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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中增加:消费者保护组织对于一定的消费投诉纠纷,进行模拟消费并采取取样、封存、送检,并及时公布相关检测结果.

理由:1、模拟消费获取样本的检测真实客观.国家行政机关的检验,对于解决消费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但面对广大的市场,单纯的国家机构的检测未免单薄,覆盖不全面,容易产生疏漏.另外,当国家机构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真正涉入消费纠纷时.具有一定的时间滞后性.消费者保护组织介入,是站在消费的最前端,以真实的形式面对纠纷问题,具有及时性、客观性,可以有效地辅助国家行政机关的检测机制.

2、消费者保护组织自身机制的完善.《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保护组织多项职能,包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等等.消费者组织进行模拟消费并采取取样、封存、送检.对于上述消费者组织的调查、调解、提请鉴定等职能,是一个很好的完善.另外,也更加体现出在面临实际的消费纠纷时.消费者组织工作职能的实现.同时,成立专门的维权实验室或者市场动态部门,也可使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能分工更加细化、健全.

(二)强化消费者组织有权向相关部门就有关消费问题进行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职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

建议:在《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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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中,增加消费者组织有权向相关部门就有关消费问题进行主动的咨询、了解情况.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

理由:一定情况下,消费者了解相关消费信息具有一定的难度,消费者组织应当在知情权方面对消费者给予更大的保护.

1、消费者组织咨询权的必要性.知情权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然而对于一些信息,消费者想要获悉,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通过消费者组织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告知广大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消费者组织的此项职能,对于督促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法律中已有消费者组织查询权的相关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中已经包括: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尽管法律中已经有消费者组织反映、查询、建议的职权规定,但尚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

八、惩罚性赔偿应细化

建议:将《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严重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三倍以上十倍以下.”

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针对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主要惩罚性赔偿条款.

1、双倍赔偿原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重大作用.《消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几乎家喻户晓,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极大地震慑作用.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随着社会发展,惩罚性赔偿原则应随之完善.目前的《消法》第四十九条既然规定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同时又把增加赔偿的金额限定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明显过于粗泛.另外,我国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过低.与其他国家存在着差别.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惩罚性赔偿也应当不断的加以完善,与国际接轨.首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其次,应该赔偿的金额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外,另增加消费者因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再次,可以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区别.根据消费者损失的具体情况,对于欺诈行为影响恶劣的,可增加更高的赔偿责任.

九、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建议:《消法》中增加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所得用于补偿受侵消费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1、借鉴其他法律中相关规定.对于共同承担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的情形,《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其他法律中对于既承担行政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方式已有规定.而《消法》调整范围明显广于《产品质量法》,不仅仅包括产品,并涵盖了服务内容,因此,借鉴《产品质量法》,应把此项内容拓展并规定于《消法》.

2、无论是行政处罚的最终用途,还是几种责任的承担顺序.都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相关责任的出发点看,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都是为了惩罚违法经营者,保护受侵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其最后都应归于对消费者的救济.所以,对于侵害消费者的违法经营者,加以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罚金应用于补偿受侵消费者,还原立法本意.同时,由于现实中违法经营者的能力限度问题,不可能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罚金),此时,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先后顺序便成为一个问题,出于更加有利于直接救济消费者的考虑.优先考虑民事赔偿责任更为合理.

3、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充分体现公平救助原则.在《消法》领域中规定侵害消费者的违法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也是平衡利益各方、维护社会公平的一种有效体现.因此,对于承担的具体处理方式,也应充分体现惩罚、救济的公平原则,以此达到社会天平的平衡,营造和谐社会.

十、借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消费纠纷的解决中:设立专门的消费纠纷仲裁庭,经过仲裁后,消费者不服仲裁裁决.一定期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不服仲裁裁决,除个别情况外,不得提起诉讼,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建议:《消法》争议的解决中,增加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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