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教学— 范文

关于法律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道德的法律强制相关毕业论文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方面毕业论文,关于道德的法律强制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及道德及社会现象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法律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在严重的缺陷.[4]道德的法律强制虽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其存在并不是无限度的任意的存在,而需要注重其实施时应被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否则会形成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的局面.

(二)赞成“见死不救”入罪意见的法理分析

一些学者认为当立法惩治此类极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当然,并不是惩罚所有的见死不救行为,因为那样会使法律过分的道德化,也可能会给某些地痞流氓讹人提供机会.其前提条件是:第一,他人处于极端危险之中;第二,没有他人救助;第三,对象具有救助能力且没有很大的危险.之所以作第三项限制是因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不能要求行为人冒极大的风险去救他人.

法国法学家罗尔塞尔也认为:“能而不予阻止者,有罪”.1913年德多雷卡提出出:在自己能够支配的范围内,存在某种危险状态,并且只有自己才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时候,不管该种危险状态是如何发生的,行为人都有消除这种状态的义务.

美国学者对此类人(指见死不救者)称为卑劣的撒马利特人(S.).认为此

类立法并非不道德,因为这些人并非“没有行为”而承担责任,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类立法应当慎重,否则难以实行.[5]

事实上,一种法律的公正,同时也应当具有道德上与政治上的公正性.[6]作为义务是受时代思想和历史背景所影响的不断变化的相对性概念,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域,其内容或许是不同的.但是趋势十分明显,就是,道德义务成为作为义务渐渐地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并在一些国家已纳入实在法的范畴,开始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法治并不是道德无涉的,相反,有其必然的道德基础.[7]也就是说道德的法律强制有其存在的意义与必要性.

总之,因为“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法律往往渗透一定的道德,同时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精神支柱,“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在不断地加大,如果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从某种角度来讲,当歹徒在实施抢劫或者是杀人等犯罪活动之际,“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行为等于是帮助了犯罪分子,其危害性是很大的.[8]因此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以此来减少“见死不救”的发生.

(三)笔者对于“见死不救”应否入罪观点的法理分析

关于“见死不救”入罪的问题,虽在诸多欧洲大陆国家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英美法系与中国,仍是一个倍受争议、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国传统与现实的社会背景、行为主体见死不救的心理机制以及不同时期、不同法律观念,都影响到“见死不救”应否入罪问题上的价值取向.就规制见死不救而言,虽然入罪研究是法律立法范畴的问题,但法律应当是在穷尽了其他手段之后才能被选择的具有最后手段性质的措施,发展和完善其他非法律手段的可能性应当得到优先考虑.与将“见死不救”入罪以法律的强制强迫人们“见危救助”相比,建立与完善具有鼓励和保障性质的法律和非法律规范体系,如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在减少见危不助现象方面将更有效、更符合社会连带关系的本质与法律谦抑精神的要求.

因此,笔者对“见死不救”入罪持反对的态度.具体原因如下:

1、“见死不救”入罪的法理基础不足以服众

美国著名法学者波斯纳在其著作中对道德与法律理论作了精辟的论述.在谈到道德的约束力时,他认为,道德确实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是一套对于他者的义务,而不是他人对我们的义务.道德需要人们自觉遵守.

因此,笔者认为支持将”见死不救“入罪的法理基础并不足以服众.“见死不救”入罪必然会使道德“法律泛化”,使每个人陷于自卫之危险境地.那样的法律必然会是独裁与专制的法律,那样的法律也必然是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所争论的“恶法”,而为执政者所不采.

2、“见死不救”入罪的理论依据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

“见死不救”入罪的理论依据是道德的法律强制,而道德的法律强制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首先,道德的法律强制有可能对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可能弱化人们守法的道德基础和道德上的自律能力,而且在实践上,极易产生道德泛化,不适当地跨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而将理想性的或较高标准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转化为国家法律,这不仅损害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属性.[9]

3、“见死不救”入罪会违背现代法学所普遍认同的道德理念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分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转化”意味着对某些道德上的自由施予法律上的强制,以主体在道德自由上的克制和缩减为代价,且强制可能引来国家暴力的运用或导致一定的物质结果.所以,“见死不救”入罪会违背现代法学所普遍认同的道德理念——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4、“见死不救”入罪不符合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我们对法律要进行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波斯纳认为,在人多的时候,人们越不会见义勇为,因为见义勇为带来的回报太低.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分析,我们发现,追求崇高精神的代价可能是终身的残疾或者是生命的丧失,换来的收益却是荣誉、称号或不成比例的物质补偿等,相比较而言,收益明显不成比例.如果将“见死不救”入罪显然不符合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

5、“见死不救”入罪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要求

从现实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见死必救”者均具有“见死必救”的行为能力,如日本的志愿者要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技能,才去做些“见死必救”的事.而在中国鼓励未成年人“见死必救”受到普遍的质疑.如2002年底,广东省明确规定:严禁动员中小学生参加救火.从2003年2月17日起,北京则首先开始实行新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将“勇于斗争”和“见义勇为”等字眼取消,而以“及时报告”代替,在教育学界引起了普遍的认同.上文已述及: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行为人一般要冒者较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如果将“见死不救”入罪,显然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造成巨大的损害,在

1 2 3

关于法律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道德的法律强制相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高校教师论文

作文教学 论文

小学语文教学观摩课

幼教语言论文

教学论文发表网站

小学美术教学有效性

小学教学论文范文

青年教师论文

教师师德师风自评

班主任工作教学论文

道德的法律强制(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