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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方面作出较大修改,其中几条新规定引起争议,尤其是律师法超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大争议;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律师法的修改是合宪的,是有效的,是应该遵守的,

[关 键 词]律师法;修改;宪法学;应然;思考

[作者简介]蔡清良,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福建漳州363000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10-0148-04

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在2001年为了与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作了修改,在2007年10月28日作了第2次修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与2001年的修订相比较,这次是有较多突破、有较大进步的一次修改,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律师法修改的宪法学意义

这次律师法修订对于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经验,这次律师法修订的宪法学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律师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举措.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治理者应该为人民服务.现代代议制使得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产生分离,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变异,我们必须坚持、发展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不仅要依靠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也要发挥律师、律师制度的重要作用,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并不像司法人员那样代表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是向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依法执行职务,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发扬.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充分说明,只有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才能为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供重要保障.

(二)修改律师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现行宪法载明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提出依法治国的治理理念,实际上就是依宪治国,即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保护,其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制权.权力的制约除需要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外,社会力量也是一种很重要的制约力量.律师作为社会力量中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能够通过自己的工作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和一些滥用权力的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除了靠公、检、法权力机关来维护外,一支越来越活跃的律师队伍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从民事还是从刑事方面来说,律师在维护法治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好的律师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力滥用,让权力回到正常的轨道,这样权力的行使只能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个人意志为依据,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

(三)修改律师法为维护人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现行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而司法人权即人权在司法领域的表现,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国际社会人权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十分重视司法人权的保障.我国律师对司法人权的维护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点在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在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滥用权力、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律师做到有效地介入,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行政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有权阶层随意滥用权力、随意假借权力满足私欲的社会决不是法治社会,律师通过自己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力滥用,让权力回到正常的轨道,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此外,律师在执行阶段,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同样对维护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是司法人权的捍卫者,是司法公正的坚强卫士,好的律师制度是维护人权的有力制度保障.

二、律师法修改的合宪性思考

(一)从律师法修改的机关看,符合宪法的规定,修改具有正当性.律师法的正当性来自于宪法的规制.在伦理学上讲,正当性是指符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也是指社会对这一行为的肯定评价.律师法如没有正当性就难以在实践中实现其法律价值.律师法的正当性表现在立法权的合法性上,即修定律师法的立法主体是否具有立法权.也就是说律师法的修改应遵循立法权力的宪法规制,严格按照宪法所分配的立法权力进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司法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律师法的有权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出现了超越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实际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款先在律师法进行修改,而这些条款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抵触,所以从修改机关的权限看,本次律师法修改并不违反宪法.笔者认为,这次律师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属有权修改,符合宪法的规定,具有正当性.

(二)律师法修改过程的民主性体现了宪法的人民主权和民主原则.律师法修改过程的民主性体现了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所谓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一切国家事务、一切政府决策、一切立法和适用法律行为都应经人民同意,受人民监督.一切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都应符合人民的利益,也正因为此,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根据这些宪法和法律原则,律师法修改不能是管理者自己对自己的利益的重新安排,而应把立法与法律修改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权原则,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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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过程的民主性体现了宪法的民主原则.第一,本次修改草案曾向社会征求意见,使得这部修改后的律师法有了很大改进.不仅全国律师协会拿出了自己的律师法修改版,有的律师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元欣律师就提出了一整套修改方案,并且将自己的修改理由在修改方案中进行了说明;吕良彪律师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法》的演讲说出了许多律师的心声;有的律师还与立法者进行了沟通.这些都体现了民众参与立法的民主精神.法学界及其他学人也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专家学者对律师法修改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分析修改草案的利弊得失,闪烁着真理的光芒,体现了法治的光辉.

(三)律师法修改的内容符合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3款明文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人权保障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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