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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转型,传统家庭模式的裂变,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愈发引人关注.本文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精神赡养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 键 词精神赡养家庭模式巢老人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18-01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老人赡养之现状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有老人赡养问题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具体操作中,这一义务却被狭义理解成物质赡养.其实,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子女有赡养老人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并非仅指物质赡养,它还包括精神赡养在内.

子女对老人的赡养可以分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两方面的义务.老人需要吃饭穿衣睡觉,所以子女必须承担提供老人生活必需物质的义务.在劳务方面,在老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自己承担不了饮水、卫生打扫等劳务的情况下子女也必须予以解决,这也属于物质赡养的范畴.此外,人的社会属性和感情属性决定了对老人的赡养还存在着诸如恋爱、探视子孙、和子女共同生活等精神赡养的问题.

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子女不承担物质赡养义务的人为数不少,不承担精神赡养义务的事情时有发生.物质赡养问题好办,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依法办事,精神赡养的问题就不好办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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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单靠道德的力量很难得到保障.在以往的案例中,法院之所以很少理会老人的精神诉求,原因就在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由此看来,道德问题法律化是很有必要的,借助法律的力量可以解决这一系列的道德问题.但问题并没那么简单,先来看看两者的关系,以较二者之长短.

二、法律与道德之密切关系

(一)法律是道德教育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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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教化的有效手段,一方面积极巩固道德教化的成果不被侵犯,另一方面又对道德教化的某些薄弱环节形成法律价值导向,帮助道德力量的成长.法院对子女给付老人赡养费的判决有助于保障子女赡养父母最低道德义务的履行,确保老人的物质赡养,让老人衣食无忧,同时若对探望和照顾护理等问题作出具体判决也将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对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的正确价值导向.但道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和“较高要求的道德”之分.前者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是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道德内容,如老人生活费的给付,后者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子女对父母的探视.二者中,前者通常会转化为法律,并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加以推行.而后者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过于涉足道德的领域会减弱道德的社会生活调节功能,也很容易造成法律与道德的混淆,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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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是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对法律的实施起促进作用,可以弥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良好的道德状况有助于法律的更有效实现.

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如随着网络的高度大众化,某些网络道德问题则很有必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纯粹的道德调整,当代中国男女非法同居的问题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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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法律化之短长

由以上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有的优点(例如它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这些都不是道德所可以取代的),而且道德法律化很多时候都是可行的,甚至是必需的,但绝对不是什么事情什么场合都是合适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它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我们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了法律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的调整.即使是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对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诚然,法院对精神赡养方面的具体判决具有很大的肯定意义,它不但保障了老人的物质生活问题,同时也牛气冲天地树起了精神赡养之“孝”旗,但“孝”是发自内心的恭敬,是心甘情愿的自发性行为,而不能仅用数字来计量(每月的赡养费和探望次数),在这方面,依靠法律的惩罚,也许远不如道德舆论的压力更有效.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冤家宜解不宜结,对簿公堂后的子女,因输了官司,丢了面子,在法律的威严之下,或能依法行事,但心里存留的或许只是更多的怨恨,对簿公堂后或许收获的只是例行公事般的“孝道”和两代人之间更深的隔膜.

一句话,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起源、形成方式、表现形式、适用范围等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只有法德相融,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并举,无论是法律道德化还是道德法律化都综合考虑,权衡利弊,力求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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