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再思考_会计审计论文

时间:2021-07-0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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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词:

自建国以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为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财政转移支付是一个国家为了消除地区间财政不均衡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实施的一项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制度,它是我国中央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富裕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
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新修订实施,为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支付提供了新的要求和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第32条第3款)。当前,全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性发展时期,在这种形势下,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是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步伐,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一、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我国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尽完善,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正确评价和进一步创新发展。
我国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促进各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二是专项转移支付,旨在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自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以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民族地区政府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公共事业建设和稳定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情况下,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应该进一步创新发展,以此来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还没有实行形式上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民族地区是我国的生态屏障、大江大河源头、主要的能源资源输出地,甚至劳动力输出地。在国家发展全局上,民族地区的贡献和作用不是体现在创造GDP的多少上,更多体现在对东部发达地区的能源资源保障上、国家的边防巩固上、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也就是说,更多地的体现在为东部发达地区和国家提供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上,东部发达地区理应让这些地区共享发展成果。现行财政体制,中央先统一收上来,然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到民族地区,一定程度代替东部发达地区实现了横向转移支付。目前实行的全国对口支援新疆、西藏,有了实物量的规定,即东部发达省市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援新疆、西藏的建设,有点横向转移支付的特点,但行政命令的痕迹很明显。从长远看,还需要通过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政策设计,使东部发达地区心服口服的按制度执行更好。
为了更好的发挥转移支付制度的横向均衡作用,提高财政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可以制定专门的《民族自治地区转移支付暂行条例》,针对民族地区设计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两种形式。专项转移支付可以保留过去对民族地区的一些特色项目,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全国人大要抓紧《转移支付法》立法,财政部、国家民委应该着手制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条例》,增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的约束,理顺专项转移支付中的各项工作机制和程序,做到制度公开透明,一切按制度进行,减少执行过程中随意性。
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保证民族地区财政提供全国平均水平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平衡民族地方财政预算。8个民族省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无偿拨付,民族省区外的自治州、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所在省级财政参照民族省区的标准拨付;同时还应考虑到民族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专项转移支付应该主要针对民族地区内的偏远落后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缩小民族地区内部的差距。在《暂行条例》中应该规范资金分配的原则和程序,完善省区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免除一些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简化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在民族地区先行一步。
在转移支付的管理方式上,一是对大多数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采取“因素法”与“基数法”相结合、以“因素法”为主的分配方法确定拨款数额。选取的因素应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设立的计算公式应做到规范、简便,要准确反映因素量化的要求。分配过程中更多地考虑与政策相关的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避免民族地区形成依赖心理。对部分项目可以考虑由中央确定使用方向、按因素法分配,具体项目由民族地区自己确定,由现行的项目审批制改为项目备案制。二是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力求解决资金挪用和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并且逐步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实现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动态监控。
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包括财政内部监督、民族地区政府内部监督和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总之,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改变了以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讨价还价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减少了中央对地方补助数额确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增强了财政管理的系统性、合理性,近年来,随着国家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民族社会各项工作都有了提高,更加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1]余振、达哇才仁:《中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
[3]雷振扬:《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均衡效应研究——兼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
[4]王倩倩、薛天光:《民族自治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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