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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方面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总考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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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问责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转变官员作风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通过立法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设立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纠正行政问责的随意性和扩大化.

关 键 词:行政问责内涵原则制度建设

刚刚过去的2008年,在成为“自然灾害年”、“金融危机年”的同时,堪称“问责风暴年”.公共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问责风暴――三鹿奶粉事件,“9.8”襄汾溃坝事故,“6.28&

关于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总考的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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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瓮安事件,深圳市龙岗区大火,云南海连群体性冲突及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等,若干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为这些重大的“人祸”承担了责任,让社会见证了中央从严治官、为民负责的决心,“责任政府”、“问责制政府”不再是一纸空言.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最初肇端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0年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和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之后,香港的高官问责制于2002年正式推出.2003年,一场“SARs”瘟疫袭击中国,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职,开了内地行政官员问责的先河.但是,行政问责作为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转变官员作风的长效机制,应当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通过立法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设立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各级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同时注意防止和纠正行政问责的随意性和扩大化,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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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问责的内涵

中文中的行政问责,是20世纪末开始在中国大陆逐渐流行的概念.探究行政问责一词的内涵,绕不开其英文词源――accountabilillty.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对accountabilily的译法不下十几种,至少包括:诚信,责任,社会责任,问责,当责,课责,责信,责任心,应责力,公信力,会计责任,可说明性,交待,社会交待,等等.这些译法相互间的语义差别之大,以致于人们很难想象这些词汇都对应着同一个英文单词――accountabilily.

在英语国家,accountability最初在财务会计领域较为流行,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在美国被引入公共管理领域,其进入公共管理领域的时间较短.而在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主要流行英式英语,美式英语广受追捧只是最近十多年的事情.这样,主要在美国的公共管理领域较为流行的accountability,引起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学者关注的时间就更短.且我国学者ac-countability涵义的把握往往受其专业领域的局限,缺乏对accountabilily在不同学科使用情况的通盘把握,因而对accountability的翻译带有明显的学科偏好,从而导致account,ability中文译法的五花八门.

要找到与accountabililty最匹配的汉字,就必须弄清accountabililty的确切涵义.

accountable有两种涵义.其一是:负有account(说明/解释/交待)之责的;其二是:能够account(说明/解释/交待)的.以此推知,accountability的涵义也有两种:

其一,负有account(说明/解释/交待)之责的状态或属性,即做出account(说明/解释,交待)之责任或义务,也即account(说明/解释,交待)的应然性.

其二,能够account(说明/解释/交待)的状态或属性,即做出account(说明/解释/交待)之能力,也即account(说明/解释/交待)之可能性,即所谓的“可说明性”.

问责一词被中国内地的公众所熟知,缘起于对官员的问责,即行政问责.按通常理解,问责即追究责任.例如,“行政问责制是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受到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和政府官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而由相应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把ac-countabililty译为“问责”存在着种种缺陷,但中文中的“问责”一词源于英文中的accountabity却是不争的事实.就此而言,若从正本清源或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构建我国的问责制度,我国问责制度设计的重点就应放在启动公开透明的程序来回应公众的误解或疑虑,而非关起门来对相关官员进行惩处.换言之,问责应重在澄清,而非重在惩诫;应重在程序,而非重在结果.


为什么要写行政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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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我国大陆的语境下,行政问责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即追究行政人员的各种责任,包括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而狭义的行政问责,则仅指对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的追究.对于行政问责的上述两种涵义,我们认为广义的行政问责涵义更为可取.理由如下:

第一,广义的问责更符合汉语的用词习惯,与问责的字面涵义更为贴切,其流行群体更广泛.而采用狭义的行政问责则会导致学术用语或法律用语与民间大众用语的脱节,从而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统一.

第二,广义的问责更符合其英文词源accountabililv的涵义,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国际交流.

第三,狭义的问责主要源于香港的高官问责制.而香港高官问责制下的问责对象仅限于政务官.在我国大陆,并没有像香港那样的政务官.以政务官为问责对象而设计的高官问责制,显然不适合我国大陆的政治生态和行政生态.这样,采用源于香港的高官问责制的狭义的行政问责的涵义,背离了我国大陆地区近年所开展的行政问责制的实践.

第四,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目标.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的推进,政治责任、道义责任、领导责任都将逐渐被纳入法治的轨道,从而转化为法律责任.采用狭义的行政问责,无法适应我国大陆高速推进的法治化进程.

基于此,我们对行政问责作广义理解,即行政问责是指当政府出现政策失误或负面事件案时,社会及有关机构对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尤其是指对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其中,行政问责所追究的责任既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在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有关行政人员承担的政治责任、道义责任.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制度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行政问责中,对当事人施以惩戒必须以当事人对于政策失误或负面事件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其中的主观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从本质上说,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要与政策失误或负面事件有因果关系.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立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政问责而言,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完全以成败论英雄――只要出现政府的政策失误或负面事件,就一定对当事人施以惩戒,而不论当事人对该政策失误或负面事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其主观心态与该政策失误或负面事件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的传统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尽管在近现代侵权责任中无过错责任逐渐兴起,但仍然无法撼动过错责任原则的主流地位.更为重要的是,无过错责任只适用于补偿性的责任领域,而不适用于惩罚性的责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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