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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益.而且,没有理由使第三人得到比他在被代理人亲自缔结合同时所可能得到的保护更多的保护.例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最低价3500欧元出售汽车的代理权,但因口误却说成了2500欧元.假如被代理人未授权他人而是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且发生口误,那么他可以基于错误而撤销.在布洛克斯看来,《德国民法典》第166条第2款的法律思想可以借鉴:代理人按授权人的特定指示实施行为,授权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不得援引代理人的不知.通常来说,它也适用于被代理人的意思瑕疵.据此,所有与代理行为有关且对代理人缔结的合同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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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代理人的意思瑕疵均被视为对代理行为影响重大的瑕疵.如果被代理人的意思瑕疵影响代理行为的内容,那么,这样的影响就存在.也即,“若授权人在授权时发生了一个导致撤销的错误,则须审查:如果被代理人亲自向第三人作出带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代理人的授权正是伴随着这一瑕疵的意思表示――,是否也产生撤销权.如果这些条件满足了,则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行为.”〔103〕因此,在刚才的例子中,授权人可以撤销代理行为.如果授权人对买卖物的性质发生了错误而影响代理表示,也同样适用.

相反,B授权H采购男士外衣,H与D签订了买卖合同,B得知H缺少纺织品的必要专业知识,欲撤销代理行为.此时,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因为对代理人的性质发生错误仅涉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它对代理行为无任何影响.于此,能够对效果意思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只有合同当事人和行为对象.选择代理人是一种典型的授权风险,在被代理人亲自实施行为的情况下相应的错误不会出现.因此,以下情况是不合理的:让合同相对方来承担这些授权风险,特别是授权扩大了被代理人的营业范围并因此仅为其带来利益.〔104〕

由上可见,代理权授予的意思瑕疵中,牵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三角关系和利益状况,为达到合理公平的立法和裁判结果,须对各方利益进行评价和权衡,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分别对待处理.

四、结语

实在法与超越其上的正义观念之间的矛盾是法哲学史上的亘古难题,也是一个时常折磨法律人的现实问题.可以想见,面对不堪回首的纳粹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法学家们在这个问题上是怎样地纠结.一种理论解脱方式是回归自然法理念,痛批实在法的不公,如拉德布鲁赫(Radbruch)那般与实证主义宣告决裂并主张法律的合目的性和正义性.〔105〕而黑克强调“法官应受制定法拘束”原则以及法律解释的主观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法律实证主义.可见,在德国战后部分法学家鼓吹自然法的思潮下,明斯特学派复兴利益法学,体现了极大的勇气.对于法治国的建立以及日常法律实务工作而言,法律人必须以立法目的和制定法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起点.因此,布洛克斯强调法官应服从法律、解释应探求立法者的目的,并往往以民法典的条文规定作为阐释制度的出发点,显示出利益法学最终在实务中的胜利.〔106〕

当然,时至今日,没人会天真地认可实在法的完满性.对于法律实务而言,法律人一方面需要探寻法律的字面含义和规范目的,另一方面,对于法律不公或漏洞应基于立法者的利益评价而尽力弥补之.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在引言以及具体的教义学内容中,多次运用了从制定法的利益评价推论到法律尚未规定的案情上的方法,这既体现了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一贯主张,也向读者展示了如何保持法律忠诚与个案利益衡量的法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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