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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知假买假的现象自1995年“王海打假事件”出现以来已有16年了,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学术界、司法界仍然没有定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态度由支持转向否定,以至于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遭到严重质疑.本文对《消法》49条中的关键概念进行分析,从而认定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应该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 键 词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消法》49条

作者简介:王寰,云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穆维博,云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9-02

一、知假买假的内涵及种类

(一)知假买假的概念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二)知假买假行为的种类

1.消费者明知是假冒商品而买之,其并不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是为了追求名牌而低价购买假货、仿货.

2.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即以王海为代表的人群,这也是目前引起学术界、司法界广泛争论的知假买假者.本文所探讨的是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

二、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为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他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法律引入这一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不合格产品的泛滥,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无论消费者是否陷入错误认识,都视为欺诈成立.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意图有两点:其一,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二,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经营者会因欺诈行为受到惩罚而提高成本,考虑到代价其才会收敛欺诈行为.

三、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于知假买假现象的分析

(一)我国《消法》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一倍.”

(二)对《消法》第49条中的关键因素进行分析

1.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人.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主体,他是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鉴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过程中是与商品的销售者发生了买卖关系,这种买卖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知假买假事件中,经营者一般应当认定为商品的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一般为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

从被惩罚主体的角度来看,一般而言,被惩罚的主体是经营者,在知假买假事件中,知假买假者一般在买到假货后,会直接向经营者主张索赔,索赔一旦成功,那么其惩罚义务的受体就是经营者.所以将49条规定适用于知假买假行为,符合我国立法的具体规定.

2.欺诈行为.在知假买假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欺诈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焦点.

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藏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欺诈行为的构成必须以经营者的主观故意为要件,也即是说,“过失”即使“重大过失”并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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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费者的弱者性,法律应该倾斜保护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也应当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中对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制,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应当作为考虑因素,即只要经营者卖了假货,购买者在此处购买了假货就认定为欺诈成立,而不应考虑消费者是否基于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并上当受骗.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他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此外,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对所提供商品的质量标准及相关信息的掌握比消费者更具优势.经营者明知其提供的是假货,却仍然要出售,这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这表明,在购买行为产生之前和在购买过程中,欺诈行为都是客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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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并贯穿始终的,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购买者知假买假行为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知假买假行为也无法掩盖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所以仍然适用《消法》第49条之规定.同时,这也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从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来看.在知假买假事例中,知假买假者一般请求赔偿的依据是其购买、使用了带有欺诈性质的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者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从这一点讲,知假买假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是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即经营者向知假买假者提供了具有欺诈性的商品和服务,并成为知假买假事件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应该适用于知假买假者请求赔偿的案件之中.

3.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从惩罚性赔偿保护机制启动来看,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即需要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在知假买假的具体事例中,一般是知假买假者会主动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所以这一条件是适用于知假买假的.

4.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能否适用《消法》第49条是另外一个争议点.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何山教授认为“主动买假的人也是消费者,而且这种人原本就是《消法》第49条的立法宗旨所提倡的,就是要培养像王海这样扫除假冒伪劣商品的‘清洁工’.”王利明教授在其论文《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中也表明:“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相对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梁慧星教授在《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也与王利明教授持相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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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知假买假者并没有向其他人出售或转卖所购买的商品,所以不能认定为是经营者,应当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5.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一倍.即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性,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一般民事赔偿主张“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多少.而惩罚性赔偿具有双重作用,一是鼓励消费者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二是对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形成一种法律威慑,使他们能够守法经营.一般的民事赔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的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而惩罚性责任是指以法律上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惩罚的责任方式.这在各个部门法上可以广泛使用.例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一般都被看作是补偿性责任;另外,为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而引起的对经营者的不公,我国《消法》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了规定,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一倍.

从知假买假者是否提出惩罚性索赔的请求来看.根据我国《消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我国《消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对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不与我国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相冲突.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知假买假行为,首先,本文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是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其次,对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我国《消法》第49条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条件.最后,对于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我国《消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宗旨,符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对知假买假行为依法可以也是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励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大众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发挥法律的威慑功能,对经营者以立法上进行规制,进一步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进而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注释:

刘祥和.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思考.经济与法.2010(475).第271页.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6页.

温小燕.试论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10).第97页.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张秀玲.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探析.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第39页.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9页.

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203页.

参考文献:

[1]饶世权.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治论丛.2003(4).

[2]王昌敏.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消费导刊.2008(8).

[3]刘娟,郭杨.对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法律经纬.2009(10).

[4]李振宇,李学迎.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评析.政法论丛.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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