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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5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消法》也需要随之进行修改、完善.《消法》的修改无论是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是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仅就《消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建议,与大家交流.

一、《消法》的适用问题

建议:将《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修改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单位其他组织购买商品、服务直接由自然人使用、接受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理由:《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上述两项规定,是我国《消法》调整及适用的范围尺度.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某些规定定位不清、定义不明,导致《消法》适用存在问题.

1、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难以界定,导致适用《消法》存在问题.经济发展,生活消费需要势必随之发生变化.但是对于什么是生活消费,至今《消法》没有明确界定.并且,以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判断是否适用《消法》,主观性过强.不应过分强调生活消费,而应该规定凡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就应适用《消法》.

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种类界定是否适用《消法》不当.如,汽车原来作为一种高级奢侈品,一般不会被认为是生活消费需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至今日.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代步工具.因此汽车交易是否适用《消法》,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时代在发展,生活消费需要势必要随之发生变化,商品或服务种类不断变化,依其种类界定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显然不合理.

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数量界定是否适用《消法》不符合逻辑.《消法》重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单纯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量作为认定是否适用《消法》的根据.然而判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不是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关键要看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根本上的消费用途、性质,而不能单纯以数量来判断.

2、明确《消法》的适用.我国《消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消费者概念也是主要针对自然人.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是从消费目的和自然人个体两个方面考虑是否适用《消法》.但是就消费目的而言,“生活消费需要”不断发展变化,难以明确.因而以“为生活消费需要”来确定是否适用《消法》,值得商榷.另外,在消费者的界定方面,应该明确凡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就应当受《消法》保护.

二、消费者的试用权(冷静期)

建议:在《消法》中消费者的权利部分,增加“在直销、非现场购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消费者享有不少于15天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限内,所购商品、接受的服务如不符合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可以退货、解除服务合同.”

理由:消费者的试用期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现实交易中已经存在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家,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允许消费者退货,实际上就是给予了消费者一定条件的试用期.试用期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发生变化,已经不可能像传统的方式一样在现场购买、现场查验就可以发现所购商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考虑,主要像直销、网络购物、远程购物、分时度假之类.

1、试用期引入的必要性.尽管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很难充分实现.因此.法律赋予消费者一定的试用权,其与知情权、选择权一同行使,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入试用期,这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试用期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不断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社会化发展方向来说,在立法上赋予消费者试用期也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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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律中有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如消费者订购一个不了解其性能的货物,且是远程购买的并超过40欧元,则消费者拥有14天的试用期.同时明确规定,14天的试用期,卖方必须用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示.卖方不仅要提示有14天试用期,还应包括,买方在14天里拥有无因无偿的退货权.欧盟的规定,对于我国试用期的规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给予消费者试用期,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一定期限内的试用期,给予消费者一定的思考时限,从而作出更加合理公平的交易,实质是用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状.

2、试用期后的解除合同不同于单方面撕毁合同.不可否认,试用期后的解除合同.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是试用期的出现、发展以及最后的确立,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不断完善等法律社会化现象密切联系的.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法律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样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试用期后的解除合同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试用权,与单方面撕毁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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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用期规定的推行.推行试用期规定应当逐步进行,就涉及领域而言――可以首先从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分时度假等领域开始.因为在这些远程购物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实性能、品质,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选择权.而赋予消费者一定的试用期可以很好地弥补这种远程销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真正的实现.就法律层面而言――试用期的规定应当逐步进行,可以先通过部门规章等效力稍低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在新兴的远程购物领域确立,然后逐步推开,待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市场诚信体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费品市场基本形成之时,可以通过修改《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确立关于消费者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三、消费者的参与立法权

建议:在《消法》中消费者的权利部分,增加“消费者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亲自参加或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参加所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起草、制定、修改活动.”

理由: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经营者的诉求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反映其中:而消费者的诉求则很难体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倾听消费者的呼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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