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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律,亦是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该法无论是在立法政策还是在条文设计上,均吸收和借鉴了晚近西方国际私法立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中的有益成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和法律环境加以发展和创新,展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相当的科学性、先进性.

关 键 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立法政策特定领域

作者简介:蒋圣力,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72-03

一、引言

有学者提出:“后起国家的法治化莫不沿袭法律移植的道路,广泛吸纳他国先进的制度和理论,然后根植于本国国情将其本土化,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化道路.”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设应当就是一例: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律,亦在诸多方面吸收和借鉴了晚近西方国际私法立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中的有益成分,体现在立法政策方面对“方法”和“规则”所采取的态度,以及在条文设计方面对属人法、侵权法等特定领域所作的具体规定上.此外,在吸收和借鉴的基础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立法过程中同样十分注重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和法律环境进行发展和创新,故其同时亦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立法.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政策

(一)欧美国际私法立法政策的最新发展

基于对形式正义的高度重视,欧洲传统国际私法从地域上划分内外国私法的管辖范围,使得其自身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类固定的冲突规则,并且形成了根据冲突规则决定法律适用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而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美国现代冲突法为达到实现法律的公共利益和公平的社会政策的目的,采取了以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取代僵硬的冲突规则的手段进行法律选择.故正是基于两大国际私法体系立法政策或说价值取向所固有的不同导致了“规则”与“方法”之间长期以来的根本对立.

然而,近一二十年来,随着私法公法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所体现的社会政策的日益复杂,欧洲传统国际私法已无法再因为片面地追求形式正义而全然不顾法律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对实体正义的追求了,故其开始借鉴美国现代冲突法中以社会政策为导向的立法政策以修正自身依照固定的、僵硬的冲突规则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同时,在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兴起的激进的现代冲突法学说则因为其提出的法律选择方法过于灵活和松散,造成了对法律选择所应有的稳定性、一致性和连续性的严重破坏,故又不得不在80年代之后重新向冲突规则回归.由此可见,当今欧美国际私法的立法政策已不再是两大国际私法体系各执一词、争锋相对的局面了,“规则”与“方法”之间的关系亦已经由原本的根本对立转而呈现出传统的硬性冲突规则与现代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有机结合,在现代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的框架下发展定型化的冲突规则的崭新发展趋势了.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欧美国际私法立法政策的借鉴和发展

相较于之前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各项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立法政策上更大范围地借鉴和发展了美国现代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在继续坚持以传统的冲突规则为主体、制定更加灵活的冲突规则的同时,亦引入“政府利益分析”、“公共利益分析”等法律选择方法确定法律适用.

1.对传统的硬性冲突规则的软化处理

通过软化冲突规范系属中的连结点的方式对传统的硬性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的思想萌芽起源于欧洲,并从最需要灵活性的合同法领域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有关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出现是冲突规则由僵硬、封闭向灵活、开放转变的第一步,而其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和侵权法领域的适用则标志着对传统的硬性冲突规则的软化处理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不仅被规定在该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2和第3条中,发挥着对整部法律提纲挈领的作用,更在该法所调整的几乎全部涉外民事关系中均有所提及,可以说是贯穿了整部法律始终的原则性规定.有关这两项原则的具体内容,笔者将在后文中做深入论述,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软化冲突规范系属中的连结点、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传统的硬性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的应有之义,但绝不能因此为了采用灵活化的连结点就将传统的连结点全盘否定.这是因为,传统的连结点是自冲突规范产生时起至今,经历了数百年的实践逐渐发展形成的,必然包含着经受得起实践考验的合理性.同时,与灵活化的连结点代表着灵活性、开放性一样,传统的连结点亦有其法律价值,即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而对于讲求科学性的法律而言,上述两组法律价值又是必须兼具、不可偏废的.因此,灵活化的连结点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仍需受到传统的连结点的制约,并且这一点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具体确定所应适用的连结点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除采用灵活化的连结点取代僵硬的连结点外,增加冲突规范系属中的连结点数量、即制定选择性冲突规则,亦是通过软化连结点对传统的硬性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的手段之一;此处,选择性冲突规则包括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和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两种.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除第22条婚姻手续、第32条遗嘱方式和第33条遗嘱效力的规定属于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外,另有大量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其中,仅第三章“婚姻家庭”中就有8条之多.由此可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立法过程中不仅通过制定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给法院留下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便其根据个案需要作出恰当的法律选择,同时亦充分考虑个案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制定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为法院提供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法律选择的依据.2.制定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制度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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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和第5条分别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制度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其中,第4条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制度更是我国立法首次肯定“直接适用的法”,对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的立法结构、保护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政府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所以会作出如此创新性的规定的原因,则无疑是因为受到了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特别是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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