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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相关论文范文文献,与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实践其问题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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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关系、高校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司法能动与高校自治的关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其凸显的实质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在受案范围方面,其不仅范围过窄,且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清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究竟何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拓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仍有许多模糊的地方,如事实行为是否可诉,证明行为是否可诉,纯程序性的行为是否可诉等,都不十分清楚).此外,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审查标准,裁判制度,以及公共行政的监督等方面都有许多不足.回顾这近十五年来的司法审判经验表明,对与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紧密相关的《行政诉讼法》予以立法的完善和革新已是势在必行.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正如前文所述,受案范围问题已成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最大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并扩大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定权利之诉”发展到“利益之诉”,凡是受行政机关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提起个人的权利救济已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而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持续推进,人们受行政法保护的权益范畴也必将逐步扩大,除人身权、财产权外,受教育权、劳动权、环境权、获得信息权、奖励权、选举权、出版权等社会性权利和政治权利也逐渐得到行政诉讼法上的保护,成为现实中可救济的权利.因此,我们应突破《行政诉讼法》第2条将诉讼的客体规定为“合法权益”,在第11条又对受案范围作具体列举的制度设置,进一步明确并扩大“合法权益”的内涵(显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将更有利于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但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受案范围的设定也必须考虑各种制约因素,如法院的能力,行政诉讼外其他渠道的发达与否,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社会的需求以及违宪审查的完备程度等),从而为法院受理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公务法人制度”,扩大《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一直处于传统权力观念极其浓厚的社会制度环境中,加之我国公法制度的不完善,我国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主要限于国家行政,《行政诉讼法》上的行政主体也被限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将其他公务组织及其实施的公共行政行为排除在监督之外(大体上公务组织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承担某种专门公共职能的社团,如行业协会、工青妇一类社会团体.二是行政性公司,如煤气公司、烟草专卖公司等;三是公营造物,如国立大学、国家医疗单位等).然而,现代社会的发展早已突破传统的“国家——臣民”或“国家——公民”的二元社会结果,公权力不再由国家所垄断,而是越来越多地向社会转移.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以及政府机构和职能转变,生长出大量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它们事实上享有和行使着行政管理职权,并承担着一定领域、一定事项的公共管理职能.显然,行政诉讼应将这些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公务组织纳入其调整范围,而不能任其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对此,我们建议应在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中引入“公务法人”制度,以扩大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从而适应公权力向社会转移的时代趋势.[8]“公务法人”制度建立后,也将彻底地解决高等院校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行政诉讼法中的被告资格问题.

(三)明确司法审查标准,为法院的行政审判提供可操作的依据

司法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应在何种程度或深度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法院的审查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法官的审查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一点在前文的案件分析中已得到了充分展现.

为确保行政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以及合理平衡司法审查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立法确需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我们认为,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考虑确立我国法院的审查标准:首先应根据问题性质的不同(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确立不同的审查标准;其次,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深度应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调适.如果将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标准划分为严格、合理和尊重,那么其相对应的就应是低度自由裁量权,中度自由裁量权和高度自由裁量权.最后,法院的司法审查还应因诉讼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同时,考虑到我国行政行为实施的情况,我们也建议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督.具体到高等教育行政诉讼中,法院应明确区分高校的学术行为与开除、勒令退学等针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在对高校的学术行为进行审查时,法官应保持足够的审慎和谦抑的态度,而对后者则可施以更为严格的审核标准.此外,法院还应根据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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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类型,选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如在学术性很强的个案中(如刘燕文案),应只作合法性、程序性审查,而对学校的一般管理行为则可采取合理性、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予以审查.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已经走过了将近十五个年头,也正是藉由这一司法审判实践的大胆突破,推动高等教育行政诉讼之勃兴,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系统反思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良好契机.相信认真总结、研究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及其经验,将对我们今后修订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产生重要的作用.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将反过来促进我们的司法审判活动更为规范、公正、有序地进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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