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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学生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中美全日制硕士生录取制度的比较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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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记硬背的内容,使试题主要考察考生长久以来在各方面的学习和生活中所形成的能力,这些能力不是短时间就能提高的;这样的测验可以较准确地测试出考生的能力和潜力.三要增加考试次数.美国GRE的一般测试每年有多次,考生可以根据所需选择考试时间.我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考虑每年安排2次,有利于让应届本科生兼顾考研与找工作,让考生有多一点选择,也可弱化一次考试定取舍的导向.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也可以由现在的一年内有效改为2~3年有效(美国是5年内有效),以降低考试成本与应试成本.

3.坚持多元评价的考察方法

比较中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制度,有一个明显的差异就是美国对考生素质的评价比较重实践、重综合,评价标准展现多元化;我国对考生素质的评价比较重分数,大多数情况下考分是定取舍的唯一依据,评价标准体现为单一性.单一性的评价标准,其好处是录取审核比较简单,也可以防止录取时的“跑关系”、“走后门”而导致录取失公.但也有弊端,主要是不能解决真正的优秀人才因一次考试失误就被淘汰的问题,同时强化了分数导向,催生了许多“考试专业户”.审视我国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评价办法,也不难回答“中国高校为什么不能培养杰出人才”这一历史性的拷问.

学习和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录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要坚持全面择优的评价标准:1)考生在本科期间的成绩和综合表现;2)相关导师的推荐信和个人研究计划材料;3)入学统考和业务课考试成绩;4)复试的综合素质评分.在参考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要重点研究和完善以下两个环节的制度:1)进一步完善“推荐免试”制度.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进入复试,可以减少考试成本,加快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过程,应当继续坚持.但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要逐步改变推荐免试人数和应届本科毕业生挂钩的计算方法,应当把推荐免试生和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培养质量等因素结合起来加以权衡分配.二是要逐步扩大推荐免试生的比例.对于“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依据其培养质量和学科特色,按学科扩大推荐免试生比例.三是可以发挥推荐免试制度的调节作用,向一些统考生源报考较少的专业(如艰苦行业、基础研究等)倾斜名额,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的专业可以适当限制推荐免试生人数,这样有利于营造公平与效率双赢的研究生考试录取制度[13].2)把好复试关.复试的重点应当放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验证考生的卷面成绩与实际能力、水平是否一致上.要适当加大复试专业课考试难度.初试业务综合考试已经对专业基础知识进行了考核,那么在复试专业课的考试中应该取消客观题,增加考查学生研究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题型,命题要能体现一定的专业深度,不再重复初试专业基础课的内容.要加大复试权重,扩大复试比例.自我国实行差额复试以来,复试的比例仍然偏小,复试成绩及综合素质的表现在决定是否录取中占的比重仍然较小,导师的自主权受到限制.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适当提高复试比例,或把初试成绩作为进入复试的一个门槛,一旦进入门槛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上.逐步实现研究生录取由“应试考核”到“能力选拔”的转变.4.扩大高校录取自主权

录取是高校办学的重要环节,录取自主权也是研究生教育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研究生录取制度还处于政府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从录取计划的制定到准入条件的确定,再到考试时间、科目安排,录取分数线的划定等,都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高校缺乏自主录取的权力.这种模式的好处就是政策的覆盖面大、执行力强,国家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宏观调控有空间、有手段.但其弊端是不利于调动高校和学生的积极性,高校难以选择适合自己培养要求的学生,学生也难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取向的学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方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因此,我们要强化招生录取单位及导师的主体意识,扩大招生单位和导师的自主权,确立招生单位和导师在选拔录取研究生中的主体地位,对现行的硕士研究生录取管理体制进行科学的调整和理顺.推动考试社会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财力可及的程度,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协调.考虑到全国各招生单位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不宜用同一尺度去要求,建议放宽对招生录取计划的限制,使各个招生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育部实行总量控制.

谈到高校录取自主权,不得不谈到的一个问题是导师的录取自主权.目前在我国,导师在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过程中的权力仍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1)综合面试的时间较短,导师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2)综合面试所占权重也不多.即使面试成绩较高,若笔试成绩不突出也难以录取.结果是导师选中的有很强创新能力和专业特长的考生可能无法被录取,而各科成绩平平、能力不强的考生却被录取了.虽然有“破格录取”的办法,但名额也很少,而且有权力实行“破格录取”的导师也为数不多.可以说,我国现行的研究生录取管理体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权力集中在上层,从上层到基层,权力逐渐减弱.行政部门的权力最大,导师的权力最小,其权力的组成结构犹如倒三角形.曾任美国康奈尔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的艾莉森卡萨雷特在《研究生院的招生》一文中再三强调:“大多数研究生院都负责申请入学的工作,但录取的决定实际上是由各学科领域的教师决定”,“我再强调一次,主要负责研究生入学、训练、学位的完成的是大学各个学院中研究生的教师,当考虑研究生录取过程时,记住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借鉴美国的管理体制和权力分配模式,笔者认为,我国新的研究生录取管理体制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权力逐级下移,最终将研究生录取管理权落实到各个招生单位.在招生单位内部,最有权力决定一个考生能否录取的应该是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这种权力结构应犹如正梯形[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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