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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女性主义社会学用性别的视角审视性犯罪,对强奸犯罪的性质、原因和处遇提出了独到的解释.从历史上看,强奸的属性经历了财产侵犯、人身攻击和人格贬低的演变.强奸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建构的产物,社会文化中包含着制造强奸倾向的因素、削弱强奸内在抑制与社会抑制的因素、削弱受害者避免被害能力的因素,从犯罪人与被害人两方面促进了强奸的发生.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强奸是男性主义社会用以控制女性的手段.从犯罪学的观点看,女性主义社会学关于强奸的理论存在局限性,但亦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关 键 词强奸性别女性主义

作者简介:马浩丹,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88-02

一、女性主义社会学关于强奸的理论

(一)强奸属性演变论

女性主义社会学认为,强奸在历史上的属性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财产侵犯(trespass):古代法及保守理论认为,女性是男性的财产(婚前属于其父婚后属于其夫),因而强奸是对男性财产的侵犯;第二,人身攻击(battery):从身份转向契约的近当代法及开明理论认为,强奸是侵犯他人就其身体完整性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第三,人格贬低(degradation):激进理论认为,强奸是一种基于阶级(性别)身份的服从,是一种侮辱、蔑视和虐待,是对受害女性的人格贬低.

(二)强奸发生原因论

女性主义社会学并不否认导致强奸发生的其他社会及个体因素,但这里仅介绍其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提出的特色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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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强奸倾向的因素:男性性角色的社会化(malesex-rolesocialization)

社会文化存在制造男性强奸倾向的负面因素.女性主义理论认为,与其说强奸是一种越轨行为,不如说其是一种过度遵守(over-conforming)行为.因为进攻性、力量、权力、强硬、支配性、竞争性等被社会视为男性气质的表现,男性社会化使男子学会通过性表达进攻性与仇恨,并将性与爱、尊重和感情的需要割裂开来,因而男性更容易被塑造为强奸者.

2.削弱强奸内在抑制的因素:鼓励强奸的文化

男性个体基于服从道德与法律规范会对自我进行抑制,然而社会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却有可能削弱这种抑制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将女性客体化,商品化的现代文化对强奸发生有促进作用;(2)否定女性被强奸的可能性,认为女性从强奸中受益或应对其负责的文化信念放任了强奸的发生;(3)失业、贫困和边缘性造成弱势群体的暴力亚文化,其中包括强奸.

3.削弱强奸社会抑制的因素

社会本来拥有防止强奸发生的机制,然而另一方面某些社会文化也发挥着削弱这种抑制作用的因素,表现在:(1)男性支配的暴力文化:在崇尚男性暴力的文化中,强奸可能被作为男性支配的一种体现;(2)社会控制制度的失效:比如警察不当地消化了一些被报案的强奸,以及监狱不能使强奸犯再社会化,造成强奸的隐匿和再发.

4.削弱受害者避免被害能力的因素:女性作为受害者的社会化

社会文化一方面促进着强奸的倾向、削弱对这种倾向的抑制,另一方面也在削弱女性作为受害者的抵御能力,从犯罪人与被害人两方面强化着犯罪原因.社会将服从、被动、虚弱等界定为女性气质的组成部分,而女性也自觉接受这些社会观念并按照其塑造自我,从而导致其面对强奸时的弱势性.

(三)强奸刑事司法论:被社会建构的强奸

建构主义的犯罪学认为,越轨与犯罪不是特定行为的特性,而是通过社会互动建构的定义.女性主义社会学发现,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强奸都被社会观念和价值建构出来.具体表现为:(1)受害者方面:多重因素影响受害者对自己受害的认识,从而促进或抑制其报案的积极性,包括受到暴力的程度,与侵害者的关系等;(2)警察方面:警察的模式化思维倾向于对某些案件不作强奸处理,如受害者不太遵守传统的女性角色,侵害与受害双方均未成年或认识对方;(3)法院方面:同样受到模式化社会观念的影响,如在受害者有不检点行为、报案时间较晚、或者与侵害者事先认识的案件中,被告人更容易不被定罪.

(四)强奸功能论:男性主义社会的控制手段

基于以上对强奸的历史、本质、原因和现实处遇的分析和解释,女性主义这样看待强奸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机能:强奸是男性主义社会用以控制女性的手段.因为,强奸的威胁限制了女性的行动自由,迫使其保持传统的性别角色――从属于男性,并使男性从中受益.

二、女性主义社会学强奸理论的局限

强奸的泛社会化与泛政治化

女性主义社会学将强奸犯罪原因中的性别因素推至首位并发挥到极致,提出要将强奸与男性其他正常性行为作一体化分析,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却是,几乎所有男性性行为都可能被界定为强奸.因为在这种女性主义视野中,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语境下,所有男子都从男性阶级的优势地位中获益从而取得对女子的支配地位,因而在此前提下进行的所有性行为都可以被视为是强迫而违背女子意愿的,甚至会认为所有的婚姻关系的本质都是强迫.进而,强奸以及一切两性性行为都被政治化了,它们不再仅是个体行为,而是蕴含或显示着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这种对强奸泛社会化与泛政治化的理解(即使假定其真实性),除了能作为女性主义运动的根据之外,对犯罪学研究并无太大裨益,反而因无限扩大强奸的范畴,而使实证研究无从开展.

强奸扩大化与非罪化的悖论

女性主义社会学对强奸泛社会化和泛政治化理解导致的是,一方面强奸范畴被无限扩大化,男性所有性行为都有强奸的嫌疑;另一方面,既然认为强奸不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那么就应该由整个男性阶级甚至全社会对其发生负责,减轻或免除个体责任,此即强奸扩大化与非罪化的悖论.相悖之处在于,对于男性性行为似乎应当予以道德上的否定评价,法律上的防止与制裁;然而因为这些行为的本质非源于个体自由选择而是社会建构,似乎又应当对男性个体轻缓对待甚至免除责任.究竟应当打击还是宽容?女性主义未作出合理解释.

有悖于犯罪学的研究目的

犯罪学的研究目的是在解释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寻求控制犯罪的途径,而上述悖论使研究强奸的犯罪学面临目的实现的难题:应该如何解释强奸的罪因,是从个人维度还是社会维度?又该如何控制强奸,是追究个人责任还是消解个人责任而转向社会?女性主义将强奸最终归因于社会制度的不平等,回避了如何解决个案中个体责任的问题,也没有回答采取何种措施预防强奸再发,而这都是犯罪学应该解决的问题,犯罪学需要现实的理论阐释而不是长远的理想目标.

三、女性主义社会学强奸理论的启示

(一)性别语境中的强奸:重视犯罪中的关系和社会背景因素

传统犯罪学对于犯罪的研究仅关注犯罪行为本身和犯罪人个体,而缺乏从性别关系和社会背景视角的分析.强奸引起一系列人际关系的发生: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受害者与其亲友、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等等之间.其中任何一重关系都影响到受害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强奸并作为犯罪处理,侵害者能否最终承担责任并得到康复性矫治,从而影响到社会对强奸报应与预防.从强奸的社会背景看,男性与女性不同的社会化造成男性对女性的优越地位,这种性别因素间接影响了强奸的发生.

(二)为强奸罪界定的纯粹化提供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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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社会学指出现代刑法是性别主义的(sexist),而基于此的犯罪学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性别偏见.在强奸的构成要件上,两个要素应当予以缴除:女性的不同意和抵抗.刑法上任何针对个人自由犯罪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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