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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类论文范本,与中西方法的概念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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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是人的一种认识,是国家治理模式的一种选择,它可以与道德并存,与习俗共用.但究竟什么是法,没有人能给出完美的解答.本文试梳理分析中西方具有代表性的关于法的认识的观点,以有益于法学研究.主要涉及中国古代及当代人们对法的认识,西方三大流派对法的认识等.

关 键 词法律概念分析

作者简介:马松文,兰州大学法学院.“法是什么”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困扰了无数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与思想家.任何一位学习法律的人,心中都会有此疑问,并试图寻找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答案.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形象的说过,“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者至少不完备时,情况就更如此了”.豍这说明对法的解读是一个历史性与开放性的话题,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去尽力地完善它,而不是追求给它下一终极定义.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一种定义只是某一时代当时背景下的思考,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会有所不同.下文笔者将对历史上的中西方法的概念作简要的梳理,并进行一定的分析比较,以求对中国未来法治建设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法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像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廌,神兽.《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去,“人相违也”.

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也就是说,人们对法的认识还摆脱不了图腾崇拜的原始烙印,企图神明化身为“法”来布施人间正义.

二、当代中国法学界对法的概念的认识

当代中国学者对法的认识并没有形成共识,影响较大的观点主要有:孙国华、朱景文教授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豎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豏徐显明教授认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尽管学者们表述不一,但可以概括出几点一致性的观点:(1)法具有国家性,由国家强制力认可并保障其实施;(2)法具有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4)法属于上层建筑,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5)法的目的是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6)法具有规范性,是多种行为规范的综合.

以上有关法的认识不乏科学性,但是我们认为有几点是不足的:(1)仅从国家层面去分析法的含义,忽略了法的社会性或民间性;(2)法律是一体多元的,出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大量的习惯、公约、惯例等也在发挥着法的作用,构成了法的多元性和一体性;(3)法是治理国家或社会的有效方式之一,承认其阶级性十分令人困惑;(4)法的目的应当是寻求符合社会与自然规律的公平、正义.

三、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的法的概念

(一)自然法学法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正义的具体化.西塞罗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产生出来,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的理性.“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法不是人类思想的产物,而是依靠它管辖整个宇宙的某种永恒的东西.”豑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的善恶的标准.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豒

古典自然法学和现代复兴自然法学对“什么是法”表达了不同的解读,但都体现了理性主义的本质性.古典自然法学认为,社会契约、天赋人权、自然法则等就是法之理性的体现,可以作为衡量一切行为善恶与否的标准.而现代复兴自然法学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对法学研究作出了诸多发展,但仍坚持法离不开人的理性这一观点.比如雅克·马里旦指出,“正是靠着人性的力量,才有这样一种秩序和安排,它们是人的理性所能发现的,而且如果人的意志欲同人类基本的和必然的目的相协调,那么它就必须依凭这种秩序或安排采取行动.不成文法或自然法便是这种秩序和安排.”豓美国法理学家朗·富勒引人注目地提出了一种世俗的自然法观点,认为法律具有一种“内在道德”.约翰·菲尼斯在他那本脍炙人口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中主张,“当我们试图解释法律是什么的时候,不管愿意与否,我们都在假设是善的.”

自然法学对法的概念的理解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自然法从形而上的角度思考法的概念,探究法的存在,缺乏对现实世界的思考,很难为世俗社会所容纳.

(二)分析法学法的概念

约翰·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在他看来,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纯粹法学的汉斯·凯尔森认为,法是规定人的行为的特殊技术,是一种特殊的规范.认为,应当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清除出去,包括政治、道德和心理等.新分析法学的赫伯特·哈特认为“法理学科学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亦即他所谓的首位规则和次位规则.首位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这种方式强制社会成员为或不为某类行为.”豔法律是一种规定何种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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