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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财权和事权分配上的.中央政府要承担国防、外交、中央机关行政费用等事权,地方政府则有供给地方公共物品等相对独立的事权.事权的相对独立必然要求相对独立的财权,因此中央政府必须授予地方政府税收和举债的权力.可见,明晰事权,并赋予地方政府税收和举债的财权,是事权和财权对等的条件.然而,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迅速提高到1994年的55.7%,并且从改革到现在,这一比重一直都在50%以上,另一方面,地方税收严重缺失,财力大幅度下降,由1994年之前占财政收入70%以上下降到50%以下.并且在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导致了地方政府在税收减少的同时预算支出相对增加,形成了地方政府本级收入和预算支出之间的巨大差额,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的矛盾.为了筹措资金,地方政府不仅通过名目繁多的收费形成了预算外收入,而且通过行政干预大幅向国有银行借贷导致国有银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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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强化和税费改革的实施加剧了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1998年,国家取消了20000多种不同类型的政府收费,地方财政收入急剧下降.其后,以政府为主导、以化解不良资产为核心的国有银行产权改革逐步推行,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基本被剥夺,隐性债务问题进一步突出.

3.2009年,为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法理基础和约束机制缺位的情况下,出现了“准国债”形式的地方债.由于事权与财权不匹配,隐性债务问题日益突出,以及要配合2008年以来中央扩张的财政政策,中央政府只有在制度缺位的情况下给予地方政府举债权.2009年地方债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这使信用和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发行过程中人为限制了发行期限和发行规模,使得地方债具有“国债”形式.这样贸然推出的地方债只不过是金融危机下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应急措施,而非制度性安排.

可见,通过发行市政债券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财政制约.打破财政制约的关键在于要实现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地方债务的显性化以及逐步实现财政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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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债券发行的金融体制研究

1.国内的债券市场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券.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出于实际的需要,只得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因此产生了“准市政债券”,它是地方政府通过设立隶属企业作为发债主体申请发行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最早进行“准市政债券”尝试的上海市于1992年成立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城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其申请发行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就属于这一类型.随后,这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依据1998―2002年发行的企业债券目录,在这一期间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准市政债券”所占的份额约占总发行额的20%.“准市政债券”的出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使得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出现了混乱,产生了各种变相和隐蔽的地方债务融资行为,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并且,目前的准市政债券相关的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如政企不分很严重,偿还机制不完善、债券规模小等,需要进行相关的改革.

2.“准国债”形式的市政债券无法实现利率市场化.2009年发行的“国债”形式的地方债曾一度跌破发行价,二级市场交易基本为零.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其利率最高只有1.82%,远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3.33%.地方债有长期促进财政预算的重任,其潜在发行规模远不止2009年的2000亿元,而眼下采用的过渡模式,即由中央财政代偿,迟早要让位于地方政府自担其责,这一比照国债定价的方式必将难以取信于市场.因此,只有实现利率市场化,作为新生事物的地方债才能实现其初衷.

三、我国发行市政债券的政策建议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的背景下,发行市政债券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有别于发达国家的财政和金融体制,决定了发行市政债券是复杂且敏感的问题.要通过发行市政债券来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就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市政债券发行体系.

(一)市政债券市场的制度框架

一是必须明确市政债券的发行规模,即以赤字预算规模为前提来确定市政债券规模,二是明确规定哪一级地方政府有发行资格,并对其发行规模加以控制,三是明确规定批准发行的机构是中央政府,或者是上一级政府,四是发行市政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要严格规定,五是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六是必须规定还款办法和期限,七是明确法律责任.

(二)关于发行市政债券的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市政债券的发行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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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修改《预算法》、《证券法》及相关的财政法规,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地方政府发债主体的地位,使得地方政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发行人,规定市政债券的税收优惠及范围.其次,出台《地方公债法》,对市政债券的发债主体资格、发债申请及审批、适债范围、发债方式、发债规模以及偿债机制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保证市政债券的规范性.

2.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事权和财权不平衡,中央集中了全国财政收入的60%,而事权仍然维持在原来的中央占40%,地方占60%的格局,使得地方政府以40%的财政收入行使了60%的职权.此外,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不够独立,预算约束等形同虚设,往往是中央财政成为地方负债最终的债务人,这些都与市政债券发行中地方政府作为发行人是不相称的,需要中央和地方进行更多的改革与协调,明确各自的权责,既使得市政债券的主体得以确立,同时中央的宏观调控又能发挥应有的效果.

3.建立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当前地方政府仍然未形成合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冲动往往会倾向于扩大举债规模,而相关的责任匹配、债务偿还等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使得市政债券的发行具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应该加大信息披露,发挥公众对于市政债券的监督作用.

4.大力发展市政债券的中介机构.在债券市场中,信用评级机构、保险机构等对于债券的发行都十分关键,应加强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培育,以增加他们的独立性,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债券市场的相关信息,减少信用风险,在市政债券的发行中逐步引用债券保险机制,提高市政债券的清偿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5.应逐步推进我国的市政债券发行.可以选择先在一些城市进行试点,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当前我国相关制度建设仍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广收益债券,争取对特定的项目进行债券融资,类似于我国已经存在的“准市政债券”,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发展到一般责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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