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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是一篇别样形式的“普法”文稿.该文对法律了解不多但生活经验较丰富的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多一条认识“民事行为”属性的途径.作者试图帮助人们在遇有“民事行为”时,以法律和当今社会人们普遍认同与遵守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为标准与尺度,去分析“民事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该文结合案例、事例分析,提出了即使“民事行为”主体不熟悉法律,也不了解诉讼技巧,但切莫漠视当今人们普遍认同与遵守的道德观这一观点.撰写此文的另一目的就是希望能帮助人们尽可能避免因对“民事行为”属性的不了解而作出误判.

关 键 词民事行为道德规范道德观念

作者简介:吴志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25-04

一、导言

人类社会是一个有秩序、懂规矩的社会,而现代社会更是如此.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在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内实施.但是,人们在生活、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极个别异样之人.该异样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当今社会人们普遍认同与遵守的道德观和道德规范相违背.有时候甚至达到挑衅道德底线的程度,于是便有人称这异样之人为“另类”!

由于执业的体验,笔者对“民事行为”有了较丰富的认识.虽然有些事例具有“挑衅”的意味,但人们多从善意的角度去理解,相信民事主体也许是一念之差,并非是人们所唾弃的“另类”.因一念之差所发生的若仅是偶尔所为,且只是涉及道德层面,也许并无社会危害性;然而,一个人多次发生类似性质的行为(含不作为),就很难从一念之差去理解和认识了.

于是,笔者试图以《民事行为的道德与法理分析》为题,写篇别样形式的“普法”文稿,并希望该文稿对人们了解“民事行为”的属性有所帮助,特别是对民事法律了解不多,但生活经验较丰富的人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多一条认识、分析“民事行为”属性的途径与方法.

本文并不是从律师的角度去阐明某一案件侵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而是试图帮助人们在遇有“民事行为”时,以法律和当今社会人们普遍认同与遵守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为标准与尺度,去分析“民事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撰写此文的另一目的就是希望能帮助那些善良的人们,尽可能避免因为对“民事行为”属性的不了解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误判,轻者是与他人发生争议、甚至是恶语伤人;重者则是固执己见,淡漠起码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规范,将对方推向了被告席,结果却是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曾代理过数十宗被告出庭参加相关案件的诉讼活动,那些愤而拿起“法律武器”的原告最终败诉了,与其说是证据不足,倒不如说是原告太漠视起码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规范了.更令人遗憾的是他们不仅对法律知之甚少,就连道德观念也很贫乏.好在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相信和服从法院的裁判.

不过,对于具有“恶意”之人而言,本文的作用恐怕就不大了.

即便如此,笔者还是认为“恶意”之人也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民事行为因果关系”知之甚少,加上利益导向,使其具有“恶意”.此类“恶意”之人经过一定的法律与道德教育,可弃“恶”从善;笔者曾代理过多位民事主体起诉另一民事主体的纠纷案就是例证.当原告听完笔者的代理词之后就有人撤诉.因为原告知道,他们的诉求不仅没有证据支持,就是以当今人们普遍认同与遵守的道德为标准与尺度,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另一类则是对“民事行为因果关系”略知一二,但因其私欲极度膨胀,为一己私利而“恶意诉讼”或逃避起码的责任与义务.此类“恶意”之人只能依靠和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使其“恶意”之念不易泛滥,“恶意”之举难以实现.

二、民众普遍认同的“道德观”与“法律观”

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积累起来的,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总和,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等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是判断人们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道德是评价人的起码尺度,具有普适性.与法律相比,虽不具有强制力,但其“软实力”不可小视.在一定条件下,道德对人的评价作用比法律更明显.

民事行为的道德与法理分析,就是以现行法律和当今社会人们普遍认同与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标准与尺度,运用知识和经验,对民事行为进行考察,从而实现对“民事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认识与评判.民事行为的道德与法理分析,不是找寻“民事行为”的原因或动能,也不是为了追究“民事行为”主体的民事责任,而是为了认识、分析、判断“民事行为”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和当今社会人们普遍认同与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

一个民事行为主体多次漠视,甚至挑衅人们普遍认同与遵守的道德底线,固然与该民事行为主体的道德观、荣辱观、廉耻感等直接相关,但也受其生活环境中的社会舆论、道德评价的直接影响.

法律观是法律的灵魂,民众具备何种法律观,既是立法和司法基础,也是律师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基础.就单个民事行为主体而言,法律观就是人生观、价值观在法律意识上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行为主体的人生观、价值观决定了他的法律观.比如一个视“安葬父亲为麻烦”,言“缅怀先人为做秀”的民事行为主体,一定没有“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再比如一个遇“义务就哭穷”,见“责任就逃避”的民事行为主体,肯定没有诚实信用的法律观.

笔者在长期的律师执业中,深刻地感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和法律观,以及道德底线并不象有些人担忧的那样:几宗“苏丹红”、“孔雀绿”和“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就以为多数企业是“奸商”;几个“范跑跑”、“街头小骗”和“儿媳暴打辱骂公婆”个案的发生,就觉得国人的道德已经沦丧到了积重难返,病入膏肓的程度;其实并非如此,至少就范围来说还远没有达到全面沦丧的程度,但就个案而言,也许是不可救药了!

当“怕麻烦”一类的说词也可成为不参与安葬父亲的理由时,该民事行为主体还有什么“道德”不能抛弃,还有什么“良知”不可抛弃!还有什么“道德底线”不可逾越!

不久前,笔者从一本小册子中得知,湖北省通山县大畈镇西泉村的《村规民约》就写得很好,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令人倍感欣慰.由此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各级政府及部门、主流传媒、居委和乡村等,对道德规范建设是重视的,而且颇有成就.至于发生在“另类”身上的不雅之举、缺德之事,那是“另类”的问题,是遵守与履行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今民众的道德观和法律观主要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照章纳税”、“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相爱”、“邻里和睦”、“相濡以沫”、“生养死葬”、“有借有还”、“礼待朋友”、“礼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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