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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俄罗斯的学前教育伴随着俄罗斯社会的变革而出现了新的形势.根据2006年俄罗斯出台的修订版的《幼儿园教育与教学大纲》,近几年,俄罗斯政府加大了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优化了师资队伍的结构,调整了教学大纲,改善了教学模式,加大了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使学前教育呈现良好的态势,由于“市场经济”的概念已波及教育领域,因而造成对改革的本来目的——保护儿童免受生理、心理的伤害,保证儿童与个人特点相适应的自由发展权的歪曲,大部分学前机构的改革具有形式的、表面的特点.许多幼儿园追求额外收入,导致教育质量的降低,损害了儿童及其家长的利益.因此,俄罗斯采取措施为学前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关 键 词

俄罗斯;学前教育;新政

苏联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戈尔巴乔夫的“社会人道化”思想指导下,开始进行教育改革,于1989年6月16日批准了《学前教育构想草案》.但在这之后不久,一场“八月事件”导致了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迅速走上私有化的道路.市场经济的全面过渡与推行、经济体制的全面私有化,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混乱.这对整个俄罗斯的社会面貌产生了深刻影响,也给俄罗斯的文化教育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致使教育经费奇缺,教师待遇低下、素质下降等问题日益严重,学校教育改革也迟滞不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俄联邦政府于1992年7月10日,颁布了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使俄罗斯的学前教育,在《学前教育构想草案》的基础上,根据《教育法》的规定,遵循教育改革的民主化、人道化及非意识形态化的宗旨,开始了步履艰难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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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学前教育的工作目标与管理模式

(一)改革工作目标

1919年俄共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二个党纲中,把学前教育看作是“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基础”之一,并提出广泛发展幼儿园和托儿所体系的任务,以期达到“改善公共教育和解放妇女”的目的.因此,学前机构有两个重要职能:社会生活职能和教育职能.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赋予学前教育机构以巨大的意义,称其为“共产主义的萌芽”.并认为学前公共教育同家庭结合是伟大十月革命的重大成就.学前教育的工作目标就是满足家长的教育需求,解除家长工作的后顾之忧,使儿童在教育机构中得到和谐发展,培养他们在集体生活中的习惯.这样,一定意义上,学前教育更多地是被看作公益、福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更多地注重儿童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而忽视了儿童个性的发展.

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的颁布使学前教育的发展开始受“市场经济”的调节,教育要满足家长的多层次需求,并使儿童的发展能够适应未来社会,改变了幼儿园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再把它看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教育需求自主地选择幼儿园.根据该法律文件规定,保护儿童免受一切生理、心理的伤害;满足儿童情绪交往的需求;保证儿童创造性才能和兴趣的发展;对儿童发展中的缺陷矫治予以帮助;保证儿童与个人特点相适应的发展权利,为保证儿童的充分发展与家庭相互作用,已成为俄罗斯学前教育工作的目标.该目标突出了儿童个性的多样化发展及学前教育的非意识形态化.

(二)管理模式的变化

根据新的《教育法》中“教育管理的民主性和国家——社会性、教育机构的自主性”的规定,俄联帮政府改变对教育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僵化模式,把权力层层下放.充分考虑和尊重民族、地区文化经济发展的差异性,进行权限分配,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在保证俄罗斯教育政策的统一性前提下,赋予地方很大的自主权.管理模式从事无巨细管理向宏观管理过渡,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由过去的行政命令向依靠经济、政策、法律和市场信息手段调控过渡.

同时,把办学权交给教育机构,使教育机构成为法人,成为在一定责任义务之下自主办学的独立者.这样每一所学前机构教育都有自主权,都可以根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不违背教育法要求的具体章程,选择本机构工作的具体目标.

家长、社会、企业、团体开始与学前机构一同制订教育计划,选择教育内容,共同实施管理.

前苏联的学前教育可以说是封闭式的独立运行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不参与教育活动.幼儿园对家长工作中的主要环节就是由教养员召开班会并做报告,进行有关儿童教育问题的咨询和谈话,访问儿童家长等.现在,家长、社会团体等可以参加幼儿园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与学前机构一同制订教育计划,选择教育内容,共同实施管理.使得向有选择地接受教育的制度过渡成为现实,即家长可以为子女选择教育机构和受教育的形式,企业、社会团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利对学前机构提出一定的教育要求,从而实现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

二、提供学前教育改革的法律保障

由于“市场经济”的概念已波及教育领域,因而造成对改革的本来目的——保护儿童免受生理、心理的伤害,保证儿童与个人特点相适应的自由发展权的歪曲,大部分学前机构的改革具有形式的、表面的特点.许多幼儿园追求额外收入,导致教育质量降低,损害了儿童及其家长的利益.因此,俄罗斯采取措施为学前教育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一)第一个“关卡”

俄联邦《教育法》规定要定期对教育机构进行专门的鉴定.这就是保护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一道“关卡”.教育法以一般形式规定了这一鉴定的结构:教育机构工作的许可证、评估鉴定和教育资格认证.

儿童在幼儿园的居住条件、设备和教育过程的全套装备等是获得许可证的物质标准.任何学前教育机构(国立、非国立)都应在具备这些物质条件的基础上,依法律程序办理许可证,以获得教育工作的权利.可以说,只有实行许可证制度,教育机构的创办者(集体、个人、社会团体等)才会承担起保证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的法律责任,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条目才能生效.

(二)第二个“关卡”

国家对教育机构的资格认证是保护儿童及家长权益的第二道“关卡”.它在授予学前机构以国家地位,给予其规定范围内的预算拨款时,也向家长提出了保证,即证明教育机构是按国家教育标准的要求在工作.这就使儿童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免受非职业的、外行的及不负责任的教育行为的影响.这两道“关卡”具有保护儿童生理心理健康,尊重儿童个性,保证教育质量的法律意义.因为,如果不能通过“鉴定”这一关,许可证就会被吊销;如果不能通过“资格认证”这一关,国家就不承认该机构的地位,就不会给予相应的拨款(只对国立、市立机构),这一机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就为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制定学前教育国家标准的草案

国家教育标准是对教育水平和毕业生专业知识情况(不管其以何种形式接受教育)客观的基本评价.但是由于学前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法》并未对学前教育国家标准提出具体说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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