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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法理学领域重要的命题之一.在西方当代法学界,有诸多法哲学家对二者间的联系进行过深入细致的阐述与解释,并得出了相当丰富并兼具启发性的论断.本文通过对当代自然法的发展及其学派理论的发展进行阐述,论证了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法律的制定需要道德的校准,道德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支撑,在明晰二者关系的前提下,使得公遵循和服从这一关系的调节.

【关 键 词】道德与法律当代自然法学派发展脉络

一、自然法学派的式微及其复兴

19世纪是古典自然法学衰落的时代,衰落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以颠覆性、革命性面目出现的古典自然法,已完成了清除人类的迷信和偏见、推翻旧的不合理的制度的历史使命,它所提倡的许多主张已成为现实的制度,因而一度失去了大多数动力和必要性;另一方面,在逻辑上,古典自然法学的观念存有一些含混不清、难以证明的难题,如自然法实在的内容实际如何,如何来证明自然权利的确切存在等,实证分析主义以及历史学派在这些问题上向自然法理论发难,摧毁了它的先验的哲学基础,削弱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为什么要写自然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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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一向是道德的代言词,是对不正义法的反抗,只要人心中还存在对现实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满,要求改革和进步,自然法就不会完全消灭.或者正如梅因所说的:“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19世纪末20世纪的初期,关于自然法的学说开始复兴,被称为“新自然法学”,二战后因学术界对二战期间的法西斯主义的反思而得到进一步增强,并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因美国的民权运动和反越战的影响而达到高潮.

二、德法理论阐释——当代自然法学派理论

“当代”是指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社会的道德内涵呈现多元化的特点,“道德”一词囊括了正义、公平、平等、人权、真善、自由等等,因此,自然法也不再拘泥于诠释某一种道德的内涵,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也呈现出了多元化,如马里旦(JacquesMaritian,1882-1973)对阿奎那神学自然法思想的继承,富勒(Lon?L.Fuller,1902-1978)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罗尔斯(JohnBordleyRawls,1921-2002)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德沃金(RonaldM.Dworkin,1931-)强调平等至高无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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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旦的自然法学说是神学政治论的延伸,他认为永恒法是一切法律之上最高的法,自然法是人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与,实在法(人定法)依赖于自然法而存在并取得效力,是自然法的延伸和扩展,万民法(国际法)位于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他还认为,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随着人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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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道德良知的发展而逐步加深,由于人的道德和社会经验的进步,人类对自然法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换言之,对道德的认识同步于对自然法的认识,随着这种认识的加深,人定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由此分析得出,道德与法律实际上已经分离成为独立的两个规范体系.

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德法关系,即二者相分离的观点,的受到了富勒的批判.他主张法律的真正含义不能缺少“道德性”,更无法忽视法律的正义属性.法律不只是以工具和手段的形式出现,必须有目的作为这种形式的指引,法律的道德性就是目的和指引.它是人类的欲求的集中反映,同时助力了社会的秩序的形成.在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讨论法律规范和判例,道德性和法律表述及用语才能使价值和事实形成真正的统一.

罗尔斯以平等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出发点,追求平等正义,提出了重要的正义观点.他认为在重要性的程度上看,自由与平等二者均等,但仅存在形式的自由而缺乏平等的自由,必须用正义涤除社会现实中的不平等.罗尔斯视正义为一种选择的结果,即在“无知之幕”背景的思考.正义具体划分为两小原则,一是平等的自由,即社会主体均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强调基本自由社会主体均可以平等享有;二是涉及机会平等及差别,明确社会中如财富、地位需对对在社会中处于劣势的人开放,每个人均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罗氏同时把正义分为四阶段,第一阶段是“无知之幕”,即最初的原始状态,人们选择了正义,这成为每个人的肉身;第二阶段,每个人依据正义观制定宪法,这成为每个人的灵魂;第三个阶段,是以立法手段实现资源在个人间的分配公平,为不利群体提供机会;第四阶段,即执法者对法律的适用,公民遵守法律,最终达到和谐的状态.总之,立法原则的实现和法律本身的制定必须符合道德范畴的正义.

以权利法学著称的学者德沃金,批判了这样一种观点:法律实证主义的立法制度优先于权利而存在,强调公民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对待法律.”他明确区分了三组概念,政治权利、道德权利以及法律权利,政治权利或道德权利可以视为一类自然权利.政治权利作为人类伦理常识,有普适性,而法律权利源自制度本身的定制,政治权利高于法律权利,社会主体不仅拥有法律的授权,甚至能够推翻现行法律.同时,他也认为,原则、规则乃至政策等要素构成法律.他尤其强调原则的地位,原则的效力高于规则,许多原则都是正义与公平的要求,是道德原则.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他认为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要以道德为权衡的基础,解释法律,作出司法判决.简单点来说,就是法律要符合道德的某些要求,比如法律要体现出尊重人权、坚持公平和正义等等道德原则.

三、德法关系的修正——当代自然法学派的新解释

当代自然法学家对传统自然法观念作了一些适当的修正,在沿袭自然法传统的、道德在法律中存在的必然性的观念基础上,对自然法学关注的某些现实社会问题作了新的探索和解释,形成了当代自然法区别于传统自然法独有的特色.

当代自然法学家把自然法的理念渗透到所有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自然法与人定法,也就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被他们视为道德中有法律,法律中有道德,是互相影响的两个独立的规范体系,这是当代自然法学对传统自然法学的重大突破,也就是当代自然法区别于传统自然法的鲜明的特色.

参考文献:

[1]徐爱国,王振东.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刘素民.托马斯·阿奎那的伦理自然法与道德价值[J].东南学术,2005,(5).

[3]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

[4]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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