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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股东出资瑕疵的理与实务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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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公司法》鼓励股东出资形式的多样性,并许可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会加剧股东出资瑕疵风险.为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同时健全了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守约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的制度设计.准确把握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制度,对于正确理解公司资本制度乃至整个公司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 键 词:股东;出资瑕疵;交易安全;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215-02

1股东出资瑕疵的构成

1.1股东出资瑕疵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是指股东具有虚假、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或公司成立后需要履行出资填补义务的情况.也有观点认为,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或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的情形.

股东出资瑕疵的构成应当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股东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或履行出资义务行为存在瑕疵.具体而言,股东在出资时或出资后实施了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行为;(2)股东出资瑕疵行为违背了《公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股东出资瑕疵行为损害了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利益;(4)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或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瑕疵的规定可以参见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条、二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

1.2股东出资瑕疵行为的类型分析

结合《公司法》规定及实际,笔者试将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分为实体瑕疵和程序瑕疵两大类.

实体出资瑕疵行为包括:(1)股东完全未出资;(2)股东未完全出资,包括未足额出资和未及时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实践中,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此即股东未完全出资;(3)股东出资不实.指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评估价格高于其本身价格的情形;(4)股东在出资后抽逃出资;(5)股东出资的现物之上存在权利负担,可能受到第三方的权利追及;(6)股东出资违背了公司法关于货币与非货币财产比例的规定;(7)股东以《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财产出资.其他如以劳务、债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尚存争议的财产类型出资的,也可能导致出资瑕疵.

程序出资瑕疵行为包括:(1)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2)未依法履行验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船舶等动产出资的,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未交付出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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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此即对股东出资瑕疵行政责任的规定.

股东出资瑕疵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股东出资瑕疵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股东间契约的违背及对公司、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侵害,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更多地表现为民事责任.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界定,涉及到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存续、出资瑕疵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法律关系、出资瑕疵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重大问题.因此,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一直是学界与实务界热切关注的一个公司法命题.按照通说,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包括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资本补足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偿赔偿责任、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等,下文将主要对此进行论述.

(1)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资本补足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若股东拒不履行自己的足额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表达了此意旨.由于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危害了公司资本充实和公司信用,股东补足出资当为应有之义.此外,因股东出资瑕疵行为还可能造成公司利息损失及造成公司商业机会丧失,出资瑕疵股东亦也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和公司能够证明的间接损失.若仅限于补足出资,则不足以遏止股东出资瑕疵行为,并可能导致对其姑息直至危及公司资本制度.因此,笔者以为,出资瑕疵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的规定即表达了这样的立法取向,该条指出: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未出资、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物存在瑕疵,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正瑕疵或补足出资,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此即对出资瑕疵股东资本补足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征求意见稿将损失范围限定为利息损失,可能出于方便操作的阶段性设计及避免出资瑕疵股东责任过重以影响交易等考虑.但为建设市场信用和充分发挥公司制的市场效用长远计,应当加重股东的失信成本和违约成本.笔者建议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损失赔偿以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为宜,或者可以考虑计算双倍利息以示制度的惩罚警示功能.

(2)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偿赔偿责任.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公司的债权人面前,公司为债务人,出资瑕疵股东为次债务人.倘若公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又怠于请求出资瑕疵股东补足差额,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出资瑕疵的股东列为被告,请求其在出资不足的金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范围内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向出资瑕疵的股东主张补偿赔偿权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公司债权人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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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债权合法;②公司不履行其对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要求出资瑕疵股东缴纳出资,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③公司要求出资瑕疵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已到.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偿赔偿责任,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其可以参照合同法与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但其具体运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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