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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道德的法律强制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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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所谓道德的法律强制即使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道德.道德的法律强制本身具有效果上的双重性,一方面以法律手段推行道德可以加强道德、弘扬道德,推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但同时若适用不恰当反而会产生将所有道德问题“泛法律化”的副作用.“见死不救”是一个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危害性有目共睹.有人认为如果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处罚只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就无法遏制“见死不救”的发生,因此主张将“见死不救”的入罪.但法律不是万能的.盲目的将“见死不救”入罪必将混淆违法犯罪和违背道德的界限.法律和道德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两种不同手段,应当各司其职,各得其所,道德的法律强制在其被施行时应注意“适当性”.否则,法律介入其不该介入的道德领域,反而会得到适得其反的结果.

关 键 词:道德的法律强制;见死不救

一、引言

2009年10月24日下午2点10分,荆州长江边突然有人喊,“有人落水了”,两名少年在水中挣扎.因为是周末,当天在长江边的游客很多,迅速围拢了100多人,但却没人下水施救.而在少年落水不足5米的地方就停着一艘机械渔船,20米处还有一家叫蓝色家园的水上渔船改装的饭店.当同学们给船老板下跪请求救人时,老板说,“长江上哪天不死人,不死几个人我们靠什么挣钱啊?”在场学生还听见老板说,“活人不救,捞尸体,白天每人1万2千元,晚上1万8千,一手给钱一手捞人.”随着媒体的介入,渔船老板的所作所为在引起众怒的同时再次将见死不救的问题推到了社会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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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为道德的法律强制

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的失范,往往会拿起法律的武器,这就涉及到了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那么,何为道德的法律强制?

道德的法律强制(Legalenforcementofmorality),是指通过运用法律强制的方式推行和实施道德.不可否认,作为以强制力为后盾并带有惩罚性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确立了社会行为的规则,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在法律规则背后反映着一个国家或民族的道德理念和价值追求,以法律的形式表达了对国家、社会共同体利益需要的肯定.同时,法律也包括对个人权利的确认与范围界定.为实现国家安全、社会有序的目的,需要以法律维护一种最基本的稳定,这是社会良好发展的基础.[1]而在个人自由与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在某些方面有些时候会偏离社会利益的集体性要求,甚至表现为对社会共识道德的违反.因此,社会利益与个人自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在法律的价值选择上,安全、秩序与道德、自由是既相矛盾又辩证统一的不同范畴,法律在这些价值上动态的阶次选择也是对社会、共同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需要的平衡与调整,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家、社会的价值取向,并由此确定了法律的任务.道德的法律强制就是以社会的安全与秩序价值作为法律价值选择的第一位阶的结果.

道德的法律强制一般要求:

首先,法律的普适性特征要求作为其内在基础的道德也必须具有普适性.但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见死不救入罪实际上是在“逼”人们见义勇为.支撑见义勇为的基点是这种行为本身的道德内涵和人们的道德荣誉感和认同感.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它值得全社会从精神上去褒扬和尊重,从物质上予以奖励和保障.但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对见死不救以犯罪论处,就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且不说,有没有能力施救,只要法律上没有这样的义务,那么也没有必要承担这样的风险.要知道一点,人都是自私的.见义勇为要求损己利人,“损己利人的道德惟有道德高尚的‘圣人’才能一以贯之,非道德圣人的普通人虽也能做到,但只可偶尔为之而不可长久.原因在于损己利人的利他道德是违背一般人性的、无法推广普及的道德,即缺乏普适性”.[2]

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之目的为加强道德.道德发挥作用的特点在于自律,自律不具有一贯的约束力;而法律发挥作用的特征在于他律,他律具有可靠的、普遍的外在制约力.另外,法律又具有稳定性,久而久之,一定社会的道德行为模式就会逐渐形成,其加强道德的目的就有实现的可能.

道德的法律强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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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此必须强调“恰当”二字.因为道德的法律强制本就具有效果的双重性,虽然具有加强道德、弘扬道德,推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的作用,但同时若适用不恰当反而会产生“泛法律化”的效果.

三、“见死不救”入罪意见的法理分析

对于“见死不救”应否入罪的问题,学者们也是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法律责任.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协委员也曾提出建议——将“见死不救”入罪,并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

也有学者认为:将“见死不救”入罪会造成道德的法律强制泛化的不利后果.他们认为“见死要救”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应该是一种法律义务.

(一)反对“见死不救”入罪的意见的法理分析

人们面对道德失范,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有学者认为“见死不救”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通过立法来奖励和鼓励见义勇为,但却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以设立为罪来打击见死不救,从而促成见义勇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现代法治观念认为,只要公民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就不应该受到限制,这种自由和权利应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发展.在突出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个人权益的宣扬和保护,这是现代社会国家立法的发展方向.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法制变革要把法律的制定,制度的构架从“国家本位”转到以“人”为宗旨和核心上来,制度、国家、法律、政党等,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个体公民的权利,帮助促进人的健康发展,改善公民的生活,扩大公民的自由.[3]实际上,导致见死不救的原因很多,并不仅仅是因为一些(而非全部)见死不救者的道德素质低下而败坏了社会风气,包括对见义勇为者的精神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让见义勇为者有所顾虑等其他社会深层因素也是重要原因.

总之,若将“见死不救”入罪必将混淆犯罪和违背道德的界限;这要求公民对一件从法律上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情履行额外的义务,违背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对于违反因自己先前行为或特定职务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的“见死不救”,相关法律特别是刑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无需多此一举;在具体操作上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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