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艺术— 范文

关于保管箱方面论文范例,与银行保管箱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管箱方面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关于银行保管箱法律问题相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保管箱及合同法及法律问题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保管箱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455;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合同呢?首先我们应该看一下合同法上对合同的分类,合同法根据发生的不同原因及特征将合同分为十四类有名合同,这十四类有名合同基本上覆盖了社会中经常发生、使用的合同,但合同法并非只承认这几类合同,作为债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同样遵循贯彻着“意思自治”这个债法里的最高原则.与物权法不同,对于所准许的、订约人的选择权将以之为限的法律行为,债法没有任何限制.因此,当事人也可以“发明”与分则中规定的合同类型不相符合的债法合同,许多债务合同都可以归结为其中的一种法定类型,或者作为这些类型中的若干组合出现,但也散见有一些不典型的合同,如担保合同+⑥,这就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不具备某一类合同典型的特征,它间或有几种合同的特征.

本文认为,保管箱合同既不是租赁合同,也不是保管合同,它是两种合同相结合的一种新的合同,关于这种合同,罗马法上对于一部分债的关系如无因管理人、承揽人、船长、客店主对于旅客交存物品的保管等的规定,区别于普通的租赁合同或保管合同,并适用严格的看管责任,保管箱合同其特征也符合罗马法上对此的规定.所以,我认保管箱合同是一种看管合同更为恰当.

这种保管箱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管箱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客户与银行之间既负有一定的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银行应该提供保管箱并保管物品,而客户则负责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和对应性,所以这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同时,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并非要求客户交付保管物为成立要件,即使客户租赁的保管箱里暂时没有物品,一般情况下客户仍然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而银行也仍然负责照顾客户的保管箱,所以,只要双方之间就使用此保管箱达成协议,该合同就告成立.

2.银行和客户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银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银行有权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客户使用保管箱的对价,同时有权对客户不合理使用保管箱的行为给予制止,甚至解除合同.而银行也有义务提供适当的保管箱供客户使用,这里的适当包括保管箱性能的良好(包括防火、防水、防潮),放置保管箱的场所周边环境的安全等.银行在保管箱合同中需要履行照顾保管物的责任,但不因保管箱合同而取得对保管物的使用权.用户需要开启保管箱时,有义务认真核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在日常工作日内,银行一般不得拒绝客户开启保管箱的要求.

(2)客户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作为银行的客户,其享有使用保管箱的权利,并确保保管箱内物品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客户需按时支付使用保管箱的费用,为了保证保管箱及其它客户物品的安全,客户不得将违法物品或能以任何方式损毁保管箱、对保管箱设施或第三人造成危害之物品存放于保管箱内,并不能利用保管箱做非法用途.在合同期满如果客户不想继续使用保管箱,则需将钥匙返还给银行,不得私自复制留藏.一般情况下,客户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租、转让给第三人使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保管箱合同对双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不同于一般的租赁或保管合同.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发生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原物责任,这里包括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保管物毁损、灭失,也包括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毁损、灭失.在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一般由承租人占有,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所以很少发生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毁损问题,而在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情况下,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出租人基于所有权取得对租赁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银行的保管箱合同对于风险责任及双方的损害赔偿问题就不像单纯的租赁合同或者保管合同这么简单了,客户之所以愿意把自己的贵重物品放进银行的保管箱里,并不仅仅是看中银行保管箱的质量是多么的好,而很大一部份是出于对银行良好安全体系的信任.同时,银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并不是靠简单的出租费来换取购买保管箱的利润,这里面也包含了一定性质的服务费,而这种服务费,就体现在银行要对客户物品的安全负责.在罗马法上,有关于看管义务的规定,而看管义务不是现代法上所理解的简单的保管义务.因为这一义务不仅要求债务人对标的进行保管,而且还要求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标的物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在履行看管义务时要求债务人使用超过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最精确的注意保护标的物+⑦.在台湾民法上,有一个关于无过失责任的规定,这个无过失责任适用于旅店、饮食店等主人对客人所携带物品之丧失或毁损之责任,也就是说强化了这些特定人对于客人物品的照看责任,即使是非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客人物品毁损或灭失,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国银行保管箱的业务介绍单上有这么一段话:“保管箱内所存放的物品如自然变质、损坏,或非因人为所能控制等因素导致的后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从上面这段话分析来看,自然变质损坏等属于物品自身原因,一般应与银行无关,而后面对非因人为所能控制因素究竟如何理解,从反面的角度来看,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对于因人为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后果,银行应该承担责任,那么盗窃、抢劫等是否属于人为所能控制的因素呢?我认为不管银行实务届把保管箱合同定性为租赁合同或者保管合同,由于双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所以随之而来的就是违约责任的问题,目前中国的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银行对客户承担的责任都是一种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具体来说,银行对于自己的过失,比如星展银行事件,自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避免的.对于非由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来自外来原因造成客户物品丢失或者损坏的,我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具体分析,这里的不同情况主要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而第三人原因又可分为非暴力原因和暴力原因.对于不可抗力,银行可以免责,但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该就扩大的损失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暴力第三人造成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如偷窃、不慎引起火灾等,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暴力原因则可以免予承担责任,之所以这样认为,其区分的标准是银行在看管物品时使用更大的注

关于银行保管箱法律问题的电大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保管箱方面论文范例
847;,如加强夜间防盗系统、改善防火设备、增加保安力量等能够避免损害发生的,则银行应该承担责任,而对于持枪抢劫等暴力行为,由于银行往往无法预料和注意,则可以免责,由客户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但银行有义务积极帮助客户行使这项权利,比如提供相关损害情况的证据等.需要指出的是,在由银行的过错或第三人原因造成客户保管物损坏或灭失时,往往发生客户和银行之间的违约责任和客户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由于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客户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较违约之诉更为复杂,所以从实践出发一般倾向以违约之诉作为首选.还须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银行内部人员偷盗、破坏等造成客户物品损坏、遗失的,不应该属于第三人原因,而是属于银行自己的过失,银行对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法上,有一个替代责任,它的基础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也就是责任人不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赔偿责任,而是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相分离,责任人替代行为人负责任+⑧.很典型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所以,因银行内部人员的行为造成被保管物品毁坏或灭失的,客户既可以提出违约之诉,也可以银行为被告提出侵权之诉,但不同

1 2 3 4

关于保管箱方面论文范例,与银行保管箱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参考文献资料:

建筑艺术论文

体育场地设施一级

艺术类毕业论文范文

体育核心发表

体育论文参考文献

体育舞蹈种类

体育舞蹈毕业论文

中学生体育培训

艺术核心期刊有哪些

体育实践论文

银行保管箱法律问题(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