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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的区域贸易协定常常借鉴、模仿WTO条约语言,在对这些纳入了WTO条约语言的区域贸易协定

进行解释时,WTO判例法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如果WTO法及其判例中的某些解释满足了习惯国际法形成的条件,它们有可能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从而被区域贸易协定仲裁庭适用.即便WTO法及其判例中的某些解释形成习惯国际法存在困难,一些国际仲裁庭在解释区域贸易协定时,已将WTO判例作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d项中的“司法判例”加以考虑.中国签订的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也有不少纳入了WTO条约用语,我们有必要立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原则,把WTO解释和类似于WTO条约语言的协定解释联系起来.

关 键 词:WTO;区域贸易协定;解释;习惯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区域贸易协定(RTA)中的许多条文模仿WTO条约语言已经不足为奇,这也许是因为参与RTA谈判的贸易代表曾经参与过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此外,当RTA谈判代表在寻求一种协定各方都乐于接受的条约语言时,WTO条约语言往往提供了一种合适的模板或可接受的样本.与此同时,RTA通常包含自身的争端解决制度,因为对于RTA而言,无论其贸易自由化规则如何科学合理,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实施规则的后盾,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区域贸易协定的实体规则可能会逐步涣散,最终失去存在的价值[1].但迄今为止,鉴于许多伴随RTA而产生的争端解决制度并未发挥积极作用,故RTA的争端解决实践并未得到深入的研究.例如,WTO法(包括条约和判例解释)与RTA争端解决仲裁庭的法律适用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具体而言,RTA仲裁庭在对包含或类似于WTO条约语言的RTA条文进行解释时,WTO法应该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联系WTO与RTA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我们必须承认,RTA是国际条约,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将适用通行的解释规则,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的解释规则.当RTA仲裁庭根据VCLT对RTA进行解释时,WTO类似的条约语言及WTO判例中对那些条约语言的解释也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那么,这是否表明WTO判例法在某些方面可以形成专业性的国际规则或国际认可,而这些国际规则或国际认可有可能逐渐形成习惯国际法,并被运用于更为广泛的国际法领域?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的挖掘很有必要.

一、WTO判例在RTA解释中的作用

RTA争端解决仲裁庭在解释RTA条文时是否应该考虑或借鉴WTO法,尤其是WTO的判例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考虑的程度如何?实际上,WTO判例明显对RTA争端解决仲裁庭具有影响力.一是因为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本身具有为其他国际法庭率先示范的影响力,二是因为WTO法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向其他国际协定提供了法律范本[2].

在决定是否考虑先例时,裁决的一致性是后案仲裁庭考虑的一个因素.在国际仲裁裁决中,如ICSID的不少仲裁庭,已经意识到其他ICSID仲裁庭的先前决定可能与自己正在处理的争端具有某种相似的情形.如“AEC公司诉阿根廷”案仲裁庭认为AESCorporationv.TheArgentineRepublic,ICSIDCaseNoARB/02/17,DecisiononJurisdiction,26April2005.

,即使在争端开始就存在非常相似但并不相同的事实,裁决的一致性也并不能使已经裁决的案例完全适用于当前案件,因为每个仲裁庭都具有自主权,并有权运用不同的解决方法来应对相同的问题.但是,在处理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问题时,后案仲裁庭至少会考虑本案与前案存在的某些相同的推理;后案仲裁庭可能会考虑本案与先例的联系,比较自身的立场与前案仲裁庭的立场,而且,如果法律对某个特定问题的解释已经被多个仲裁庭所采纳,后案仲裁庭就可能放心地采用与前案相同的解释.人们也许会发现,先例中的一个裁决虽然是基于另一个双边投资协定和ICSID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而作出,但如果裁决提出了一个法律解释,这种法律解释持续地在类似案件中出现,后案仲裁庭就会将这种解释视为一种先例,将其与审理中的案件进行比较,并作为得出仲裁庭自己解释的一种启示.

虽然一个RTA裁决与WTO裁决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我们可以认为二者具有关联性.因为,一个RTA仲裁庭可能会发现自己正在处理与WTO专家小组相同或相似的问题,例如,RTA争端和WTO争端中很常见的对协议文本的解释问题.此外,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仲裁实践中可以看出,WTO法对WTO以外的条约解释具有影响力.当WTO和RTA存在共同的条约语言时,二者就具有关联性了,至少,WTO裁决会对RTA仲裁庭具有某种说服力.

一方面,WTO裁决可以被视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中的“司法裁决”从而供RTA仲裁庭参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d项的规定,可以将“司法裁决”作为法律规则的辅助渊源.“司法裁决”包含国际或多边组织的裁决,如WTO专家小组/上诉机构裁决.虽然国际法中不存在正式的遵循先例原则,但先例会被认为是有用的,而且可能会被后来的法庭/仲裁庭适当引用.因此,RTA仲裁庭至少具有此种正当性去引用WTO裁决,尽管其并非RTA主要的法律渊源.

另一方面,除了把WTO裁决作为一种辅助法律渊源加以引用之外,还有一种理解便是,RTA仲裁庭将WTO判例解释视为国际习惯法的一种潜在渊源而加以适用.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对于成员方普遍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以及创设法律预期的裁决报告,WTO专家组/上诉机构几乎是放手适用,以维持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3].由于RTA是国际条约,它必须遵循VCLT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VCLT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这一规定已经被WTO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多次用于解释WTO条文.在实践中,若RTA中出现了与WTO相同或类似的条约语言,RTA仲裁庭对WTO裁决中法律解释的适用可能存在两个极端:要么完全采用WTO判例中的解释,要么完全忽略WTO判例中的解释.然而,当RTA仲裁庭运用VCLT解释RTA时,则不大可能出现上述两个极端,仲裁庭更多地是去审查RTA的文本、上下文和目的,并依据法理审查WTO裁决对RTA条约解释是否有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某些WTO条约语言及其解释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可能性,从而受到RTA仲裁庭的重视和考虑.WTO条约和解释(这里统称WTO法)是国际公法体系的一部分,习惯国际法中的概念、原则和实践都归因于此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致的实践做法慢慢被人们接受从而成为习惯法.倘若人们认可WTO法属于国际公法体系的一部分,那么WTO法就有可能在该体系下逐渐发展成为习惯法;只要WTO法满足了习惯国际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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