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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论文范例,与中国与贸易有关的WTO知识产权案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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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对贸易的影响也在加强.除了人们熟知的美国337条款带来的影响外,值得关注的就是近年来发生的中国与贸易有关的WTO知识产权案.本文通过对中国与贸易有关的WTO知识产权案分析,阐明其贸易影响、经验和教训.

一、WTO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的特点

截至2010年底,WTO共受理了29个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案件.通过分析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有如下一些特点:(1)至今没有相关案例涉及到工业设计和外观设计方面的知识产权.(2)涉及专利权的案例最多,其次是版权和商标权.(3)美国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17个,作为被诉方的案件有4个,因此,WTO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的72%以上与美国有直接关系.说明自WTO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后,美国更多地选择通过多边机制解决与其它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争议.(4)发展中国家作为申诉方的案件不多,只有针对美国和欧盟的三个案件.作为被诉方的案件有8个.其中,中国作为被诉方的案件有两个,一个涉及版权和商标权(DS362)、一个涉及未披露信息(DS372).具体情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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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WTO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情况

二、涉及中国的与贸易有关的WTO知识产权案分析

(一)涉及版权和商标权的案件

1.美国的诉求

2007年4月10日,美国以中国相关法律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相关条款为由,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磋商的内容包括刑事程序和刑事惩罚的门槛问题、海关对没收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处理问题、中国不给予未获批准出版发行的作品以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对于仅从事未经授权作品的复制或发行的人不能适用刑事程序与刑事惩罚的问题四项.由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4月通过了第二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美国删去了第四项诉求.

2.裁决结果

2009年1月,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在充分考虑美方的诉求和我国的应诉报告的基础上,向WTO成员公布了裁决报告,对三项争议分别作出裁决.

关于刑事处罚的门槛.我国相关法规规定,销售盗版光盘等盗版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将受到刑事处罚,美国认为这一数量门槛儿的设置让盗版产品销售商很容易逃脱刑事处罚.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儿的规定不符合WTO的《TRIPS协定》.

关于海关措施.专家组认为,虽然海关对进口冒牌货仅摘除非法标志的处置方式不符合《TRIPS协定》,但美国没能证明捐赠给社会公益机构、卖给权利人等处置方式不符合《TRIPS协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而《TRIPS协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关处置没收的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除非例外,仅仅将侵权商标清除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WTO专家组裁定认为,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口假冒商标货物在清除侵权商标后就被允许进入商业渠道,而没有按照《TRIPS协定》的规定将其限制为“例外”的情形.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方面的问题.在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专家组报告尊重了中方关切的问题,尊重了中国文化的独立性,报告也仅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个别条文的表述提出了意见.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查的作品及通过审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合《TRIPS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由于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1款和《TRIPS协定》第9.1条不符合,导致在执行保护著作权过程中,中国的上述规定也违反了《TRIPS协定》第41.1条关于行之有效的执法.

美国主张的中国对盗版经销者等的刑事追究标准不够严格的观点,由于证据不足没有被认定.

(二)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案件

1.欧盟和美国的诉求

欧盟和美国2008年3月3日分别通过WTO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与美国不同欧盟提出的诉求不仅涉及对金融信息服务贸易提供者方面的限制措施,还涉及到了有关未披露信息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2008年3月14日,欧盟和美国又在同一时间提入对方向中国提起的磋商程序并被WTO接受.2008年6月20日加拿大也向中国提出了与美国相同内容的磋商请求.

案件涉及的中方主要限制措施包括2006年9月10日中国颁布的一项针对外国通讯社的严格规定,即《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办法》);新华社通过其下属的经济实体推出“新华08”,作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参与商业市场的竞争;2007年10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禁止投资行业的规定.对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来说,上述规定等于限制了其在中国市场的参与程度,极大地影响了这些外国机构在中国可能获得的重大商业利益.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新华社作为市场的参与者还兼有对外国新闻通讯社和外国金融信息提供者进行监管的身份.

《TRIPS协定》在关于“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一节中的第39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欧盟认为,中国现有措施无法保证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

2.案件的结果

2008年12月4日有关各方通知WTO已签署了《关于影响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措施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使这一争议在磋商阶段即得到了解决.美国和加拿大在磋商请求中虽没提到有关未披露信息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在《备忘录》中明确提到了有关外国金融信息服务供应商具有商业价值信息的保护问题.

《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一个新的金融信息服务监管机构;2009年4月30日前制定遵守中国《入世议定书》承诺的新办法取代《2006年办法》;新措施将允许外国金融信息服务供应商不再需要通过任何代理或中介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服务消费者不再需要许可证及类似的审批就能够获取外国供应商的金融信息服务;新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外国金融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并且仅以监管为目的使用这些信息,不会对任何未经授权者披露相关信息.


本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jingji/0656399.html

三、案件的影响

案件的主要影响包括:(1)两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直接影响的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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