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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着作类论文范例,与查文抄袭网站高港区中小学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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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图的案例,属於事实性,描述性的东西,实质近似的要求度就会很高.

谢铭洋教授:

德国法和美国法在这方面有很大的落差,德国法在自由使用方面,规定可以不经由原作者的同意将自己新作品公开,所以他们对於借助别人的着作,进行自己的创作宽容度是很高的.

萧雄淋律师:

首先,刚才熊法官提到了智慧财产法院的意见集中化与专业化,我认为这有好处,也有很大的缺点.在过去没有智慧财产法院的时代,其实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和台湾高等法院都有智慧财产权专庭审理,他们对着作权法也都非常熟悉,我当时在那边开庭不会觉得法官专业度不够,倒是目前的智慧财产法院的集中审理之後,有意见过於单一的情形产生,部分法官对於专业过於自信,缺乏多元进步的动力,不如过去专业法庭的法官虚心努力求进.而且智慧财产法院包办民庭一,二审,就是那几个法官,在当事人审级利益上,实在不妥.再者,叫花莲,台东及中南部的原告或被告,千里迢迢赶赴板桥智慧财产权法院来开庭也十分不便,不但提起诉讼不易,即使应诉亦颇困难,此种管辖制度之不健全可能成为实现正当权利之障碍.

至於有关实质近似的问题,是着作权法的核心问题,然而没有实际看原告和被告文字或图片的比对,以及参阅笔录和双方的攻击防御方法,光看判决,有时真的隔靴骚痒,不知从何谈起.因为判决通常谈的都是原则,有时案例真正争点,单凭判决书看不出来的.而且一审判决的争点,与二审判决的争点,又有出入,必须同时比较.

我认为研究判决的实质近似问题,很需要去做原始图样或文章的比对,我们目前整理出来的判决,有图案可以比对,而且又是判决确定的案子,只有金鱼案.刚刚赖律师似乎提到接触这个要件没必要性,我认为这个要件很重要,因为两个人在同一地点,同一角度拍照风景,可能照片会一样,这就有探讨照片接触与否之实益.再者,就拿摄影着作来说,依照照片来绘画,日本法认为这是「美术的异种复制」,用改作来处理,但若别人照片照的是原物,我也针对原物来画画,就不构成改作.为保护被告免於因意外侵害他人着作而遭受惩罚,同时也便於原告得以举证证明被告抄袭,所以接触的要件很重要,要证明被告有「抄袭」,一定要证明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证据.

在金鱼案第一审判决书(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34号刑事判决)的侵害认定,就是根据美国法上着作权侵害之判断要件来的,即「接触」和「实质近似」是两个独立的要件,除非是出现「显然相同(strikingsimilarity)」的情形,才无须证明「接触」.而显然雷同,在第一审判决也提到,「其相近似程度,以一般人类生活经验观之,二着作绝无可能系由来於巧合,个别独立创作或使用相同来源:例如二着作间的相同部分,包括非出於巧合或共同合法来源之共同错误或共同瑕疵等抄袭痕迹」.美国着作权法着名学者Patry认为,「显然相同」,是两者的相似,在质与量部分,是超过实质近似的,也就是两着作要有特殊相似,此相似必须具有唯一而与众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的相似,而且必须具有复杂的性质.现在金鱼案牵涉到一个问题是,到底两造作品有没有构成超越实质近似的「显然雷同」第一审判决认为不构成,二审法院则认为似乎认为显然雷同,无须再考虑有无接触.各位可以看看金鱼案告诉人的海报,这是7位学生共同设计的毕业海报,被起诉的只有海报最右上角的那条小鱼,这小鱼也许只占这张海报的百分之一.一般我国实务见解(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号图样以决定是否构成侵害.

谢铭洋老师:

是当事人只主张这条鱼吗因为橙果设计公司包装盒上的图案和海报上其他鱼也很类似.

熊诵梅法官:

其实原告这张海报非常大,从我们判决附件当中就可以看到这张海报的图,右上角那条金鱼,实际大小就和附件中的图是一样的,我们认定这条金鱼是独立的着作,各位可以看100年度刑智上诉字第39号判决,告诉人在设计海报的工作中,专门负责画那条鱼,这条鱼後来不只用在海报上,也有用在杯子,书卡,DVD等等.

