议的做法,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套说辞足以抵挡法律界对这一做法的批驳.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从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和健全创新民意转化机制等12个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同时还专门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工作思路、完善便民措施、评价司法效果等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重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及时了解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行和贯彻“为民司法”的重大行动,也是继中共十七大后,司法改革的重心被强化党的领导和为民司法所置换,司法独立的提法逐渐被忽略的证明.看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先行一步,在事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首肯后,渐行渐远,将这一举措确定为“普法十大法治事件”.从上面的两个文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刻体会到中国法院管理体制的特点.这是一种集权体制下的以完全行政化的科层制运作的法院管理模式.院长、联席会议和审委会完全掌控着中国法院的审判权力,民主集中式的办事方法根本不加变通地在法院审判中使用.当然,任何令人惊诧的司法方式都可以用“中国特色”的词语加以维护,这固然不成问题,但如此堂而皇之地否认法官能动和审判独立,则彻底颠覆了司法审判的应有之意. 三、媒体干扰下的法院庭审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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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媒体与公众影响下的法院应对

不言而喻,媒体监督作为公众监督司法的重要部分,尤其对防止司法腐败起着重要作用.但媒体如果超越监督的合理界限,就不是监督而是非法干涉.因此,必须对媒体监督司法进行限制.这是当前学界对媒体和司法研究的主要态度和观点.至于如何限制媒体监督司法的行为,则众说纷纭,如对媒体采访报道方式和采访报道内容等等加以限制.虽然媒体对法院的影响大多是积极的,但有时也可能是消极的.正因如此,我们才要防范媒体行为.如何防范,就需要了解媒体如何影响司法.以下笔者将进一步围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庭审意见表这一举动来反观媒体如何消极地影响法院,重点讨论媒体影响下的法院如何管理庭审.

面对媒体和社会舆论的重大干扰,法院试图通过采取一种看似具有法治程序这一“规则之治”的庭审行为即发放意见表,来表达为民亲民的热情,建立自己公正审判的形象,借以回应媒体和公众对法院司法独立的质疑.但由于媒体的过分报道以及法院考虑欠妥的意见表规则,法院竟因此陷入“不义(正义)”之地.众所周知,随着“药案”相关信息的逐步被披露,媒体将报道的触角更多地伸向了药家鑫的成长历程和他周边的同学好友.到2011年3月23日庭审时,被告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发落.而这些所谓的品格证据在事前的媒体报道中被完全涵盖,可以说媒体毫无疑问地影响了司法,甚至主动为司法寻求证据,而法院则“欣然接受”.我们知道,媒体的定位是求新求奇,从而获得公众持续的关注,不断推出新闻卖点.这是媒体制作案情的高超手法,也是媒体热衷于报道具有重大公众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之原因所在.不可否认,媒体的故事很动听,其影响效应也很广,甚至连“弹钢琴杀人法”都被媒体抛出,将“专家”置于难以自辩的境地.可是,众多媒体也十分热衷于挖掘更多的信息,深入地对药家鑫成长的历程和环境加以报道,争相出示各种证明药家鑫是好孩子的证据,有意或无意地将药家鑫同一个残忍杀人凶手的形象区别开来,将矛头直接指向孩子的教育问题,这就是媒体要的新奇效果.这些报道遭到了众网民的集体抵制,媒体无论如何渲染,依然不能缓解民众对药家鑫凶残的愤怒.但媒体只是报道,并非有意去与大众为敌,尤其是在大众一边倒地同情被害人、声讨处死药家鑫的时刻.

作为社会正义良心代表的法院,则不能随媒体跟风,丧失自身的独立意识.意见表的发放,说的好听一点是为了征求民意,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法院很可能是和媒体在“唱双簧”.法院对媒体报道的证据加以接受,并且有限地针对旁听人员发放意见表,仅这两项就难以排除我们对法院的怀疑.从当时500个庭审旁听人员的组成上看,有400人是大学生,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仅25人.而在这400名大学生中,参与问卷调查的大多是药家鑫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这根本无法保证法院获取到真正的民意,这些旁听人员并不具有代表性.有学者认为,“在药家鑫案中,显然500名旁听人员没有经过任何的筛选和资格限制,与案件有没有利害关系?是否受先前已经接触到的倾向性信息的影响?作出判断时是否保持足够的理性等均无从考证.这样的民意调查传递出来的不过是天马行空的民意,甚至很有可能与真实的民意相去甚远”.“如此缺乏科学性的民意收集方式,非但保证不了判决的公信力,反倒一开始就暴露出审判者对自己判决能否说服公众能力的极端不自信,甚至要提前拿一个伪民意调查结果来为自己壮胆”.而从另外角度来看,大众也有理由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似乎并未放弃对药家鑫减刑的努力,希望通过旁听人员的口来表达自己的意图:药家鑫或许还可以不杀.这些当然是我们的推测,但这种推测并非完全没有根据.法院意见表的发放并非一个必要程序,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何还要征求旁听意见呢?何况旁听意见并不能足以代表民意,此做法难免令人产生怀疑:法院是否和药家鑫有幕后关系?如果没有(事后证明也没有),则法院的这一举动很难说没有受到媒体的影响.法院以及承审法官因此险些成了众矢之的.在这一特殊的“难办案件”中,法院发放意见表无疑是画蛇添足,甚至可以说是弄巧成拙.总体而言,法院在对意见表的性质认定上是错位的.

