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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类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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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从而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较为复杂.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前提下,对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关系进行协调.

【关 键 词】会计准则;税法;协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逐步趋向规范、合理.为了很好地体现税收与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我国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3月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互动关系,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逐渐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已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现了从国内和国际准则的突破,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可.尽管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减少了,但和税法准则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多差异.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服务的对像不同,在会计核算中两者间的差异必然存在,会计需通过纳税调整的方法来协调差异.而在规范或环境发生变化时,两者的协调难度就会加大.且新会计准则的执行还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税法却是一项严格、严肃的法律条规.因此,如何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关系,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研究意义

1.减少企业利益流失.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税法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准确,尤其是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没有结合本企业的业务特点进行分析必然会导致税收利益的流失.因此,只有加强新准则和新税法差异的分析,并在实践中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特点,根据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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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才能保证企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2.推进企业改进会计核算.推进企业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核算形式.通过研究二者的差异,必然促进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何通过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业务处理程序,使税法和会计差异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得到事先、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二是纳税人必须通过必要的辅助手段,序时记录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准确调整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保证纳税人申报准确;三是税法或纳税申报中对纳税人会计核算有特殊要求,必须满足这些要求,否则会给企业纳税带来不利影响.

3.提高税务部门征管质量.新准则和新税法出台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发生变化,对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在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上,应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的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使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的纳税方面的信息能够剔除会计和税法差异后,反映纳税人涉税业务的准确信息.其二,税收稽查工作,针对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差异变化,调整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三、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协调

1.协调原则.协调原则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全面性原则.同时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找出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某一方的需要;其二,现实性原则.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企业改革的实际,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中,必须给予企业相当大的理财自主权;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例偏低的问题,加大税收征管和监控力度,增强税法“刚性”;其三,灵活性原则.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的要求来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满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多种方法供其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后续的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中,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四,注重效益原则.要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为了统一而过于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为了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通过二者的适度协调,既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又有利于税源培植,从而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其五,严肃性原则.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协调的主要方面.(1)会计准则主动与税法协调.会计准则主动与税法协调主要包括:其一,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对此,建议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暂时在相关准则中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条款;其二,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其三,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各不相同.这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会计信息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在会计政策上规定过死,必然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违背成本效益原则.因此,会计准则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

(2)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协调.从税法的制定来看,当前突出的差异表现在:当所发布的税收法规会对企业会计处理产生影响时,缺乏配套的会计处理规定,往往只在税收法规中规定“无论会计制度规定怎样处理,均按本规定计算纳税”,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由财政部制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这种政策制定的不完善、不明确,给实际会计工作造成了混乱.因此建议在出台有关税收法规时,如可能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则应当明确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新的税法出台后,虽然解决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问题,但在以下方面仍需要优化:一是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限制.新税法在这一点上有所体现.在新颁布的税法当中,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残值率不再统一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残值率,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上的有形磨损和因技术落后产生的无形损失都迅速增加.会计准则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企业更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考虑,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税法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偷税或延迟纳税.新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仍然做出了硬性的限制,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对此,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适度放宽标准,不应限制地过死.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避税,可以规定在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会计政策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作变更.二是税法应允许企业扣除一定的准备金.新税法对于企业准备金的扣除标准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只规定金融企业可以在1%之内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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