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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武松是一个被人们视为英雄的文学人物形象,对武松的形象进行法律评论,可以丰富武松英雄符号的多重意义.武松的行为受到封建社会人们的同情和支持,究其原因在于武松为兄复仇的行为合乎封建情理.以现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武松的人物形象是复杂的,其江湖义气应被当代法律文化所屏弃,但其积极向上的文化价值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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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4-03

2010年5月中国经济周刊发表了南开大学人文学者裴钰的文章《西门庆故里:野百合也有春天》,文章报道了山东阳谷、临清县和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两省三地争夺西门庆故里的旅游竞争纠纷.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的干预下,西门庆故里争夺虽然平息,但该类名人故里争夺事件的频繁发生值得我们反思.到底应该怎样看待历史名著《水浒传》和《金瓶梅》中刻画的武松、西门庆这样的一些人物形象,当代社会人们应该从这些人物形象中吸取什么样的财富?这些问题不仅是文学评论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以前我们往往重视前者、忽视后者,笔者在此从法律视角重新审视和评价《水浒传》中武松这一人物形象,期许向大家展现一个立体型的武松形象,并探讨一下文学人物的法律对待问题.

一、武松是英雄还是罪犯

打虎英雄武松为兄长武大复仇,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沦为杀人犯.老百姓集体为他在衙门求情,知县和府尹念其是“义气烈汉”,重罪轻判,“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终免一死.武松“重情重义、英雄侠胆”的形象不仅受到当时人们的称道,也活在当代人的心中.武松英雄形象的塑造,虽然与作者施耐庵的高超艺术描写有关,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主要是武松的行为符合当时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虽然杀人犯罪,但封建社会的统治规则是,伦理是“本”,法律是“用”,情比法还大,所以在当时老百姓心中,武松成为了英雄.

武松从小父母双亡,由哥哥武大抚养长大,兄弟二人感情深厚.武大是个侏儒,娶了如花似玉的潘金莲,其美貌妻子试图勾引武松不成功后,不久就与西门庆勾搭成奸.在王婆的教唆下,西门庆和潘金莲用砒霜毒死发现奸情的武大.公干回来的武松,觉得哥哥死得蹊跷,上阳谷县衙门状告西门庆与潘金莲合谋杀人.知县因收受西门庆的贿赂,以武松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敷衍他.武松见官府不给主持公道,其后就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为兄报仇雪恨.最后,不管是知县,还是府尹,都认为武松是为兄弟大义复仇杀人,虽然于法不合,于理却是情有可原的,所以故意减轻武松的罪行.我国封建社会很重视“情”对“法”影响,这从提点刑狱司对王婆和武松做出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对于王婆,提点刑狱司的判决是:诱惑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教唆潘金莲毒杀亲夫,之后又叫潘金莲赶走武松,不让武松祭祀亲哥哥,导致武松杀人,乱了伦理,拟判凌迟处死.至于武松,提点刑狱司的判决是:虽然是为兄报仇而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事后也向官府自首,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最后被杖打背部、在脸上刺字并流放两千里之外.从武松减轻刑罚的事实可以看到,武松之所以要为兄报仇,是因为其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强调复仇的道义,《礼记》中讲子夏就复仇之事问孔子,孔子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自古以来,替父母报仇,虽杀人亦不认为有罪.复仇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不得推卸的责任.在儒家纲常礼教的熏染下,人们维护伦常的意识远大于法律.武松从小失去父母,由哥哥一手将他抚养长大,长兄如父.武松为兄弟大义复仇杀人,符合封建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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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老百姓看来,武松是一名英雄.他爱憎分明,嫉恶如仇,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维护着“天道”.所以在兄长被毒杀,官府不主持公道后,必定会用他所认为的公正的方式实现正义.封建社会普通民众面对不公正的审判只能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武松的复仇行为替他们出了一口恶气,揭示被压迫被剥削者的反抗心理.武松“说出了广大平民百姓想说不敢说的话,想做而不敢做的事.这种品格是封建社会中平民百姓特别景仰的.”所以,刚开始不愿惹上官司的街坊邻居也被武松宁愿牺牲自己生命也“替天行道”的大义所感动,纷纷站出来替武松作证和求情.即使是主持审判的贪官,也良心觉得武松的行为合情合理,所以虽不合法,也尽力为武松开拓罪责.但是若依据现在现代法律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我们重新来分析武松形象,他还是英雄吗?

二、法律能否识别好坏

文学以情动人,《水浒传》用武松冲破既定规则束缚的叛逆行径来凸显英雄形象,而法律是一项行为准则,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追求普遍性与稳定性,用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作为社会人,我们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条文本身,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更能理解法律所蕴涵的人性光芒.作为文学人,也不能只是“唯美主义者”,在刻画人物现象中,不仅要以情动人,还要体现理性的力量.因此从法律视野来分析武松形象,可以使我们在对文学作品进行感性欣赏的同时,也进行理性的反思.

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代社会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成为新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另一种学派是分析实证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无关的,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恶法亦法.前者相当于文学流派中的浪漫主义文学,后者相当于批评现实主义文学.在分析实证法学看来,道德与法律相比较,具有感性化和不稳定特征,以情代法会导致无秩序.《水浒传》为了刻画武松的英雄形象,为武松设计了不少打架斗殴的情节,从法律角度看,对于这样一个暴力性的累犯法律不追究是不可能的.正如生活世界不同于文学世界,法律不同于道德.法官不能根据情感来左右司法判决,武松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都是出于故意,犯了故意杀人罪.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管在什么年代都是不合法的,因此,武松就是一个罪犯.法律就是“客观”的规则,与道德“主观”地辨别人们的好坏不同.文学作品为了刻画人物形象,通过夸张、比喻等修辞性手段描述人物,以情感人.法律评价人物则以是否遵守规则来判断,遵守规则者是守法,不遵守者是违法.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对一些优秀古典文学作品进行艺术鉴赏的同时,我们应进行理性的反思,将法律评价与文学评论分离开来.可新自然法学派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人们不可能绝对理性地去评价人物形象,文学中的人物也是来源于生活,中国古代文学大师韩愈就主张提倡“文以载道”,因此,态度决定了法律的疆界,也影响着我们用理性来评价人物形象.《水浒传》中武松复仇前后有两次,一次为兄长,一次为自己.武松第一次报复斗杀西门庆之前,开始是希望借助官府力量名正言顺地将坏人绳之以法,无奈官府收受贿赂,以各种理由搪塞武松的控诉,使武松采取“公力救济”的愿望破灭.在看透了腐败的官场政治后,武松不再寄希望于官府,最后才选择复仇这一私力救济手段.金圣叹在评论这一回时,有一段话,他说:“然则,武松何如人也?曰:‘武松,天人也’”.武松第二次复仇是在孟州血溅鸳鸯楼,共杀了十九口人.在杀夫人和玉兰之前,他说:“一不做,二不休,杀了一百个,也只是这一死.”李卓吾评论说:“恶.”都是杀人行为,为什么评价结果不同,是因为武松的杀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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