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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学的“模糊”方法由“绿胡须基因”引发的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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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作为法学研究三种主要的研究方法各有利弊.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对法学研究提出了平衡各领域关系等新的要求.通过对从模糊理论到法学研究的“模糊”分析方法中法律中的模糊性、价值及相关问题的解析,同时结合相关社会现象实例评判“模糊”的思考方式和分析方法最大的特点是“有选择的忽略”,既不是“模式化”也非“糊涂”.本文由科普文章启发而论述得出的结论,是法学研究的“模糊”分析方法将作为法学研究方法有益的补充而日渐发挥积极作用.

关 键 词:法学研究;法学研究方法;模糊;模糊分析;模糊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5-0093-04

一、引言

最近于报刊精选中偶拾一篇启迪文章:美国莱斯大学和意大利都灵大学的研究人员联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宣布从网柄菌中发现了绿胡须基因.网柄菌是一种单细胞粘菌.在平时,各自在森林的土壤中漫游以细菌为食.但是在食物匮乏时,成千上万个粘菌会聚集起来形成一团巨大的多细胞生物体,这个生物体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粘菌形成能够繁殖的孢子,另一部分粘菌则形成了支撑孢子的茎.组成茎的这部分粘菌完全是利他的,它们自己不能繁殖,而是为了帮助孢子发散到食物丰富的地方去.而且,在组成茎的过程中,有大约百分之二十的粘菌会死亡.这个孢子形成过程与一种被称为CSA的基因有关,该基因编码是一种亲同粘连蛋白,它使粘菌能够粘连在一起.这种蛋白质就被称为“绿胡须”.研究人员发现,如果把CSA基因剔除,那么这些“无胡须”的粘菌不仅失去了粘连能力,而且变得很“自私”,“不甘心”牺牲自己做茎,而且会沿着别的粘菌组成的茎拼命往上爬,作为孢子繁殖自己.为此,长“绿胡须”的粘菌就会团结一致,一开始就把这些“无胡须”粘菌挡在后头,而让其他有“绿胡须”的粘菌去当孢子.这样,利他行为就战胜了个别的自私者.

笔者对于“绿胡须”基因的理解是:它不但暗示着生机勃勃的人类发展演进过程中的新事物层出不穷(尤其以社会学科领域为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提醒我们应当用何种眼光去审视、判断和选择将来的学术前行之路.本文将借鉴实证分析方式的有益之处,对法学研究的“模糊”分析方法作一浅显初探,一家之言,敬望指正.

二、“模糊”方式分析及其现实意义

对于某个问题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站位思考的问题.“站位”就是基于何种立场,“思考”就是运用何种的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简而言之就是方法论的选择和确定.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学说.方法在其最一般的意义上被称为解决某种任务或某种问题的方式.在理论科学中,人们通常运用思维和实验的方法发现真理.每门科学都需要运用特殊的研究方法,但也存在着普遍适用的一般性方法.譬如,逻辑学的方法,包括形式逻辑、辩证逻辑、数理逻辑、模态逻辑就是属于这种一般性方法的范畴.

法学的研究方法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法律现象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有益之处在于:(1)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2)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较为清晰;(3)对古今中外法律制度有力的定性研究;(4)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但笔者认为,此种分析方式会嫌于“对立”、“斗争”倾向,并且碍于其适用领域狭窄,所以对一些诸如婚姻家庭、合同关系等阶级性较为弱化的问题的分析则是牵强和孱弱的.另外,实证分析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式.即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研究方法.它包括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逻辑分析、语义分析等方法.此种研究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方式对被研究对象进行整体把握,互补裨益,纵横比较,借鉴适用,以使分析结果尽善尽美.但同时它的弊病存在于考察的标准过繁,分析的对象范围过宽,研究实物的效率过低,从而存在着对人们行为指导性较差的不足之处.尤其是显现在对于突发事件和新鲜事物的分析判断上.此外,还有经济分析,系统论分析等研究方法.但各有短长,限于篇幅,不予详述.

笔者所指法学研究的“模糊”分析方法综合而言是指在分析研究某种问题时,暂时忽略庞杂的影响因素而直接衡量某种客观行为的价值量大小.而发挥指导人们言行和评价标准的效率性优势的分析方法.虽然它是基于“改良”后的价值分析方法,但对于“模糊”的思考方式的认识和理解以至选择就如饥饿时我们首先要确定吃中餐还是西餐而不是考虑使用筷子或者刀叉一样,这种“先人为主”地对一种思想方法的认识和理解显得确是较为重要的(前提是客观的实情和自由的选择).“模糊”非指“潭州城郭在何处,东边一片青模糊.”(崔钰《道林寺》)中的“模糊”,而是指“去粗取精”——对分析对象信息和条件有侧重的取舍,并非避重就轻地“一叶知秋”,却是“暂时”地忽略客观因素的影响作用以寻求从“和谐到合理”的思考方式.这种分析方式的逻辑溯源是模糊逻辑,亦称“弗晰逻辑”,是逻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因为现实世界中许多问题的界限是不清晰的甚至是很模糊的,如对于“高个子的男人”,多高才算“高个子”并没有确切的数字,人们为了实际的目的,就需要研究这些不清晰的模糊的问题,使其清晰化,以获得有用的结果.这一研究中所使用的逻辑就称为模糊逻辑.1965年美国数学家、控制理论学者查德(Lotfi,AskerZadeh,1921年一)发表了题为《模糊集合》的论文,标志着这一新学科的诞生.同时,人们对于模糊性的思考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最早是在经典集合论中有了对“模糊”问题轮廓性的论述:每一个集合都必须由确定的元素所构成,元素对集合的隶属关系必须是明确的,绝不模棱两可.但对那些外延不分明的概念和事物,经典集合论却暂时不去反映.但是该理论的先驱之一E·波莱尔早有察觉,提出“究竟有多少种子才够得上一堆一堆这个概念的外延是什么一堆是由哪些自然数所构成的界限在那里”按恩格斯的观点.“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一切对立都是经过中间环节而相互过渡.”正如饱与不饱不能以吃饭的碗数来分界一样,人与猿,脊椎动物与非脊椎动物,生物与非生物等等其实在某种意义上也找不到确切的界限,从差异的一方到差异的另一方,中间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逐步过渡的过程,这种现象叫做差异的中介过渡性;处于中介过渡的事物显示出亦此亦彼性.由这种亦此亦彼性所引起的外延判断和划分上的不确定性就叫模糊性.模糊性现象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以前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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