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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是,对于违约之诉,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之诉,则采用过错推定,在举证方面相比较对第三人侵权的过错责任来的更简单.


保管箱本科毕业论文这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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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经纬

银行保管箱法律问题浅析

三、保管箱逾期问题

在实践生活中,客户之所以把自己的贵重物品放置于银行的保管箱,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客户繁忙而无暇顾及自己的物品,所以会选择银行保管箱作为“常驻地”,但正是由于这种“繁忙”也容易导致一种情况的产生,那就是当双方的合约到期后,客户没有继续表示是否续约时,银行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保管箱内的物品.

我们都知道在民法中有一个留置权,但留置权在这里是否适用值得商榷,在我国法律里,只有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的有关规定,但在目前银行实务界倾向于把保管箱合同定性为租用合同时,留置权的有关规定显然不能适用于这个合同.从目前的实践做法来看,由于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往往会根据不同的租金收取不同的保证金.保证金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除了在客户丢失钥匙等情况下作为赔偿外,我认为还可以在客户逾期时自动作为客户续约的使用费,直到保证金的用完为止,在这段期间里,银行一般会给客户发出催告信,提醒客户续约,但如果客户在此期间内仍没有答复,实务界一般倾向于强制开箱,但我认为这个做法欠妥当,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尚有空的保管箱供其他新客户使用,或虽然没有空的保管箱但也没有新客户要求使用保管箱时,银行无权对保管箱实行强制开启,而仍然需要维持原状.但此时银行已经不再对保管箱内物品的安全承担除故意外的任何责任,其风险已经转移给物品的所有人,此时,双方的合同之债已经结束,随之而产生的是无因管理之债,银行扮演的是一个无因管理人的角色.

一旦银行由于业务需要,不得不强制开箱时,需要按照一套严格的程序来进行.我认为,出于对客户的尊重,银行往往不知道保管箱内的具体物品,为了避免将来返还时的误会,在开箱时,除了银行工作人员外,也应该有公证人员在场进行公证,并做下现场记录清单,由所有在场人签名后留存.在澳门,商法典规定除了银行工作人员外,还应该由两名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应为本地区银行业监管实体之代表.对于取出来的物品,银行不能直接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来抵偿对逾期客户的债权,除学历证等没有流通交换价值的物品,银行应该通过正当途径变卖部分物品以换取客户欠下的费用及破箱费等,但需要指出并引起实务界注意的是,银行有权变卖部分客户的物品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的变卖,这里应该有一个原则就是种类物优先于特定物变卖,可替代物优先于不可替代物变卖,这样做使得银行一方面可以收回部分费用,同时又能体现为客户利益着想的特点,从而更好的吸引客户+⑨.

四、保管箱内物品赔偿及价值问题

尽管客户在银行开设保管箱时都相信它是安全可靠的,并不希望真的会有什么事情发生,但天有不测风云,一旦发生一些情况造成客户物品的损坏,就需要在确定责任后进行相关的赔偿工作,而赔偿问题中的一个难点也是重点就是保管箱内物品价值的确定问题,由于在实践中,银行把保管箱的钥匙交给客户后,往往就不会也不能随意打开客户的保管箱去查看里面的物品,而通常在事发后很多客户被损坏或丢失的物品连找都无法找到,有些物品如学历证书等更是无法用实际价格估算.所以,在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具体赔偿数额为多少往往成为双方的争执焦点所在,在星展银行事件中,有些客户不接受银行提出的“一刀切”的赔偿数额,但对举证自己在保管箱内物品的价值,又产生很大的困难,使赔偿工作陷入困难.

客户存放在保管箱内的物品,通常情况下符合存放规定不外乎以下几种:1.具有金钱价值的物品如钱币、古玩等,2.证明性文件如毕业证书、结婚证、房产证等,3.没有金钱价值但对客户来说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如家书等.我认为,对于钱币、有价物品等一般可以根据市价来计算,并适当考虑将来升值的可能性,由价格评估人员作出评估后定价,而对于毕业证书、结婚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其价值相当于需重新补领和出具相关证明所需的费用,而对于家书等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则应该以精神损害补偿数额来作为其价值.

由于双方所签订的保管箱合同既不是一种租赁合同,也不是一种保管合同,而是一种新的无名合同,在此合同中,银行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所以银行承担的注意义务及风险较一般的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如何证明保管箱内的物品,从而确定具体赔偿价格,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对于由银行的故意造成的客户物品损坏或者丢失,应该由客户提出遭受损失的物品,除非银行能举出相反的证据,否则,银行应该按客户提出物品的相关价值赔偿,但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除了银行职员内部偷窃或毁坏外,几乎不可能发生.对于由于银行的过失造成的损害,也应该采用和故意情况下相同的做法,在以上两种情况下,由客户填报物品损害单并须作出书面承诺确保所有情况属实,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不属实的赔偿.而对于非由银行原因比如第三人原因造成保管箱内物品的损害,则由客户负责证明保管箱内的物品,银行对于客户举证的物品根据其实际价格负责赔偿,这也提醒客户在平时需要及时对存放在保管箱内的物品做好清单记录.

五、总结

保管箱虽小,但仔细研究起来问题却很多,特别在目前实践中,许多银行都自己有自己的一套做法,并且往往忽视了对自己与客户之间关系及责任问题的研究,而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也没有专门的规定,一旦发生问题,就会产生很大的争议.所以加强理论的研究,并尽可能的出台一部行政规章来规范保管箱业务,比如规定银行必须为每一位开设保管箱的客户购买保险,以保管箱使用人为指定受益人等等,对于保障我们的商业交易安全将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注释]

①2004年10月份,香港第五大银行集团星展银行(DBS)美孚分行在进行装修时,工人误将83个客户租用、放有财物的保管箱,与其它分行收集的837个空置保管箱一起当废物运往废料回收商压毁,再运到国内当废铁出售.银行发觉出错后,虽找回部分销毁的保管箱,但损失难以挽回,造成客户的珍贵钱币、钻石手表、学历证明等贵重物品被毁,令客户损失惨重.事后,星展银行公开向客户道歉,并提出赔偿方案:1、所有客户可获得五万元特惠补偿;2、若不再追讨其他赔偿,客户可以选择十万元定额赔偿;3、若拒绝十万元定额赔偿,银行会与客户商讨赔偿金额,客户需要填报损失的物品,但须宣誓为证;4、所有客户可以得到免费法律服务,协助补领文件,包括补领费用.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提供保管箱服务的业务.

③摘自中国银行网站:.bank-of-china.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

⑤《罗马法原论》下册,第733页,周玥著,商务印书馆出版.

⑥《德国债法总论》第61页,(德)梅迪库斯著,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

⑦《罗马法契约责任》第185页,丁玫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⑧《侵权法论》第495页,杨立新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⑨事实上,保管箱每年收费几十到数千,占银行收入来源的比例很低,但光顾保管箱的客户往往是最富有的一群,银行往往靠良好的保管箱服务拉拢这些贵客.

[参考文献]

[1]《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周玥著,商务印书馆,

[2]《德国债法总论》(德)梅迪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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