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监督的效力_会计审计论文

时间:2021-06-24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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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词:

会计的监督职能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的方方面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工作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已经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会计监督的概述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将其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督促、落实法律规定所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他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他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单位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的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正是履行了外部监督职权,同时也就具有了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严正规定:“公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受《会计法》的保护。
二、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使得会计人员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的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后,仍旧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
(2)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行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以至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3)企业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单位的会计工作受制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
(4)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企业的会计部门和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虽然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有的还无证上岗。其次,会计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较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违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这样将增加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就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才能实施会计监督。
(2)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羊来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地位,为会计工作者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3)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已经颁布了新的《会计法》,但相关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不能很快提高新《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因此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使会计监督真正作到有法可依。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了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规范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了主体权利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委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综上所述,强化和完善会计监督体制,是我国实行的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营造良好的会计工作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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