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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奥斯丁其实证法学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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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的普遍性问题,进而用功利主义原理代替自然法原则成为衡量法律价值的标准,开创了建立在功利基础上的实证法律观.

在边沁之前的法律思想史上,法哲学的主要方法是"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一元论方法.法学家的思维方式是:人类的原初状态"是如何",现实状态便"应该如何".神法"是"什么样,人类法就"应该"是什么样的.近代自然法学家们首先把自然法与人的"理性"划等号,继而在"理性"的旗号下把"事实"与"价值"相混淆,"理性"既成为人类社会的法则,又成为昭示人类应该如何的价值标准.直到英国的哲学家休谟指出"理性"、"事实"和"价值"不可混淆,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理论才开始遭到重创.[8]

在休谟的基础上,边沁明确把法学研究分为"事实"和"价值"两个方面.他将道德评价严格限制在立法领域,区分了"实然法"和"应然法",提出了"法律命令说",并且在研究方法上采取了实证分析方法,开创了实证主义法学之先河.

奥斯丁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笃信不疑,将功利主义贯穿于自己全部法律思想之中.并将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相结合,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法理学有了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而且,贯彻落实边沁的路线,严格限定法的范围,最终使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得以确立.[9]

四、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成就

法律命令说

奥斯丁发展了边沁的"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命题.在《法理学范围》中,他严格定义了法律,提出了系统的"法律命令说".在此基础上,他把法律与功利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学体系,使法学从古典自然法的不确定状态中解脱出来,变为明确实在的实证分析研究的法理学,这对法学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奥斯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出发点是对法律概念本身的分析.他的两部著作的第一句话就是:"法理学的内容是实在法,所谓严格的法律,即政治上居上者为政治上居下者制定的法律."为了阐明这一法律定义,首先,奥斯丁简要区分了四种不同意义的法律.一是神法或者上帝法.这是上帝为人类制定的法律,或者是上帝通过人类语言的媒介向人类展示的命令,或者是通过自然的灵光向人类显示的命令,因而也可称为自然法.二是实在道德.这是靠舆论直接作用或者施加影响而确立的.三是比喻性的法,如支配蔬菜生长的法则,供求法则,等等.四是实在法,这才是法理学研究的真正内容.实在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主权者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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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在边沁对法律与道德关系论证的基础上,奥斯丁进一步对法律和道德进行了严格区分,提出了"恶法亦法".虽然奥斯丁并不否认法律的发展深受道德的影响,也不否认法律的道德评价意义.但他坚持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确定法律的性质时,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是因为它是主权者的命令,与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价值没有关系.一个法规,尽管在道义上十分邪恶,但只要它是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布的,就是有效的,人们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劣是另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它是否符合某个既定的标准则是另一回事.实际存在的法律,有可能我们碰巧恰好不喜欢它,但它依然是法律.这就是奥斯丁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基本立场.奥斯丁认为,与法律紧密相关的是"主权"、"命令"和"制裁"等概念.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只要具有这些特征,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无论其好坏,也无论其是否符合正义要求,人们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没有不服从的权利.[10]

"恶法亦法"是奥斯丁分析法学基本立场的逻辑结果,"恶法亦法"并不是说分析法学否认法律和道德具有一定联系,更不意味着分析法学家赞赏恶法.对这一命题的正确理解应该是:法理学以实在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不涉及实在法的功过是非;它只是探讨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关于实在法的好坏,或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则不属于科学的法理学探讨的范围,它是立法学的研究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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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学范围的确立针对当时"法理学"一词词义的模糊性,奥斯丁将其分为"一般法理学"(GeneralJurisprudence)和"特殊法理学"(ParticularJurisprudence).一般法理学,又可称为"比较法理学"(ComparativeJurisprudence)或"实证法哲学(PhilosophyofPositiveLaw),"是对存在的各法律体系制度中的共同原则、概念、特征等进行抽象、分析和阐释.特殊法理学则是研究一个任何实际法律体系或其任何一部分的科学,是关于一个具体法律体系的"法律的知识"

关于奥斯丁其实证法学的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法理学方面有关论文范本
450;其适用艺术,例如对罗马法的研究.奥斯丁认为,虽然法律的每种体系有它特殊的和不同的性质,但在各种体系中存在其共通的原则、概念和特征;这些共通的原则中有很多对所有体系-简陋社会的贫乏的和粗糙的体系及文雅的公社的丰富的和成熟的体系-是共通的.因此,奥斯丁认为所谓"法理学"应是对一般法理学的研究.

五、分析实证主义的影响

随着奥斯丁著作的出版和传播,奥斯丁的思想开始影响以至于支配英国法理学,并由此形成了英国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传统.著名法学家荷兰德和萨尔蒙德都是奥斯丁的追随者.进入20世纪之后,汉斯凯尔森继承和发挥了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原则,并糅合新康德主义哲学,建立了新的实证主义法学--纯粹法学;亨利哈特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与语义分析哲学融合,建立了新分析法学,[11]影响直至当代.

参考文献:

[1][2][英]约翰奥斯丁.法学讲演录(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1,45.

[3][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2002:1.

[4]亢爱青.奥斯丁及其实证分析法学-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历史解读[J].当代法学,2001,(3).

[5][11]张文显.二十世纪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9,72-73.

[6]郭飞.命令理论与义务的证成[D].西南政法大学,2008.

[7][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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