(二) 意见表的专业化与大众化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这一规定细化了法律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对记者的报道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即使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记者也不能随意进行报道,须经法院同意才可进行.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消极对待,并没有制定比较完善的法规来规范法院与媒体的关系.或许仅有这样的规定,才使得法院在处理同媒体的关系时显得捉襟见肘,而且时常极端化,这在近年来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也正是因为国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才使得地方法院在应对媒体报道和舆论压力时显得无法“独立”.而这一立法缺失在笔者看来并非法院应对失策的核心问题.在“中央只作原则性规定”的政治结构中,地方还是轻而易举地随机采取诸多变通性的做法.问题的核心在于法院对意见表本身的性质界定不清.正如前面指出的,法院的意见表是作为重大司法程序行为加以表彰并推行的,但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实践做法来看,其对意见表本身性质的认定依然模糊.

笔者认为,无论是意见表发放的时间还是其定位都是有问题的.意见表的全称是“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既然是反馈,应当在全部庭审完毕之后才发放.同时,意见表反馈的两个问题是:“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第一个问题才是重点,大家只对第一个问题感兴趣.而就第一个问题本身而言,其完全可以写成“您对药家鑫案有何看法”,而无需明白地写成“您认为处以何种刑罚”,前一种写法实际上可以减轻公众对法院可能有的以上怀疑.第二个问题无非是陪衬而已,经验告诉我们,很少人在接受调查时能够将类似问题给予耐心细致的回答.而实际上,第二个问题才是真正最需要反馈的.稍有司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从量刑的性质上来讲,只有检察院和法院才有量刑建议的资格,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公正.由此观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偷梁换柱”之嫌,甚至可以说是“本末倒置”.这样的做法不禁让我们追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馈意见表”之形而行“向旁听人员索取量刑意见”之实到底有何目的?难道仅仅只是为了贯彻民意司法或“为民司法”的需要?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太过于牵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旁听人员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任何参与权.这一点法院和法官是心知肚明的.因此,意见表本身不仅反映了法院的无奈,更加让人感觉到了法院的困境——将量刑责任推向公众本身就是明证.这就是法院在面对“难办案件”和媒体舆论的压力下的选择?当然,很多人会接受这样的解释:在当代社会,尤其是网络发达,民意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司法,尤其是当出现这些震动全国的“难办案件”时.法官在面对“难办案件”时无法真正独立,它们最可能的做法是将责任进行“分摊”,最妙的做法是将责任加以推脱.在当前法院法官不能独立审判的背景下,这一做法是法院和法官自我减压的明智选择.这种责任规避,最好的说辞是“兼听则明”,即最大程度地听取各方意见,媒体恰恰可以提供听取各方意见的平台,这也是法院容易受到媒体报道影响的原因所在——对媒体报道的接受可能是不经意的.当然,媒体可以由于新闻报道的需要求新求奇从而扰乱法官视线,因此法院法官需要更加慎重,这也就是在“药案”中发放意见表的另一种原因,也是法院法官在面对“难办案件”时去法律之外寻求一种正当性的动机.只不过法院在选择减轻风险的时候并未将意见表进行定量和定型化.前面所提到的意见表发放对象完全不具备代表性就是一明证.退一步讲,意见表发放时间的错置可能并非法院真意,而是法院真正在寻求媒体大众对药案的看法,只不过意见表的名字不该用“反馈表”这一称谓,意见表中的问题设置也不应该这么“明目张胆”,其实质追求是为了统一审判口径,减少司法风险.说白了法院更愿意让意见表成为庭审的一种常规形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它的目的也在于此.但通过意见表的用词及问题设置来看,法院并未在实质上将这一意见表制度常规化,至少在表面上并未完成常规化的任务.可能法院自身认为已经完成了制度的常规化,否则不会自上而下地作为经验推行,但由于前文重点介绍了中国法院审判行为和行政行为的高度同构,甚至行政指导审判的高度科层化的管理运作体制使得法院自身也难以将审判和行政相区分,这就导致了法院认定和推行的意见表制度作为一种庭审的审判程序已经常规化、固定化,但实质上给公众呈现的效果则依然属于一种行政化的建议或意见行为.这从另一个事实也可以看出,意见表制度实际上并未实质常规化:法院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量刑意见的事,受害者家属及代理律师事先并不知晓.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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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庭审程序,原告及其代理律师竟然毫不知情,这就更增添了对意见表作为法院庭审常规化程序的责难.因此,意见表完全可以完全被认定为法院的庭审管理行为,而非审判程序的制度化创新. 有关镇反时期的人民司法研究,参见沈玮玮,赵晓耕:《政治术语的法制化实践:论1951年前后的反革命罪》,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写法院论文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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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梁娟:《药家鑫二审维持原判 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载《北京晨报》2011年5月20日.

薛雯、高雅:《药家鑫案受害人家属:要求就是判其死刑》,载《西安晚报》2011年3月23日.

参见封丽霞:《政党与司法:关联与距离——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另一种解读》,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 法院的这一做法实际上是上文所提到的专业化技能对传统司法经验的一种妥协.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诸如佘树斌案、邓玉娇案、习水官员强奸幼女案等等“难办案件”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药案”中采取发放意见表的形式征集“民意”当然可以理解.在网络舆论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万人皆曰可杀”的情境下,“大众司法”直接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加了无形的压力.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毕竟是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并不是镇反时期的人民法庭.它需要维护一个“专业司法”所应有的独立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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