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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本,与《中德税收协定》的现状与趋势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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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坡和韩国采用了换文、收换函和备忘录的形式,其他国家均只采用议定书的形式修改了原协定.《中德税收协定》的修订应采用何种形式呢?从国际税收协定的实践看,《中德税收协定》的修改有签订新条约和遵从已有的议定书修改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但前者将使同样具有修改原协定性质的条约采用不同的名称,导致《中德税收协定》在语意方面的适用混乱.因此,笔者认为,《中德税收协定》采取遵从已有的议定书修改形式是最可取的方案.

(三)《中德税收协定》修订的建议

1.适应中德两国国内法改革的需要

近几年来,中国税法改革的力度加大,尤其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代表,个人所得税法也不断改革,这无疑会影响《中德税收协定》的修订.

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例,该法在纳税主体、税率设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优惠制度、反避税和征管制度方面都实现了创新.在纳税主体方面,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故其在该协定中是否仍作为协定主体,需要由双方通过协商予以确定.在税收优惠方面,对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包括股息和利息,中国均规定了10%的优惠税率,在《中德税收协定》中是否有必要规定更低的标准,需要两国重新进行谈判加以确定.在费用扣除方面,《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可扣除费用的一般标准外,对特定费用也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限额.这些扣除限额是否适用于两国常设机构或关联企业之间的税额认定或调整,与《中德税收协定》第7条第3款所规定的“确定常设机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的规定是否冲突,同样有协商的必要.

2.增加对新经济活动的税法规制

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经济活动,如电子商务,在《中德税收协定》修订时均应有所考量.

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所提出的问题,在本质上仍属于国际税收权益的分配问题.因此,中德两国仍应当在税收管辖权的框架下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予以协商.可以考虑在特定条件下认定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即企业网站运营的主要或重要活动通过受企业控制的固定机器设备进行,该服务器可以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由于网址、网络服务提供商满足不了上述条件,可以不被视为常设机构,但如网络服务提供商超出经营范围,以企业名义进行跨国商业交易,则该网络服务提供商实际上以企业的身份控制了服务器,应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据此以平衡收入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的税收利益.

对于新的跨国投资形式,如跨国信托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等,是否构成协定意义上的居民,也有必要通过协商加以确定.中国仅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免缴企业所得税,但投资者从基金所分配的收益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依上述免税规定,可以认定证券投资基金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假如中国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免税的规定,从事跨国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仍有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因此,对新形式的投资组织,也应当考虑将其作为《中德税收协定》的适用主体,以避免产生新的双重征税问题.

此外,对创新金融工具的跨国交易所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及如何适用协定的问题,也有必要在《中德税收协定》中予以明确规定.

3.反映国际税收协定的最新理论成果

近20年以来,随着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缔结与实施,国际税收协定的理论研究也有了较快的发展,理论界提出了诸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则设计.尤其是OECD在这方面的研究一直处于前列,为各国缔结税收协定提供了诸多的制度选择.中德两国应当从有利于两国经贸发展的实际出发,参考当前国际税收协定的最新理论发展成果,制定出旨在提高《中德税收协定》执行效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

常设机构的认定与利润归属一直是税收协定适用中的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常设机构的存在形式实际上也有了更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东道国将外国公司设在本国的机构、场所视为独立纳税主体(常设机构),并依法对其独立课税.因此,OECD所提出的将常设机构作为独立的企业,并在此基础上依照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税额调整的相关理论值得中德两国借鉴.此外,参考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包括对数字产品交易的分类和定性、电子商务所征税种和电子商务的管辖权原则等,修订《中德税收协定》时也应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结,是为避免两国投资者的双重征税和防止逃漏税,由两国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前提下放弃一部分固有的税收利益,如果有第三国居民滥用《中德税收协定》,则中德两国的税收利益都将受到损害.为此,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中加入反滥用条款,可以考虑引入“透视法”,防止导管公司的设立.由于两国国内税法中均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也可以在协定中规定判断“真实交易意图”的具体标准.

中德两国在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发展程度、国家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税收争端的解决方式在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税收争端的解决不仅决定了两国关系的和谐发展,更直接涉及到对中德两国跨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当前《中德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无法为税务争端提供富有效率的解决机制的情况下,有必要借鉴当前国际上日益被采用的税务仲裁程序制度设计,在《中德税收协定》中规定双方主管当局就税收争议问题协商解决的时限,在相互协商程序之中规定国际仲裁程序,以提高解决税收争议的效率.

四、结语中德两国彼此互为所在洲的最大贸易伙伴,两国间的经贸合作能否深化,对彼此的经贸发展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税法制度的安排如何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基础上,为这种经济合作提供更多的助力,极为关键和重要.在平等互利、共创双赢的基础上修订《中德税收协定》,从发展的视角看,中国应当由税收来源地管辖权原则转向来源地管辖权为主和适当兼顾居民管辖权的原则.M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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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tatusQuoandtheFutureofSinoGermanTaxTreaty

LIUJianwen

(PekingUniversityLawSchool,Beijing100871,China)

Abstract:GermanyandChinaarecriticaltradepartnersforeachother.SincethesignatureofSinoGe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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