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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对执业权利的规定上存在冲突,导致新《律师法》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良好的贯彻效果.学界对新法的效力问题引发了很多争论,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基本法律”与“法律”的概念模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混乱是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并据此总结了有关预防和解决法律冲突的办法和建议.

关 键 词法律冲突立法权限执业权利

作者简介:赵星,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周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65-03

2007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已施行两年半.这部赋予了律师更多权利,充分肯定律师社会价值的法律,在给中国律师带来美好希望的同时却在实践适用中步履维艰.因为该法关于律师执业的一些内容突破了《刑事诉讼法》原有的相关规定,这使得“新律师法在有的地方得不到好的执行甚至公开不执行”;而“新律师法若要得到一个更好的贯彻效果,其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关系亟待解决.”否则,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将会破坏法制的统一性,有损法律的威严,甚至导致司法混乱.我们认为,基本法律与法律的概念模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是产生《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的根源之所在.

一、对相关概念的理解

在探究这两部法律冲突的根源之前,我们先对法律冲突以及与之相近似的概念进行简要地区分.由于本文讨论的是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并不涉及外国法律关系,仅针对一国内部而言,因此不属于国际私法中所言的冲突规范的范畴.笔者认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应属于法律规范冲突.即,对同一领域内的同一法律关系,同时可适用两种以上的法律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又相互不协调,相互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的情形.

由于法律竞合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个法律事件都可以进行调整的情形之下,当事人对具体适用哪个法律,有自由选择权,而《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律师权利这同一领域内,因此不是法律竞合而是法律规范冲突.

二、《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具体规定

(一)会见权的冲突

1.会见时间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据此,会见的时间是否包括第一次讯问之时?明确这一问题对案件的侦破、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有着巨大的法律影响.

2.会见的批准

《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由此,是否律师仅凭“三证”即可在任何案件中会见到当事人,是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的关键.

3.会见监听问题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显然是否定监听的.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却把是否需要监听的权利交给了侦查机关.另外,在具体操作中,对于“不被监听”到底是指,不准通过监听器等技术手段进行秘密监控,还是指不允许任何公开或非公开的听取活动也存有争议.

(二)阅卷权的冲突

两部法律关于阅卷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对不同阶段律师阅卷权范围的规定上:

1.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两法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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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不同规定需要一个统一的立法来明确.

2.审判阶段

《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等”《刑事诉讼法》却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等”其中,主体一个是受委托的律师,一个是辩护律师,两者对应的权利义务是有很大差别的.还有,“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阅览全部材料”是指全部案卷,还是控方移送的主要证据及其复印件?这都有待探讨.

3.控辩双方地位

根据控辩双方平等的原则,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双方应该是互相出示己方的证据,但根据两法,辩护方权阅览控诉方的相关证据,却无向对方展示自己相关证据的义务.此情况确有不公正之嫌,因此,有学者指出为确保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律师也应当向控诉方披露其与案件有关的某些材料.

(三)调查取证权的冲突

1.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

《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前已述及,一个是“受委托的律师”,一个是“辩护律师”其含义是有区别的.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等”,我们知道,只有在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称作辩方为“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的律师只能称为“受委托的律师”.由此可见,《律师法》的规定使得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提前了.即在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便可申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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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调查取证的限制

《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而无须征得取证对象的同意或者检察院、法院的许可”.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取证需取证对象同意,如果向特殊群体(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可见,刑诉法赋予了证人自由选择出庭作证的权利,甚至对特殊群体的调查取证还要受到检察院或法院批准的限制.但是,由于中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自愿主动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凤毛麟角.而《律师法》准许律师无需经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仅凭“三证”即可自行调查取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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