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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践教学论文范文,与法学实践人才培养模式下的课程内容设置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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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据统计,法学是近年来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同时也是就业倒数前列的专业之一.其原因与该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事检察院、法院、律师等法律专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门槛高有关,同时高校也应当注重查找原因,思考如何解决高校教学脱离实践的问题.课程的设置是实现法学实践人才培养的载体,虽然法学实践教学日益受到高校的重视,但目前还存在着对实践课程内容认识不足等误区,挖掘问题所在并予以解决势在必行.

关 键 词法学实践课程内容高校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38-02

根据《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的调查数据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最低.其原因有多方面,比如法学专业开办高校较多及司法考试的门槛比较严格等,但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不得不思考学生实践能力的薄弱也是就业率低的原因之一.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课程内容的设置是实践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即其占高校全部课程的比例是高校本科评估的指标体系之一.加强法学实践教学,落实实践教学课程的内容是高校目前急需解决的

关于法学实践人才培养模式下的课程内容设置的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关于实践教学论文范文
;问题之一.

一、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特点

实践有着诸多的含义,经典的观点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包含客观对于主观的必然及主观对于客观的必然.在恩格斯的自然哲学中揭示人的思想产生于劳动即人的主观意识产生于人的实践行为,同时人的主观意识反作用于客观存在.马克思主要强调人的社会实践,强调实践的社会性.关于实践的性质,列宁有一句经典名言:要学会游泳,就必须下水.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应当体现教师和学生,特别是学生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投入到司法工作第一线,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活动.其特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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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性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性,而是人的社会本质”.“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始终是社会的人,人的发展无不现实地表现在具体的社会关系变革中.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应当走出学校,到社会中去,到司法各个部门去,比如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律师事务所及公司等单位,亲身感受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适用全过程,身体力行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在课堂上坐以论道.

(二)主体性

法学专业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应当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把握自己的角色,应当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顾问的虚拟身份,切实参加到法律服务活动的意识,而不是作为一个旁观者的角色,这样才能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

(三)课程性

既然是一门课程,作为教师应当有实践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以及指导教案,并注重总结该课程的学科规律.而在目前高校中,这些都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规范化的管理.学生的实践活动如果没有教师的参与,则不能称之为实践课程.教师是学生实践活动的引航人,针对学生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教师应当予以及时地解答和指导.在教师的指导中不仅包括知识方面的传授.还包括对学生情商方面的教育,比如勇气、毅力、吃苦精神、诚信等方面.

准确把握法学实践课程的特点对于实践课程内容的设置至关重要.当然,为了能够有的放矢,必须找到问题所在.

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内容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实践课程认识不足

我国普通本科教育学习四年,前三年半的时间由教师讲授法学的理论知识和部门法知识.在此过程中教师以课堂满堂灌的讲授方式传授知识,最终的考查方式也是采用书面方式侧重理论方面的内容来评定学生的学习效果,学生往往要熟记一些生涩的概念和一层不变的结论,使学生只是能够纸上谈兵,体现了对实务训练的忽视,导致学生实习时,所学与实践严重脱节,学不能所用.原因在于:

首先,与我国法律本身的理论性有关.大陆法系的概念主义法学本身的抽象性特点与实践的具体性相冲突,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其次,与教师的实务素养有关.在高校中,大多数教师理论强,实务能力薄弱.法学理论的研究受到大多数教师的重视,因为科研成果的多寡、水平与教师业绩的优劣及职称评定密不可分.少数从事兼职律师实务的教师并未受到同等关注,这些群体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高校实践课程的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工作积极性并未得到很好的肯定和调动.

(二)主体角色定位不准

首先,教师的角色定位不准.在法学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教师只是学生与司法单位的联络员的身份,一旦学生交给司法单位就完成了任务.教师只是与司法部门就学生就餐、出入安全及出勤情况予以关注和管理,而对于专业知识的指导和解惑欠缺,或根本未将其纳入实践课程的必备内容.

有的人认为教师课堂上的案例教学就是实践教学,这是错误的认识.案例分析的讲授也只是教师讲授已经被高度概括过的案件事实,而不是学生在众多的案卷中自己提炼和总结的案件情况,教师只是提出问题,由于课时的限制等原因,然后由教师给出答案,整个过程教师仍然是唱独角戏,成为主角,忽视了学生在实践中的主体地位.这种案例教学实质就是通过案例让学生理解某一法学理论,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仍然是书本式的间接知识的传授而不是学生作为主体的亲身经历.不具备实践课程的主体性的特点,而是理论课程的另一种变相表现而已.

其次,学生的角色定位不准.高校学生在实践活动中角色定位不准确,如实习只是体现了学生到司法等各部门去,但实质都只是在司法部门做些打扫卫生、整理卷宗,打印材料,端茶倒水.即使有的地方有所改进,让学生旁听法院开庭审案,学生的实践也只是体力劳动和专业方面的自我体验而已.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危害很大.这也不能称其为实践课程.

(三)没有形成科学的实践课程体系

我国目前课程设置没有认识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阶段性和复杂性特点,而将理论与实践课程混在一起进行教学,也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实践课程体系.

在美国,理论与实践课程二者是截然分开的不同教学阶段,且法学实践课程已经形成体系,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法学院设置了三类直接训练实践能力的实践课程.第一类为法律实习课程.采取了以专门实习为代表的学习形式,还有采取讨论课等形式的学习方式,该课程都非常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第二类为非实习性法律实践课程.主要采取的是讨论的学习形式,主要内容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后从事法律实践有关的基本职业技巧,比如文书的制作,法律资料的运用能力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方面的训练.第三类为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主要训练学生的职业意识.主要的课程有一般性法律职业介绍课,也有不同法律职业角色的职业道德,如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律师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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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践场所过于狭窄

很多高校认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只能去公、检、法做侦察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因此在实践活动的安排上只将学生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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