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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践教学论文范文,与法学实践人才培养模式下的课程内容设置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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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场所局限于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众所周知法学专业学生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而该考试的通过率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是很低的,因此毕业后进入以上机关的比例较小.在当今法制社会下,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懂得法律的人才,不能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有更广阔的就业空间,如为行政部门、仲裁部门、调解部门、银行、公司、企业、甚至于为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高校实践课程活动中,在安排实习单位时可不局限于将学生安排的司法部门,还可以安排到各企业、公司等更广阔的部门.

法学实践人才培养模式下的课程内容设置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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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法学实践课程的内容

(一)注重实践性课程内容的设置

从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将需要大量法律人才,这些人才当中绝大部分将会从事法律实务,从事法学研究的只是极少一部分.因此实践课程的设置对于学生就业后很快适应工作意义重大.目前各高校实践课程有的认为包括专业实习、专业见习、毕业论文等.有的人认为案例分析、讨论课和模拟法庭活动也属于实践课程内容,可见,对于实践课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尚缺乏规范化管理.我国对于法学理论课程的设置比较重视,国家教育部规定了法学专业开设的核心课程目前为16门法学主干课程,却未对法学实践课程作出规定或提出指导性建议,不利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建议由国家对法学实践课程基本内容予以规范,同时给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权.

(二)注重提高从事法学实践教学教师的地位

有的学者提出聘请实务界人士到大学做兼职教师来解决高校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的不足问题.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原因有二:第一,司法界人士不能遵循教学一般规律即按教学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学.实践中由于他们有自己的工作,经常不能如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高校的课程都是循序渐进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第二,司法界人士没有受过师范专业训练,不懂得教学的规则和规律.

笔者认为可以聘请这些人定期做一些专题讲座,真正解决以上问题必须依靠高校自身来解决,而且应当抓住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目前在大学,教师不是以学生为中心,而是以学术理论研究为中心,他们为了满足基金支持者的需要而做研究和教育,而不是从学生未来实践发展角度出发做研究,只要有基金的干扰,学术与实践的分离不可避免.对于教师,关心的不是学生的实用能力而是基金的脾气.如果将校内从事法律实务的教师的实践工作量化,并与理论教学教师的科研成果一视同仁,则会很大程度地调动具有实践经验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利于实践教学的发展.

(三)学生在实践中主体角色定位的具体途径

根据我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高等法学教学或研究的教师可以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另外也允许公民进行非营利性法律代理业务.高校可充分利用这一契机,由教师指导高年级学生具体做一些简单的法律实务业务,即由学生真正作为办案的主体,确实体会办案的全过程.具体而言,有以下具体途径:

1.以人民法院陪审员的身份进入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室,体验民事、经济、刑事和行政审判法律实务,使所学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实体法及程序法的法学理论综合运用到具体实践问题的解决上.

2.以人民监督员身份进入检察机关,体验检察法律实务.

3.以公民身份,深入基层,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单位或案情简单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4.以律师助手的身份,协助律师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全面体验法律实务.以代理人身份亲临庭审全过程,体验诉讼实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等实务,使得学生了解非诉讼事务的一般程序及如何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技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要实现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一任务,必须注重实践课程内容的建设,同时注重不能偏离实践的特点,真正认识到学生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主角地位并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让学生依法从事法律实践,使实践教学落实到实处.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270,18.

③HarvardLawSchoolCatalog1998-1999.61-66.

④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142.

⑤周标龙.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教育探索.2008(5).39.

⑥ClarkKerr.TheUseofTheUniversit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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