萧雄淋律师:

这个部分我的看法是,在诉讼中争执的就是海报,其他东西并没有作证据提示,阅卷也没有阅到这些杯子,书卡,DVD.判决书的鱼,是告诉人海报的鱼,不是杯子,书卡,DVD的鱼,如果说这条鱼独立在杯子,书卡,DVD出现,起诉书和判决书不应仅拿告诉人海报取出一小角的鱼来和被告的鱼作比对.而且在诉讼中检察官应以杯子,书卡,DVD的鱼作论告基础,但是这些都没有.被告和辩护人根本没有注意到杯子,书卡,DVD有没有这条鱼,根本无从答辩起,这样的判决对被告是突袭性裁判.

熊诵梅法官:

告诉人其实只主张他的作品被侵权,针对那条鱼起诉的其实是检察官,检察官最後是将2条鱼放大贴合,所以一审的起诉书看来,这两条鱼是非常近似的.我没有这麽做,我就用实际的大小来比对.是因为它可独立分离所以才认定它是一个单一着作.

萧雄淋律师:

若是按照整体观念或感觉,怎麽能从海报中截出一块来比对呢

熊诵梅法官:

主要是要让大家知道,起诉的着作是那条鱼,而不是整张海报.我们也必须以检察官起诉的范围为主.右上角这条鱼是最原始的,其他海报上的鱼都是跟着这条鱼做的改变.这条鱼的设计是告诉人独立完成的,其他同学则负责行销等等的工作.

萧雄淋律师:

这条鱼呈现的方式是以海报来呈现的,我的意思是,共同着作应该以公开发表的时间点为主而形成着作,若是以熊法官的理论来说,如果一个人先绘一张图,再并到另一个人的大图上,先绘的是独立着作,则绘图就没有共同着作的可能.我的看法是,在公开发表的时间点上,两个人以上就该图有成立共同着作的意思,都形成共同着作.就该发表的图被抄袭,应以该发表的图整体来主张,而不是由个别的图来主张.况就本件交互诘问的证据上显示,这张海报是7位学生的毕业展,告诉人在这7位学生中,是成绩中等,既然是毕业展,怎麽可能其他人都无创作如果其他人都无创作,那麽告诉人的成绩怎麽可能只是这7人中的中等而已,这违反常理.

赖文智律师:

我认为这就很像弯弯的绘本一样.这个案例是先有鱼的设计,才用在海报上,而不是海报本身就是美术着作.告诉人主张侵权的就是这条鱼,只是在举证的时候提出经过具体呈现後的海报.

熊诵梅法官:

是的,单一着作就是可得分离且可独立表现作者创意之着作.用契约关系去约定大家都是共同着作人是可以的,但是这件案子并没有这样约定,证人也都证实这条鱼就是告诉人画的.

赖文智律师:

我举弯弯的例子,弯弯要和厂商合作的时候,已经有了漫画人物的具体形象了,厂商如果愿意出大钱,弯弯就帮商品整个做设计,若厂商不愿意花大钱,那弯弯就只会让他们使用那几个图样.所以这件案子的关键在於,这条鱼本身就已经是美术着作了,问题不是出在海报或杯子,後续都是经由原始的着作去更动的.

熊诵梅法官:

是的,海报或杯子都是那条鱼的不同利用型态而已,从这个角度更可以证明那条鱼就是单一着作.

萧雄淋律师:

但是原始那条鱼的图样并没有经过公开发表,我们所看到的一直都是这张海报.

李治安助理教授:

如果海报上的鱼是单一着作的话,那海报上其他同学画的花,草等就也是个别的单一着作,假设被告今天重制的是整张海报,海报的其他部分是由别的同学绘制的,那就是同时侵害了好几个着作.此时,将海报认定为单一着作及将那条鱼认定为单一着作的一个差别在於法院适用第88条第3项在酌定损害赔偿时,侵害着作的个数会有非常不同的结果,换句话说,被认定侵权的被告如依88条第3项负损害赔偿责任,相较於将海报认定为单一着作的计算方法而言,将鱼及其他图案认定为单一着作会使被告的损害赔偿额增加好几倍.

陈晓慧助理教授:

我们在利用别人着作的时候,不需要完全重制,有时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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