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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拓宽和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开展保管箱业务的肯定,保管箱业务已逐渐在各大银行展开.然而在商业银行开展保管箱业务的时候,却较少关注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和合同的完善,本文希望通过对保管箱法律问题的研究,来更好的促进这一业务的发展,以期能为商业交易稳定有所贡献.

关 键 词:保管箱;租赁合同;法律问题

一、保管箱简介

香港星展银行(DBS)事件过去已经有一段时间了+①,尽管这只是一次非常罕见的意外事件,但我们除了对此感到惋惜和无奈之外,似乎也应该有所思考,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拓宽和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开展保管箱业务的肯定+②管箱业务已逐渐在各大银行展开.然而在商业银行开展保管箱业务的时候,往往注重投入大笔的资金去购置先进的保安设备,却较少关注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和合同的完善,本文希望通过对保管箱法律问题的研究,来更好的促进这一业务的发展,以期能为商业交易稳定有所贡献.

一、保管箱业务产生的历史

盗窃或失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社会顽疾.因此,人们对于一些贵重的或隐私的物品,例如金银珠宝贵重物品等试图寻求足够的条件来保证其安全,迫切需要凭借他人信用和可靠的场所来专门从事相应的服务.这样,保管箱业务在历史上就应运而生了.早在17世纪英国的金匠就曾利用自己最原始的铸铁箱柜为他人保管黄金等财物,并开出收据证明收到了保管品,当存放人索要时再予归还.19世纪中叶,为了安全保管淘金者的金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成立了一些保管公司,大量收进被保管的金砂.长期以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提供保管箱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十分普及.解放前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东北等地的银行都建有坚固的保管箱库.

改革开放以来的80年代,为满足相对富裕的华侨和侨眷保管手头存款或金银首饰等物品的需要,保管箱业务又较早出现于上海、广州.据不完全统计,当时的10万多只保管箱约有7成纷纷被广大市民租用.进入90年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人们收藏意识的强化,对银行保管箱的需求愈加强烈.保管箱的用途更为广泛,由过去存放金银珠宝饰物扩展为古玩字画、股票债券、房产契约、公司重要合同、文件、资料等物品;保管箱的材质也由历史上使用铸铁改换为不锈钢、合金钢等;保管箱的功能也由80年代前的手动机械锁具,更新换代为今日的指纹电脑控制锁具.在少数无人银行还可以见到全自动电脑锁具的保管箱.保管箱发展到今天,由于该项业务风险较小,能获取一定的收益,又可拓展银行的营销空间,京城的各家商业银行先后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开办此业务.如今保管箱业务不仅成为金融业营销的时尚,更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③

(二)保管箱业务特征

保管箱,在香港或澳门的一些银行又称其为保险箱,英文称Safebox,葡文为CofresdeAluguer,在中国银行的业务内容里是这样介绍的:“保管箱租赁业务是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的一项服务业务.在您日常或出境旅游期间,您可将家中的金银珠宝饰物、古玩字画、股票债券、房产契约、保险单据等贵重或隐私物品存放于银行保管箱中,以解除您对盗窃、失密或火灾等不安全情况的担忧”.从实践中来看,当事人往往通过与银行签订保管箱合同并交付保证金和租金后获得开启保管箱的钥匙,有些银行为了客户的安全考虑则只给客户一把钥匙,另外一把留在银行,只有待两把钥匙同时打开两扇锁时,保管箱则方能打开.银行对放在保管箱内物品的安全承担责任.在日常生活看来,使用保管箱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却并非如此,这里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研究,比如上面中国银行的那段介绍里说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那么银行与客户之间到底是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银行收取的到底是出租费还是管理费等等,这一系列法律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本文下面由保管箱合同展开研究.

二、保管箱合同的法律性质

当客户选中了保管箱后,银行会要求客户与其签订一份合约,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签订的是由意思自治所形成的合同,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形成.合同有许多种,比如租赁、保管、借贷等,不同的合同在其法律特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损害赔偿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正确区分一个合同属于哪一类型的合同对于规范和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的保管箱合同,有的银行以“保管箱出租”字样出现,而有的却是以“代保管的字样”出现,所以这里就产生了分歧,保管箱合同究竟是保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各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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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④基本特征有: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出租人只将财产的使用权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2.租赁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承租人以交付租金为对价来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3.租赁合同的标的是不可消耗物,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必须原物返还,这也使租赁合同区别借贷合同.同时,租赁合同又可以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仅以使用为目的的,是使用租赁,以使用及收益为目的的,为用益租赁.

有观点认为保管箱合同为租赁合同,也就是说客户与银行之间通过签订合同从而租用由银行提供的保管箱,并获得其使用权,客户可以自由的开启保管箱,银行无权干涉客户里面所储存的究竟为何物,因此使客户对该保管箱形成了直接占有的情形.同时,银行对客户的收费也是按照租用期间如月份或年份来收取,这些都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制度发源于古罗马法上的寄存,罗马法分普通寄存和特别寄存,普通寄存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把动产交给对方,对方代为无偿保管,并于要求时随即归还原物的协议+⑤,而特别寄存又分变例寄存、灾险寄存、诉争物寄存等.在澳门,保管合同被称为寄托合同:寄托系指一方将动产或不动产交付他方保管,而他方于被要求返还时将之返还之合同.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有:1.保管合同主要以实践合同为主,以诺成合同为例外,当事人就保管物保管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能使保管合同成立,还需要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但现实中较多的则是有偿合同,在罗马法上,保管合同一律为无偿的,没有对价,否则就是雇佣合同或者其他无名合同.3.保管合同的目的是对物的保管,其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人并非以获得保管物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目的.4.保管合同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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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观点认为保管箱合同是保管合同,客户借助于银行先进的安全防护措施、良好的信用,把自己的贵重物品放在银行所开设的保管箱内,由银行负责保证其物品的安全,银行并没有因此而获得保管物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客户定期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如果银行因为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管箱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箱合同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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