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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1-0000-01

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早已存在,但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把婚姻作为保有性生活并组建家庭的唯一合法途径,排斥婚姻之外的其他两性结合方式.非婚同居作为传统婚姻模式之外的生活方式,长久以来我国对其都是采取回避的态度.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达以及科学文化技术的日益发展,人们开始接受并习惯婚姻之外的两性结合方式,非婚同居开始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就非婚同居问题,现今在我国国内还没有相关立法,本文通过对非婚同居立法模式的研究,提出对我国非婚同居制度构建的设想.

非婚同居制度概述

非婚同居概念

非婚同居,就其词义可以理解为没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如此理解,非婚同居所囊括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诸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重婚等都属此类.然而,本文在此对非婚同居则采取一种较为狭义的概念,即非婚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共同生活方式.由此得出非婚同居的实质是:非基于婚姻关系而同居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的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1]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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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1.非婚同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广义的同居包含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也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同居,而非婚同居仅包括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同居.在主体方面,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

2.同居双方均无配偶

非婚同居不同于违反法律的两性关系,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等.非婚同居虽然不受我国现行法律调整,但是也未被法律所禁止.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非婚同居不具有违法性,因此,要求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有既存的婚姻关系,也不得有其他的较为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

3、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

非婚同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关系,是双方完全自愿选择的结果,任何欺诈、胁迫等不符合自愿的同居均不属于非婚同居.当同居期间双方无法合意继续存续该同居关系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4.同居生活达一定的期限

目前各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成立均要求达到法定的期限,但各国规定的期限并不相同.如丹麦法律规定期限为3年,且期间无明显中断;而南斯拉夫法律对此没有采取确切的规定,仅要求同居必须“长时间”进行,临时的且不固定的非婚同居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也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法律保护的非婚同居具有持续性,是不同于通奸等其他性关系的一种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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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内部效力

第一方面:人身关系.非婚同居既不是婚姻关系,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它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非婚同居伴侣关系的新型身份关系.在这种新型的身份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法律确认了非婚同居关系的松散性,认为非婚同居伴侣不必像夫妻一样负有违反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法定赔偿责任.但也不代表法律就鼓励非婚同居伴侣违反忠实义务.

基于非婚同居伴侣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利益,应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有日常家事代理权.非婚同居当事人因同居的日常生活事务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关系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非婚同居一方滥用该代理权的,其代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方面:财产关系.法律一般不干涉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制,同居双方可以约定同居期间适用何种形式的财产制、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的方式等.对于同居期间没有约定财产制的,在同居关系终止导致财产纠纷时,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财产制规则分割当事人的财产.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具体而言,“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同居前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等价值特别大的除外”.[2]法院可以在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作适当分割.

2.外部效力

(1)人身关系

第一,非婚同居不同于婚姻,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同时,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对方亲属之间不产生姻亲关系,因此,同居双方无姻亲的权利义务.但是,“非婚同居为登记伴侣,可以以‘登记伴侣’的身份享受相当于婚姻配偶或家庭成员的某些待遇.例如到医院探病、到监狱探监、休假、调动、购物和旅行优惠等等”.[3]

第二,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寻求救助的权利.非婚同居虽不同于婚姻,但是“共同生活”是其共同的特征,存在婚姻生活中的家庭暴力同样可能存在于非婚同居中.出于保护同居者利益的目的,我们应将非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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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在家庭暴力相关立法中加以明确,也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专门规定针对非婚同居者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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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关系

第一,非婚同居期间非婚同居伴侣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因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向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包括维持日常共同生活所必要的衣食住行开支、日常用品的购置、合理的医疗保健支出、文化娱乐消费等.规定“非婚同居期间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4]符合公平原则,并且与非婚同居财产制中的规定相对应.

第二,非婚同居伴侣有对共同居住房屋的优先承租权.在国外,已有许多国家立法通过限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为非承租人一方非婚同居者提供了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即“如果非婚同居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以一方名义租赁的房屋,当作为承租人的一方死亡或者放弃租赁权时,非承租人一方非婚同居伴侣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5]在我国,为保障非婚同居关系中不具有租赁权一方的利益,应该借鉴这一制度.但是要做一些改进,即在非婚同居关系中作为承租人的一方死亡或者放弃租赁权的情形下,允许非承租人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而不是继续承租,从而放宽对出租人过于严格的限制.

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

根据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将非婚同居终止分为:法定终止、合意解除和当然终止.法定终止包括:按照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的一般原则,不符合认定标准导致事实伴侣关系的终止;按照区别于婚姻的登记制,经登记程序而终止.合意解除,指双方经合意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进行登记.当然终止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导致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或由于同居当事人双方结婚,同居关系转变为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关系终止.“对于当事人诉请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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