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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定金的相关问题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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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定金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之一.定金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以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其作用是通过给付方不履行债务则丧失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债务则双倍返还定金体现出来.本文将对定金的含义、适用范围、特征及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关 键 词定金定金罚则担保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04-03

一、定金法学理论及其法律效力

(一)定金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定金是合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第八十九条,对定金的定义作出了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也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与“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决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并且第九十一条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如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大于法定的比例,超过部分应为无效.

定金的适用范围,即定金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当然这种对债的履行的担保,是否采用,是由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法对担保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作了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重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该法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的适用范围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定金的运用范围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那么,定金的适用范围应参照《担保法》第二条的系统的规定及我国有关经济合同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加以逐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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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金的特征

1.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定金合同.当事人对于定金的约定,不是主合同本身的内容.《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因而,定金的约定不论写于主合同之中,还是另外签订的合同,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定金合同的存在是依附于主合同的.没有定金合同的成立,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为担保.定金合同只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不能由第三人设立或交付,并且在设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而在保证、抵押、质押中,只约束债务人之履行义务.

3.定金具有预付款和违约金的性质.定金交付后,在当事人履行了该义务后,定金可抵作为价款,这时定金相当于预付款,若当事人未正常履行该义务,定金则起了惩罚违约方并救济债权的作用,这时,定金就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

4.定金的支付须在合同履行前进行.定金的支付,须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合同订立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即使是立约定金,也是在订立合同之前支付.因为只有如此定金的担保功能才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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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金担保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有学者认为其他替代物,如有价证券也可成立定金担保,但通说认为应仅限于金钱.

(三)定金的效力

1.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效力:

(1)取得定金所有权.定金一经给付,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受定金方对定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自由处分的权利,不受包括付定金方在内的他人的非法干涉及限制.受定金方取得定金的所有权是定金给付的首先效力,也是定金预付款性质的前提.

(2)抵作价款权.在合同履行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是否抵作价款,是受定金方履行合同后的权利,其行使不以付定金方的同意为必要,付定金方也不得拒绝受定金方行使该权利.但以定金抵作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受定金人须履行合同,若自己尚未履行合同,不得要求以定金抵用价款.在付定金方应先为履行价款义务时,付定金方如未履行的,则适用定金罚则,而不是以定金作为价款.其次,定金须有抵作价款的可能.若定金标的不是金钱,则无法自行抵作价款,但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后抵作价款.第三,有抵作价款之必要,若对方已采取措施为全部价金之清偿,则没有用定金抵作价款之措施.

(3)定金不返还.在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定金方得保留定金,不再负返还义务,也即付定金方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但在不履行合同不可归责于付定金方的,定金应当返还.

(4)双倍返还定金义务.双倍返还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除不可归责的原因外,要负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具体讲,受定金方在两种情形下应负双倍返还定金义务:一是构成预期违约,一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

(5)定金返还义务.在合同履行后,受定金方应当返还定金.另外,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付定金方.

2.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效力:

(1)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权.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而不论有无实际损害,这是付定金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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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金返还请求权付定金方请求对方返还定金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双方履行完合同后,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

(3)以定金抵作价款权.付定金方在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时,可以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但在分期限付款时,应以定金作后期给付之价款,而不宜优先抵作前期之付款义务.实务中常出现定金抵作价款和返还定金之争,一般付定金方未负担价款给付义务方,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对其有利.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定金与付定金方所负的给付义务性质相同,应当允许付定金方以定金抵作价款,若定金非为金钱而为其他代替物时,受定金方有权拒绝以定金抵作价款.

(4)以定金抵作赔偿金付定金方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未履行合同的,自适用定金罚则,对方因其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定金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

3.定金效力的消失:

(1)因主合同正常履行而消失.

(2)因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消失.

(3)因违约而执行定金罚则而消失.

二、定金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定金与预付款的比较

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实现其经济目的以预先支付的形式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从形式上看,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由一方在合同金额内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则作价款,此时,便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但两者性质不同,其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给付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这是定金担保制度的宗旨.而预付款则在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作为收取预付款的一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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