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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股东出资瑕疵的理与实务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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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对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兼顾问题.

由于可能是某个别债权人先行行使代位权,则会出现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但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而且,也可能出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通谋而发生个别清偿.现行法律制度对此并没有防制性措施.考虑到公司债权人在追究出资瑕疵股东清偿责任方面的公平性问题,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和按比例受偿原则得以化解.具体说来,凡是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出资瑕疵股东履行补偿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公示催告愿意对出资瑕疵股东主张补偿赔偿责任的公司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在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可以按照债权人的各自债权比例以及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瑕疵金额,判决出资瑕疵股东在出资瑕疵总金额的幅度以内对各债权人履行补偿赔偿责任.这样,既可将出资瑕疵股东的补充清偿责任锁定在出资瑕疵总金额以内,又可以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

其二,对出资瑕疵股东出资金额的评估问题.

若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形式为货币,则公司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容易计算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瑕疵金额,即在原金额基础上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即可.但若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形式为非货币,因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可能发生变动,则需要重新评估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金额.为保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交由中介机构对出资瑕疵股东原拟出资财产进行现值评估,若评估现值高于原值,以现值计,若等于或低于原值,以原值计.

股东出资瑕疵的理与实务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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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公司法人格被否认时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问题.

公司法人格否认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若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法人格被否认,其法律后果是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出资瑕疵股东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是依照契约建立的资本集合及人的集合,尤其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人合程度更高,股东之间高度信赖.出于对公司人格的珍惜与维护,股东间协议一般都对出资瑕疵股东对守约股东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除股东间协议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立法者对失信股东对守信股东民事责任的关注体现了立法者惩恶扬善、爱憎分明的情怀.

违约股东违约责任的内容可以根据股东间协议及《合同法》规定加以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出资瑕疵股东对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①缴纳出资,包括足额、到位;②赔偿损失,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③如果约定有违约金,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需说明的是,若一个公司的多名股东都存在出资瑕疵行为,则股东间互相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互相抵销.

3股东出资瑕疵与股东资格认定

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方面,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形式条件为股东资格为公众所认知的形式所表现,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一般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且实质条件更为重要.但随着《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的确立,再加之实务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争议的频发,学界逐渐倾向于以形式条件认定股东资格,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交易,保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就出资瑕疵股东而言,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认定其股东资格:

其一,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情节严重,导致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若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复存在.

其二,出资瑕疵未达到导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程度.即使股东存在未出资或出资后又全部抽逃的严重行为,只要出资瑕疵股东仍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条件,包括股东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等公司资料中,或履行了必要的工商登记程序,则应当认定为该股东仍具备股东资格,只是应当依法承担补足出资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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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若出资瑕疵股东拒绝补足出资,又无可用来补足出资的财产并且怠于完成股权出让手续.则此时有两种方案可以考虑.第一种方案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取消出资瑕疵股东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因股东出资瑕疵不能成为公司减资的适当理由,且减资程序复杂,并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此方案并不理想.第二种方案是,公司采取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的方式.即由其他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继续存在,公司资本得以充实,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若追偿失败,替代出资的股东可以主张取得股权抵偿其替代履行的出资.此方案较为科学、合理,但对替代出资的股东可能会有一定风险,如出资瑕疵股东在其他股东替代出资后恶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替代出资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如前所述,两种方案皆有不周全之处,建议《公司法》对此作出规定为宜,比如,公司或守约股东可以催告出资瑕疵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若出资瑕疵股东拒绝履行,则可以强制收购其股权并作过户登记,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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