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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罪过形式、刑事责任、犯罪既遂、未遂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对行为人的刑罚产生重要影响,刑法中的错误论正是围绕这一类问题展开的,故而刑法中的错误论问题在整个刑法理论中意义非凡.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的事实不一致在何种程度上阻却故意、何种程度上不影响故意的成立是其重难点,也是错误论的核心问题.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理论界都认为错误论问题在整个刑法理论中既相当重要又相当困难.本文拟就刑法中错误的各种概念及其分类进行剖析,针对其利弊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错误概念分类

作者简介:杨杰,华南理工大学哲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6-02

一、错误的概念及剖析

美国学者乔治·P·弗莱彻把错误问题看作各国刑法事实上都会面临的处于刑法理论上最困难的12个问题之列,豍明确其定义尤为重要.英美国家把“不知或错误”简称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或法律没有认知(不知)或者主观认识同事实本身或法律本身不一致.豎前苏联刑法学家别利亚耶夫等认为:“错误是犯罪主体对它所实施行为的法律评价或事实情况错误的认识.”笔者认为相较以下几种定义较为可取,但也非无缺.

有学者从形式上或实质上把错误仅仅理解客观事实上之错误.如:日本学者中山研一认为:“所谓错误是指客观的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不一致.”我国台湾地区刘清波认为:“错误者,主观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之状态也.即行为人对于犯罪之认识与所预见者不一也.”笔者认为,法律错误是错误中的另一半,即便是在“事实的不知得以抗辩,法律的不知不得抗辩”这一古老的罗马法原则下,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步和缓与动摇.所以,无论是在概念表达上还是实质上,都应给予其必要地位.这里的“事实”范围如何也未明确.有学者把错误的对象表述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构成事实.基里钦科认为:“错误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那些组成某种犯罪构成之重要因素的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观念.”豏阮齐林教授在《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文中指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对于社会危害性是否与违法性相同,这在理论上还有争议,有的认为社会危害性就是违法性,违法性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基于此,社会危害性应为违法性所取代,笔者将在对错误的分类中进行详述.有学者对刑法中错误的定义过于笼统,定义项不够清晰明了,有犯“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如:有论者认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时,对与其行为相关的犯罪情况的不完全(或曰不准确)反映.”豐这里的“相关的犯罪情况”究竟是指“事实”的情况还是“法律”的情况,抑或是兼具两者的情况,指代不明.旧中国《法律大辞书》中定义“‘错误'是观念(刑法)与现象差异之谓也”(“现象”是指事实还是法律抑或是指二者之和并未明确).豑

从以上各学者对错误所下的定义中,可以发现不少观点把错误限制在认识上,这样有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之嫌.笔者认为,刑法中的错误不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还包括行为错误,如打击错误(又叫方法错误,在西方刑法理论界受到较大重视,对其理论研究较为深入.但我国一般将其排除).刑法中的错误包含两个因素:一是作为主体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二是是能为主体所认识的客观方面.从哲学实践观和认识论的关系来看,主体之认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方面.整个人类社会都处于主客体之间是认识与被认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刑法中的错误认识论也不例外.就客观面来讲,刑法错误论中能被主体所认识的客观面包括一切具有刑法规范意义的事物,总体上可以分为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事实错误应当限制为具有刑法重要意义的事实,是指那些被刑法规定为某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和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法律方面应当限制至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法律规范.这样不仅符合罪刑法定主义,而且符合刑法的平等性和谦抑性原则.避免传统的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过于泛化而不易把握,节约司法成本.因此,为准确揭示刑法中错误的本质属性和特有属性,明确其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刑法中的错误是指,行为主体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具有刑法重要意义的事实情况或刑法规范评价有不知或误解以及行为上的差误.

刑法中错误的概念划分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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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关于错误的划分及剖析

古罗马法处理错误问题继承了法学家帕乌鲁斯提出的“不知法律不赦”的原则.该原则始于私法领域,后引申到刑法学中来.根据这一原则,以错误的对象为标准通常把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类,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广义的事实错误还包括在构成要件以外的正当化前提事实的错误,既可能是纯粹的事实,也可能是关于法律的事实(如关于淫秽物品的“淫秽性”).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认识,广义的法律错误还包括非刑法法规,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说明书第21条第1项中的“法律的错误”即属之.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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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理解该种划分,则与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所作划分意义相同.此种分类简单明了,概括性强.同时,这种概括也缺少限制,也容易造成误解.因为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有犯“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这是其所产生的十分重要之问题.二战后,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以犯罪的成立要件为标准,把刑法中错误分为构成要件的错误和禁止的错误豒.构成要件的错误是有关构成要件要素上的错误,是行为时事实的认识错误.禁止的错误是有关行为违法性的错误,所以又称为“违法性的错误”,是对规范认识的错误.这种分类为目的行为论者所提倡,在德国形成广泛影响并为现行的刑法典所采纳.但也有不足之处,如“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将置于何处?这就有犯“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之嫌.在对一个概念进行划分应当遵循的一个规则就是划分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如果划分后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就会出现“划分不全”的逻辑错误.“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指阻却违法事由的事实错误.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的错误是对违法阻却事由是否成立的前提“事实”的错误认识,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该错误通常也不属于法律错误,但在某些情况下会成为法律的错误.前苏联的刑法理论界大多数刑法学者都赞同传统的两分法,但基里钦科根据错误的概念,把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三种: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错误、对于组成犯罪构成因素的情况的错误、法律的错误或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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