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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需求.社会调查是学生了解社会的最好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和培养需要,我院每年都要安排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对某些专题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并要求学生提交调查报告或进行专题交流.如针对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的情况,安排学生进行农村青年婚姻登记情况调查、劳动合同法在农民工群体落实情况调查等.通过社会调查活动,学生接触了社会,了解了国情、民情,培养和训练了社会沟通能力、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了社会的法治现状,培养了社会参与意识、基层意识.

法律服务.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利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进行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学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有接受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参与纠纷调解、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诉讼等.通过法律服务活动,实现了理论和现实的结合.学生通过把法律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培养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专业技能,养成了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

3.岗位实践教学.岗位实践教学是指利用法律职业岗位资源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教育部确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就业方向为司法辅助岗位、律师助理岗位,行政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乡镇法律服务领域的技术与服务岗位.熟悉就业岗位及相关职业岗位的职责、技能需求、工作内容及工作方式,以及在相关岗位上进行实践训练,对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进行的岗位实践教学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专业见习.通过组织学生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等部门参观、旁听,让学生耳闻目睹法律职业岗位的工作环境、内容和过程,获得对法律职业岗位的第一性认识,明确职业目标,产生职业责任感,激发学习积极性,培养职业技能.如通过审判观摩,可以让学生学习到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的综合能力,学习到检察官、律师、代理人等在法庭上展现出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律技能.

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机构、行政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等相关法律工作部门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实践锻炼.顶岗实习有两种情形:上课期间的顶岗实习和毕业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学生在真实环境下的角色预演.通过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知识得到检验和运用,职业技能得到综合提高,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法律人的关键环节.


怎样写实践教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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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应坚持的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行为准则.实践教学原则是高职院校在安排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实践教学原则要遵守教育规律,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有利于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我院在安排法律事务实践教学时,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循序渐进原则.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互动过程.学生从事实践活动是理论知识的运用和检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基础.根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安排法律事务专业理论知识教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实践教学也必须与这个过程同步.如果二者脱节,不能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就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如如果安排一年级的学生顶岗实习,由于很多理论知识没有学习,学生在岗位上不知做什么,不知如何做,不知为什么做,实践教学效果肯定不理想,提供顶岗实习的单位也肯定不满意.所以,我院在安排实践教学时,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第一学年主要安排一些观摩开庭、参观监狱等简单的实践教学活动,增加学生对将来从事职业及所需技能的感性认识.第二学年着重进行社会调查、案例讨论、模拟法庭、假期社会实践等专业性实践活动.第三学年安排法律咨询、顶岗实习等职业性实践活动.

2.开放性原则.由于学校实践教学资源的局限性,加之有些实践教学必须利用社会资源才能进行,如顶岗实习就必须获得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的支持才能完成,所以单凭学校自身无法完成全部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必须坚持开放性原则,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如聘请行业教师,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与实习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3.统筹兼顾原则.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何时、何地、安排何种实践教学,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协调多种关系,如模拟法庭,需要处理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处理好不同课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和行业指导教师之间的关系,顶岗实习和专业见习需要处理的关系就更多了,所以在安排实践教学时,要遵循统筹兼顾原则,确保实践教学计划能够落实,实践教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4.学生主体原则.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性教学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所以在实践性教学中,要坚持学生主体原则,具体地讲,就是教师要信任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能动性,把时间、空间和任务留给学生,让学生自己解决问题,使学生由被动变主动,由听众变演员,由边缘到核心.

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取得了快速长足的发展,但高职教育满足社会人才需求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创新高职教育培养模式是高职教育需要长期探索的课题.创新教学模式是创新高职教育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法律事务专业通过实践教学探索,对创新教学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所获得的经验愿与同行分享,并请同行给予评价和指导,共同致力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人才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晶,丁可宁.当“老鼠”,学“海豚”——我国高职学生就业率稳中有升[EB/OL].http://.gov./jrzg/2009-03/18/content_1262466.,2009-03-18.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3号)[Z].200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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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晓丹.高职法律教学改革探讨[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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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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