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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奥斯丁其实证法学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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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约翰奥斯丁被誉为英国现代法理学之父,一生坎坷,饱受病痛折磨.在边沁的影响下,他开创了分析实证法学,发展了"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命题,他进一步对法律和道德进行了严格区分,提出了"恶法亦法",并提出了法理学研究的范围.对现代法学影响至深.

关 键 词:约翰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法理学

一、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17901859)其人其著


怎么写法理学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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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出生于英国索福克郡一个富裕的磨坊主家庭,16岁应征入伍,22岁退役.这5年的军旅生涯对奥斯丁的性格留有深刻的痕迹."终其一生,奥斯丁都保持着对军人品质的强烈共鸣和尊重等不失对权威和纪律的尊重以及坦率与忠诚."[1]对权威和纪律的尊重和服从是军人的天职,所以奥斯丁能够提出法律命令说,与他的军旅生涯是有关系的.此后,奥斯丁便埋头学习法律,准备从事律师业务,并于1818年正式成为一名律师.然而,奥斯丁不仅身体上无法负荷这项工作,而且他的思想结构、他的高度敏感性格更使得他不能胜任这项工作.1825年他放弃律师职业.

1826年,英国伦敦大学建立,奥斯丁受邀担任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他满怀热情地接受了法理学主讲这一职位邀请,为了作准备,他与他的妻子萨拉(Sarah)一起迁到波恩,在那里自学德语,研究德国学者在罗马法方面的历史著作,阅读了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和萨维尼(FriedrichCarlvonSavigny,1779-1861)的最近著作.1828年奥斯丁返回伦敦大学从事教学,在他的听众中,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乔治科恩威尔刘易斯(GeeCornwellLewis,1806-1863)(他后来与奥斯丁一起成为驻马耳他大使)、约翰隆米尼爵士(SirJohnRomilly,1802-1874)和威廉埃拉爵士(SirWilliamErle,1793-1880),所有这些人后来都成为杰出的改革家.奥斯丁不善演讲,对学生没有吸引力,选修他课程的学生少,这门课程只开了四次,便于1833年6月停止授课.1832年他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放弃了其主讲职位,同年出版了《法理学的范围》(TheProvince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这是他的讲义的第一部分的扩充本.据他的妻子萨拉讲奥斯丁对他在法理学主讲职位上的失败感到极度沮丧.奥斯丁曾说"我出生于这样一个不合时宜的时代和场合,而我或许应该是一个12世纪的学校教师--或者是一个德国教授."[2]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CriminalLaw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TheRoyalCriminalLawandProcedureCommission)成员.1834年,在英国内殿律师协会开设法理学讲座.讲座效果同在伦敦大学一样.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终其一生,糟糕的身体状况一直影响着他的法学研究.1859年在英国维布里奇去世.

奥斯丁生前发表的唯一著作就是他在伦敦大学授课的前六篇讲义,即《法理学的范围》.她是集中反映了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思想,是分析法学(analyticaljurisprudence)的纲领性、旗帜性的文献.[3]奥斯丁去世后,他夫人在朋友们建议下,负责编辑出版奥斯丁的全部授课讲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作为自始至终听取奥斯丁授课的学生,参与了编辑工作,并贡献了极有价值的原始讲义笔记.编辑尚未完成,奥斯丁夫人也在1867年与世长辞.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LecturesonJurisprudenceorthePhilosophyofPositiveLaw)一书,最终由其生前好友、著名律师罗伯特坎贝尔(RobertCampbell)完成编辑,并于1869年出版的.

二、奥斯丁所处的时代背景

奥斯丁主要生活在19世纪上半叶.这段时期正是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的巩固、上升时期.经济上,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于世纪二三十年代基本完成.政治上,英国资本主义国家体制已经大体建立,并于1793年参加反法同盟.拿破仑战争结束后,英国出现经济大萧条,阶级矛盾尖锐化,发生了1832年议会改革等一系列运动,使得英国的政党制度、政府结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有显著的发展并趋于成熟,并出现了一批为成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辩护的自由资本主义思想家.从奥斯丁强调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难看出,奥斯丁顺应了当时社会的政治需求,以维护和巩固资本主义的新生制度和秩序.[4]

工业革命的进行,极大地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方面一系列的伟大发现,促使人们将自然科学所采用的方法论和认识论,仔细观察经验事实与感觉材料和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与此相呼应,在法律领域里,出现了对古典自然法学的反动,反对传统的、散乱的,依附于神学、伦理学的不确定之法的运动.19世纪初,以法、德等国为首的法典编纂运动方兴未艾,冲击着有古老判例法传统的英国.当时英国积累了大量的判例,法律杂乱无章、模糊不清,不利于法律秩序的建立.奥斯丁的分析实证的方法论思想,亦有其独特的哲学背景.英国自17世纪以来就有着经验主义的哲学传统.以贝克莱、休谟为代表,主张"存在即感知","物为观念的集合".奥斯丁认为法理学乃是关注实在法的科学的思想,即是对英国传统经验主义哲学的承继和新利用.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英法两国哲学界和整个科学界出现了一股实证主义运动.实证主义者反对形而上学,而把自己严格限制于经验的观察--描述或记录事实,排除价值考虑,而主张"中立哲学".这种哲学渗透到了所有的科学领域,在整个学术界得到了普遍胜利,对法学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5]三、奥斯丁法学思想的主要来源

(一)霍布斯

霍布斯生活的年代要早于奥斯丁100多年,但奥斯丁承认自己得益于霍布斯的理论.奥斯丁对霍布斯的继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奥斯丁继承了霍布斯的语言分析理论,认为语言作为人的建构,如果不能清晰地使用,则会造成很多无谓的争论甚至战争.比如,霍布斯首先提出了所谓"隐喻的意义下运用语词."在谈及语言的滥用时,霍布斯声称,"等语言也有四种滥用.第一是用词意义不准,表达思想错误.他们用这些语词把他们从未构想过的东西表达为自己的概念,因而欺骗了自己.第二是在隐喻的意义下运用语词--也就是不按规定的意义运用,因而欺骗了别人.第三是用语词把并非自己意愿的事物宣称为自己的意愿.第四是用语言来互相伤害."而在谈及推理所使用的语词时,霍布斯强调:"一个人在推理时必须注意语词等所以这类的名词从来就不能用作任何推理的真实基础,比喻或隐喻也是这样."众所周知,奥斯丁在划分实定法的范围时,实际上就是要把这种对语词的模糊化运用剔除出去.二,奥斯丁继承了霍布斯的法律命令理论,认为主权者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或明示或间接默认.[6]

(二)边沁

边沁和奥斯丁的关系非常密切,青年奥斯丁曾经对边沁宣布,"我是你真正的信徒,"他早期全心支持边沁的宪政激进主义,但到开始准备他的讲义时,边沁的这一热情似乎已经减退了.[7]在边沁的主要法理学手稿于20世纪30年代出版以前,人们一直认为奥斯丁是"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现在虽然学术界不再说奥斯丁是"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但是仍然一致认为他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创始人.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为分析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边沁也是分析法学事实上的原创者,他的思想对奥斯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边沁以功利主义为基点,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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