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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已成为高校和社会高度重视、关注的问题.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存在定位不当、脱离社会需求与导师队伍偏向教学科研型等问题.教学模式存在偏重专业理论知识、忽视职业能力教育与教学评价方法单一等问题,改革现有教学模式,大幅度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开展案例研究教学、诊所式法学教育与创新教学评价体系,强化实践性教学,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关 键 词:法学硕士;教学模式;实践性教学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143-03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展迅速,以每年递增26.9%的速度增长.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扩招一方面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具有专业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和具备尚法精神和法律意识的社会群体,另一方面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引起了教育界和社会的关注.在国内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部门逐渐意识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法学教育与实际需要、理论型人才培养目标与实践型人才培养目标越来越脱节.如何根据社会对法学专业研究生人才需求的变化,探索硕士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改革,建构一种能够让法学硕士研究生素养得到全面提高,创新能力和个性发展与经济、社会和科学紧密结合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己成为高校和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一、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简评所谓研究生培养方式,是指在培养教育研究生的过程中,对培养计划、培养目标、论文评价、课程设置、导师指导等各环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称.培养方式是一个发展变化的概念,其构成要素受教育理念、教育思想、时代特征的影响而不断发展变化,因而产生内涵不同的培养模式.研究生培养目标是指通过教育使学生应达到的规格标准和基本要求.人才培养的总则和总方向,它不但是研究生所有培养活动展开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全部培养活动的终极目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其培养目标是职业法律人,职业法律人又分为学术法律人和实务法律人.我们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到底是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还是培养实务法律人才?这是我们高等学校设置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纵观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各高等学校把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即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鉴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实际,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1.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当.笔者翻阅了我国近百所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与培养方案.惊人的发现它们几乎都将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高级法学专门人才”.我国设立法学硕士学位的初衷是培养法学高等教育和研究的教育人才,这个目标定位在上个世纪的五十至八十年代有其合理性,但是在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规模空前发展的今天,目标还定位在原来的水平已十分不合理.特别是近几年法学博士教育的扩招,出现了法学硕士面临就业困难的局面.与此相应,我国的法学硕士教学内容主要是法学理论教育.仅从培养目标与开设课程来看,就知道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其目标预期是培养科研学术型法律人才.另外,鼓励硕士研究生结合科研课题到生产单位参加调研和生产劳动等实践工作.2.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脱节.从社会需求角度看,需要的不只是一定数量的学术型高层次人才,更需要大量的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应用型、职业型的高素质人才.随着研究生规模迅速扩张,研究生培养的标准和规格日趋单一化,该趋势与社会的需求是严重脱节的.通知中还强调我国研究生教育中一方面要培养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另一方面还要大力培养实务部门的高层次人才.3.法学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呈二元化形态.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脱节,是我国法学研究教育制度运作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在大学法学院进行的研究生教育和司法部进行的司法考试呈二元化形态,司法考试的要求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要求没有内在联系.老师带领学生所做的研究、向学生传授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几乎没用.司法考试中出现研究生考不赢本科生,本科生考不赢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现象.目前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几乎是零,大学里面培养的学生是一种理论知识的灌输,至于法律实务人才全由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在实务中任其自然发展.这导致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无法在短时间内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硕士研究生的职业能力与用人单位的期待差距很大,大多数用人单位极不愿意承担培养人才的任务.4.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状况偏向教学科研型.我国从事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教学任务繁重,且大部分精力投入学术研究,在任教前后很少有时间从事法律实践,思维主要囿于法律理论和法学逻辑思维的范畴.导师队伍的封闭性,必然导致教学方法和教育效果的封闭性,因此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在相当程度上缺乏动手能力、办案能力也就很正常.北京大学法学院采取“双导师制”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就是一种改变硕士生导师队伍知识结构的有益尝试.法学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法学研究单调.硕士生导师队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相当数量的导师不参与法律实践工作,并在主流价值观上排斥或贬损教师的法律实践.因此,很多教师仅把法律作为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加以讲解、研究,仅从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就法论法,忽略从社会经济背景、政策变化、法律规制的实际效果及限度等更为广阔的视域来研究法律现象.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剖析十六大报告中对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切实加强思想品德建设提出明确目标,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定位、机构、层次、目标上融合思想道德建设高起点塑造新的法学教育模式,这是21世纪中国法治目标实现的前提.源于前苏联的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其培养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培养模式单一化;教学方法呆板毫无活力,由老师单方面给学生灌输知识,学生则主要是被动的记笔记并记住老师所讲的知识,基本不用讨论学习和案例教学的方式.1.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不重视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信仰

关于法学硕士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的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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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教育.法学专业教育中首要的任务一方面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另一方面还要学生崇尚并信仰法律,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观念,法律至上观念.每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必须坚定的信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我们目前法学教育中最大的忽视就是法律的权威观念、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志和理性,而且还包括了他的情感,他的信仰,以及他的直觉和献身.”[2]出现所谓的“学法律的是最不讲法律”现象,另外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更要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职业人的基本任务是公正且客观地作出判断,以解决社会的纠纷和冲突.法律事业人的职业需要更彻底的伦理道德,使社会成员能够自愿地接受并认同法律职业人的工作.2.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存在重视理论教育,忽视技能培养的倾向.目前在研究生培养中有如下几个不足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在教学方法上,教学手段主要以“说教”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我国研究生的课堂教育中大多数教师念教案、讲义,学生在下面忙着记笔记,课程考试中学生背笔记、抄笔记.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与手段其优点是学生能尽快地、系统地、全面地掌握该学科的基本概念、根本原则、知识要点,其不足就是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不够,导致学生缺乏创造精神和动手能力,学生完全就是知识接受与记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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