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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定金的相关问题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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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于先取得部分合同价款.

2.性质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内容的一部分.

3.效力不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定金合同或在主合同中签订有定金条款,并在合同履行前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生效.若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这是由于定金既有担保合同的履行效力,又有制裁违约方的效力所决定的.预付款的给付仅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义务的效力.接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预付款.

4.适用范围不同.定金可广泛适用于各类合同,但借款合同除外.预付款适用时受到法律限制,一般认为,预付款适用时受到法律限制,一般认为,预付款主要适用于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定金和违约金均具有担保作用,均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但在合同不履行时,定金实际上起着违约金的作用.但定金并不等于违约金,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交付时间不同.定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在合同履行前支付.而违约金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确定其数额并交付.

2.担保力度不同.定金是预先支付,担保作用明显,违约金是违约后支付,能否支付还要取决于违约方的情况,因此,违约金的担保力度不如定金担保力度强.

3.作用不同.定金除具有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和预先给付作用,而违约金则无此作用,只有惩罚作用.

4.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是因违约形式不同而不同,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按违约部分标的额计算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是按迟延履行部分的天数计算的.

5.设立不同.定金一般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合意设立,并以实际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而违约金既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合意设立,也可以由法律规定设立.违约金并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是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

定金与押金在一般情况下均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都是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在合同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但定金与押金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付款时间不同.定金的给付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订立后交付,但必须在主合同义务履行之前交付定金.押金的交付可在订立合同之前、合同订立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押金的给付时间也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2.给付数额不同.定金给付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但其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20%,若超过了20%,其超过部分为无效,而押金的数额有当事人约定,并没有数额上的具体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有约定.

3.法律效力不同.定金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具有违约金性,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作为押金随具有担保功能,但对违约方的制裁与定金是截然不同的,给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但收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仅是返还押金,不存在双倍返还押金的问题.

三、我国定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一)我国定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定金与订金的混淆使用.在实际中,人们经常把定金与订金混淆适用(特别是在买房子合同),人们常常把订金作为定金适用.而在法律上,订金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确定其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所签订的临时协议中约定的落订款,并不具有担保作用,并且在审判中也是被视为预付款,但是,如果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定金或订金的含义,而一方当事人故意误导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订金或适用订金的责任,那么对于另一方的当事人并不公平.因此,我认为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应当对订金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

2.定金与违约金的同时使用.在实践中经常碰到定金与违约金并存的情况,此时,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用,一直是争议颇大的问题.肯定说认为,定金为惩罚不履行合同的过错方,不具有补偿性,定金与违约金得同时适用.(下转第116页)(上接第105页)否定说认为,定金适用后,违约金不得再行适用,当事人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之间作出选择.我国实务中采取原则上承认定金和违约金应当并用,但并用的结果不得超过合同价金总和的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的价金总额为限.”这种作法在学理上也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但是当事人因同一违约行为而被要求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对责任人来说显然是一种双重责任,对另一方来说则得到了双重赔偿,这显然与民法基本精神和民事责任的立法原则相冲.

(二)我国定金制度存在的漏洞及其相应的法律对策

1.定金与订金混淆使用的法律对策.面对定金与订金所产生的各种纠纷与不公平,合同当事人与法院应作出相应的对策.从合同当事人而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谨慎、细心,对不明确的条文作出了解,并且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订金与定金的相关责任,或者在合同附件对定金与订金作出详细的说明,以作产生纠纷后的法律审判的判断依据之一,从法院方面而言,法院应当对纠纷中的定金的问题作出深入了解,以便维护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作出公正的审判,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应及时对不明确的条文作出司法解释,完善定金与订金方面的法律规定且得到实施.

2.定金与违约金的同时使用的法律对策.面对定金与违约金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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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说,否定说认为,“定金适用后,违约金不得再行适用,当事人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之间作出选择“,这有其合理的立论基础,但在适用时应对之进行修正.原则上定金和违约金两者,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适用,在适用之结果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以另一种责任形式补足.当事人以定金制裁为代价解除合同的,定金视为解约赔偿金,违约金不再适用.在定金适用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则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来补足,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责任规定,以便事后的责任说明.

而法院面对此问题,应当尽早完善法律的漏洞,以便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与公平.

总之我国定金制度存在的问题较多实际中的作法也未尽合理,这多归因于我国定金立法太过简陋.没有完善的立法,在实际中必然会难有应从,问题多出在所难免.因此,解决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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