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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程度上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漠视.

四、如何应对见死不救

其实,在欧美许多的国家都已经设立了见危不救罪.国外的“见危不救罪”所体现的利己但不损人的道德价值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并不难,甚至是举手之劳,法律规定这样的义务也并非苛求于众.虽然说国外对“见死不救”行为的规范说明“见死不救罪”在制度与法律上是有可行性的,对于我们来讲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制度与法律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设立“见死不救罪”只会使弊大于利.

尽管设立“见危相救”义务与将“见死不救”入罪不具有合理性,但不能否认,见死不救行为确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此不应“视而不见”.笔者认为,在适当扩大特定义务主体范围这一解决方法之外,法律还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奖励制度加以有效的调整.如奖励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因此要与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不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或财产危险)区别开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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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义务设定标准的理论,社会上必然存在一部分履行能力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主体,他们不仅模范地履行了法律义务,而且还额外地从事了超越法律义务水平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例如见危相救、见义勇为.对此,法律应运用奖励制度,通过对他们进行精神与物质的褒奖,充分肯定其行为的价值与社会意义,并引导着更多的社会公众从事这类行为.经过一个长期的社会运行,当见义勇为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行为时,也就是社会平均水平已经达到见义勇为状态时,再将见危相救设定为法律义务,并确立见死不救罪惩治那些少数的“见死不救”者.[11]

因此,对于“见死不救”的社会现象,法律的思路不应着力于惩治,而应着力于奖励见义勇者,并从完善社会保障和奖励机制入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鼓励、引导、推动、吸引着更多的社会公众投入见义勇为的行列.对于见死不救者,只能继续运用与强化道德、纪律、职业操守等手段加以谴责、制裁.法律非不为也,而是不能也.

五、结语

法律不是万能的.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这两种相对立的行为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通过立法来奖励和鼓励见义勇为,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但绝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见死不救,从而促成见义勇为.法律和道德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两种不同手段,应当各司其职,各得其所,道德的法律强制在其被施行时应注意“适当性”.否则,法律介入其不该介入的道德领域,反而会得到适得其反的结果.

注释:

[1]论道德的法律强制——评哈特与德夫林的论战,张敬东,中国知网http://.ki./.

[2]范进学.法治需要的道德支柱[N].法制日报.2001-03-04.

[3]董郁玉、施滨海编:《政治中国》,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02页.

[4]陈人杰《论“见死不救罪”的不可行性》,《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23日;另见张鹏《见死不救罪能成为刑法新罪名吗?》,《北京晚报》2001年3月21日.

[5]周永坤.法理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4)第179页.

[6]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第331页.

[7]马克思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8]《法学博士论争“见死不救”罪与非罪》,见《检察日报》2001年8月1日.

[9]秦红岭.论道德法律化的负效应[J].社会科学,2000,(9).

[10]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冷思考,中国学术期刊网http://.qikanw./2008-9-29.

[11]法律奖励论,李友根,法学研究1995(4).

参考文献:

[1]范进学.法治需要的道德支柱【N】法制日报.2001-03-04.

[2]李长青,冯小琴.论法和道德的现实与未来的冲突与构造【J】现代法学.1999.

[3]梁冶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4][美]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商务印书馆1998年.

[5]《大学生救人溺亡续:附近渔船拒施救图捞尸赚钱》,北方网http://news.big5.enorth../system/2009/

关于道德的法律强制的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法律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10/31/004257999.s3.

[6]李立众,刘代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J】中外法学,1999,(1).

[7]董郁玉、施滨海编:政治中国【M】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7.

[8]周永坤.法理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4.

[9]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0]秦红岭.论道德法律化的负效应【J】社会科学,2000,(9).

[11]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J】中外法学,1999(6).

[12]金泽清.论社会转型期中道德法律化的问题【J】http://.law-lib.法律图书馆2004-02-04.

[13]吴汉中.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J】http://.civillaw..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01-06.

[14]耕农.法律的道德化:中国法治的一种自然的冲动【J】http://.xslx.学说连线.

[15]张敬东.论道德的法律强制【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6]朱勇、朱晓辉.“见死不救”不能被设定为犯罪【J】http://.jus.中国法理网2007-03-30.

[17]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冷思考【J】中国学术期刊网http://.qikanw./2008-9-2.

(作者通讯地址: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徐州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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