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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被公认为是经济学的开山之作,然而他的另外两部著作《道德情操论》和《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却鲜为人知.本文就是以法律学为视角,以正义为出发点,重新分析斯密思想在经济学、道德哲学和法律学的一致性,并阐述斯密思想的价值和意义.

关 键 词:正义;私法;家庭关系法;公法;自然权利;法律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53-04

斯密一生试图构建一个最宽广的体系,以希望阐明人类活动的轨迹,以及揭示人的本性及其发展状态和最终目的.本文结合《道德情操论》中的正义概念和《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的权利概念,分析斯密思想的法律观,一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斯密的整个思想体系,另一方阐述法律学和经济学相互融合的价值和意义.

一、《道德情操论》中的正义观

(一)正义的两种分类:交换性正义和分配性正义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指出,在审慎、仁慈、正义和自制四种美德中,正义是最伟大的美德.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换性正义,是指我们仅仅不做伤害他人的行为.这种正义的遵守可以被强制要求,违反这种正义会遭到惩罚.因此交换性正义具有消极的性质.另一种是分配性正义,是指我们必须表示对他人应受的崇敬和尊重.这种正义具有积极的性质.分配性正义在于适当的慈善,在于适当地使用我们自己的东西,在于把它用在我们认为最适合使用它的那些慈善或慷慨的目的上.在此积极的性质下,分配性正义包含一切有助于社会和谐的美德.

斯密最后指明,希腊语的正义或公平,涵义更具广泛性和融合性.斯密论述:“在最后这个意义来说,所谓正义或公平,意思和言行举止正确圆满的合宜完全相同,因此,包含在它里头的,不仅有交换性正义与分配性正义这两种暗示,而且还有其他每一种美德,譬如,审慎、刚毅、节制等等的暗示.”[1]

(二)正义的精确性是制定法律的基础

具有消极性质的交换性正义是制定法律的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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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础.正义的消极性质赋予了它的精确性,它为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奠定了最基本的标准.斯密指出,正义的概括性规则和外在行为极为规范和精确.正是这种精确定义的规则逐渐演化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条规.

法理学关注的焦点是权利,斯密以消极的德性所归属的交换性正义和积极的德性所归属的分配性正义,划分了完全的权利和不完全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正义,公正的旁观者对损害正义的行为给予监督审查,从而划分了不同种类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梳理斯密法理学的内容,首先列出斯密法理学体系中的权利谱系表[2].

二、斯密思想的私法范畴

(一)强制性法律建立的原因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论述了公正的旁观者对人类行为合宜性的检视和审判,然而它只能在道德和心理层面上起作用,无法在现实世界里具体有效地监督和实施,即使普遍的概括性规则,也停留在风俗和习惯层面上,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每个人都按照公正的旁观者所要求的,做到行为的合宜性并具有高尚的美德是不可能的.

斯密在《国富论》里,也论述了地主阶级的贪图享乐、唯利是图的本性,也说明了劳动者的短视,无法从宏观上把握社会利益,也就无法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在一起.斯密指出,地主阶级地位较高,拥有较为丰厚的物质保障,所以容易滋生懒惰.因为懒惰会使得他们自己懈怠,不愿意动脑来了解国家规章制度.劳动者地位较低,但自身没有能力从更广更深的角度来透视社会,从而确保自身的利益[3].

正因为如此,所以,地主阶级和劳动者双方行为的对抗和伤害也就在所难免.因此,从法律上以强制性的手段来保护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也就水到渠成了.

(二)自然权利是人与生具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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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是研究那些应该成为所有国家法律基础的一般原则和科学.斯密从责任和义务的角度推导出权利,因为一个人最容易受到的伤害是身体和荣誉.斯密说:“一个人可能在以下方面受到伤害:第一,身体上受到伤害、伤残、杀害,或人身自由上受到侵犯.第二,名誉上的损害.”[4]因此,法律对人身和荣誉进行保护成了理所应当的义务和责任.

自然权利,又叫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生来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斯密认为,自然权利就是我们借助于自然获得的权利,因此,它们的起源来自于自然秩序.人类自诞生以来,首要的目标是保护自己的身体不被伤害.斯密指出:“自然权利的来源是十分明显的.一个人有权利保护他的身体不受损害,而且在没有正当的理由剥夺自由的情况下有权利保护他的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毫无疑问的.”[5]

所有权利建立的基础是公正的旁观者对损害的同情心,若损害程度越深,公正的旁观者的同情心的憎恶就会越剧烈,由之产生的正义的权利规则就越重要.

(三)外来权利的定义和内容

保护一个人财产的权利被斯密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基本类型,这就是物权和人权.这种保护财产的权利称为外来的权利.

1.物权的分类.物权是对保护某些特定物品归属给谁的权利,防止其他人对其侵犯.斯密指出,物权是对实物持有者要求的权利.物权包括了财产权、地役权、抵押权和专业权(独占权).

财产权并非是作为一个人天然的无可争辩的就能够占有的权利,它是人出生以后一种后天获得的权利,它和自然权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这种权利受到社会发展条件和历史环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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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中最为重要的是财产权,斯密详细分析了获得财产的五种方法,通过占有、通过添附、通过时效、通过继承和通过自动让与.

2.人权的分类.人权是可以通过诉讼向一个特定人提出要求,而不能向其他任何持有者提出要求的权利,比如一项债务,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偿还.斯密指出,人权有三种,如由于契约、准契约或过失而产生的权利.契约的基础是,立约人使对方觉得有理由期望他践约,对方可通过武力迫使立约人践约.契约来自于因为诺言而产生的合理期望,诺言所产生的合理期望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同情和认可,就形成了契约所具有的约束力.

准契约是一个人对他为别人的事物所费的精力和金钱要求补偿的权利.

第三种人权,就是和过失有关的权利.对任何人施加损害,不管是出于恶意,或是出于怠慢,在法律上就成为过失.一个人只有权利向某一个特定人提出关于这种损害的要求.损害必然会引起公正的旁观者的愤懑,如果处罚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同情,并且认为是合宜的,那么该处罚就是合理的.公正的旁观者的审判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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