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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案例教学中存在着教学案例的设计不够精细、师生角色扮演方面难以进入案例教学要求的状态等主要问题,应当通过建立案例教学库、缩小班级规模、摆正角色定位并拓宽案例教学平台等方法完善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

关 键 词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设计案例教学库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25-02

法学教育是集学校、教师、学生、教学等诸多要素的一个系统及完整的制度,法学教学又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而法学教学方法又是法学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①可以说,法学教学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教育是否有成效.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理论教学为主、辅之以少量课堂讨论的大学法学传统教学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培养法应用人才的要求,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日益受到广大法学教育者和学生的青睐.然而,案例教学引入我国法学教育多年之后,法学本科生毕业后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对真实案例的判断分析能力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善.这表明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能存有问题,有待进一步理解案例教学的内涵、反思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方法及改进其具体操作,以使案例教学法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

一、案例教学的含义和特点

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进行的职业训练中,后来又逐渐扩展到商业、医学、管理学及其他的教育领域中.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是一种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通过讨论或者研讨来进行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具有如下特点:


为什么要写法学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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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教学中教师启发与学生建构并重

一方面,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案例教学的重要角色,但不是课堂的操纵者、控制者,而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推进者,是辅导者.教师要创设一种学生能够独立探究的情境而不是提供现成的知识,教师要注意的不应该仅仅是问题的结论,更要注意的是通过问题情境创设,适时地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启发学生思考,充分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培养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强调能力的获得在于学习者自身的经验,而不是学习者的记忆和背诵教师讲授内容的能力.它是学生在教师创设的情境下,借助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主动探索,积极交流,从而建立新的认知结构的过程.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不是单纯的“知识接受者”,而是“活动的探究者”、“意义和知识的建构者”.简言之,在案例教学中,学生的学习过程就是学生主动地建构自己的知识经验的过程,即学习结果不是学生接受了知识,而是学生个体知识经验得到了改组.

(二)案例教学中民主交流与能力培养相得益彰

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建构过程是通过与同学、教师以及周围其他环境的交流实现的.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应是平等交流相互尊重的主体关系,而不是教师作为主体,学生作为客体的主客体关系.因此,在案例教学中的交流应是一种合作式的交流,交流的双方应创造条件,是不带支配性质的交流,放弃权威地位持相互平等的态度.在这种交流过程当中,师生经验共享,各种观点得到充分表述,大家对相关事实及理论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深刻,学生的思维、理解、表达能力得到加强,同时在人际沟通、群体协调和综合决策能力方面也有所提升,师生各方面能力的加强反过来又有利于课堂交流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案例教学的价值认识不够清晰

所谓教学价值,就是教学对人和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为教学能够满足学生、社会的多种需要,通过影响和改变学生的整体素质而产生特定的社会效果.教学价值的定位要以教育目标为中心.而教育目标是指所培养的人才应达到的标准,是通过教育所想要达到的培养学生的方向和规格.在英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其法学教育定位非常明确,即职业化教育,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而案例教学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而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精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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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职业教育抑或通识教育方面的定位仍然比较模糊.②导致对法学案例教学的价值认识也难以清晰――法学案例教学法要体现的到底是法学理论讲授的辅助工具性价值还是通过角色模拟实现其实践性价值抑或是通过大量教学案例的实践和理论分析培养理论和实践兼备的学生以实现其全方位价值而在实践中,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功能主要在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教师所讲授的理论内容,有时,甚至连解释和补充说明的功能都不具备,而只是某些理论的简单的重复.这就导致经过几年的本科学习,毕业生既没有熟练驾驭司法活动的能力,又不能较好地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二)教学案例的设计不够精细

实践中,由于对法学案例教学的价值、内涵、体系构成上的误会,教师们往往根据自己对案例教学的理解进行教学.很多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案例作为讲授式教学法的辅助方法,进行案例分析式的讲解,或者组织学生在课堂上对某个实际或假定的案例作简单的讨论,多数教师认为这就是案例教学.目前,教师就案例选择的渠道上来看,主要是通过网络、教学参考书、法院的判决、教师自己接触的案例等.然而,这些案例在提供情境相关信息的完备性等方面大都有所欠缺.一个过于简单的案例,事实上是没有多少价值的.而一个比较适合于案例教学的案例,是能够体现法律的复杂纠纷,展示法律条文争议以及引起学生意见分歧的案例.合适的案例往往比较复杂,仅仅通过相关报道或教师自身的表面接触是无法真正描绘出这种复杂性的.合适案例的严重缺乏,使得教师在选择案例上往往有着太多的限制.而如果就原有的这些渠道来选择案例,则需要教师进一步加工和整理,并且在内容的复杂性、难度以及问题的设计方面都需要教师重新整理.所以,每设计一堂案例教学讨论课,都无形中增加了教师的工作力度和难度,在一学期中教师只能设计几学时的案例讨论课,不可能整个学期完全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有些教师甚至完全放弃了案例教学,而以举例子的形式加以代替.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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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师生角色扮演方面难以进入案例教学要求的状态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由单纯的被动接受转变为充分参与,教师由单纯控制操纵转变为引导启发.但当前,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所担任的角色普遍是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而学生则处于从属地位.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一(下转第227页)(上接第225页)是与案例教学中班级规模过大.案例教学的核心是引起学生的讨论甚至争论,并且将这种讨论和争论在课堂中展示出来.然而,我们的法学本科课堂却往往是在一个空间广阔、桌椅固定的教室中装上一两百人.在这样的课堂中,案例讨论显然大打折扣甚至无从开始.作为替代性选择,由教师主导讲解案例就理所当然.教师过分热心地介绍案情、提出问题、提示该案所涉及到的理论和法条,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实质上是处于被动地位而非自主分析.而这种被动学习显然是无法帮助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自我建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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